a-fish wrote:
還好我開68,(更正...(恕刪)


溪湖鎮二溪路北勢里路段因為進入溪湖市區限速只有50公里,很常有雷射測速攔檢及三腳架。
闖紅燈這種違規事實明確的po上來是要網友討論什麼? 根本沒什麼檢討的空間

心靈受創需要酸民的慰藉?

直接上網檢舉啊、不然就是追上去理論啊

勉勵 wrote:
路口不減速就是違法 請問規矩在哪?

話說行經有號誌路口要減速的法規是第幾條
一時找不到
謝謝
限速60 他開68 居然有人覺得他守規矩
難怪一堆紅線.黃網線停車的人覺得停一下不算違規
難怪一堆人覺得紅燈時車子滑到斑馬線不算違規
難怪一堆人覺得從黃燈剛變紅燈可以衝過去不算違規
你嘆氣還是對著自己嘆吧

lch0564 wrote:
才第二樓,馬上就有人出來檢討守規矩的用路人

歡迎來到台灣

nccl wrote:
限速60 他開68...(恕刪)


嘆氣是對著那些闖紅燈發生事故後還在怪別人開太快沒注意到自己的阿寶們

時速68,說真的,準嗎,是國家級追焦嗎?

紅綠燈才是最準,不是參考用,請好好遵守

lch0564 wrote:
時速68,說真的,準嗎,是國家級追焦嗎?

紅綠燈才是最準,不是參考用,請好好遵守...(恕刪)


68是事主說的,又不是別人亂猜的
而且你這樣說,就進入了(假設)的假議題了

要假設,假設不完了
我假設~~今天你老了之後,不管是失智或是視力不良的原因
在路口走路,闖紅燈,一台車子經過,沒減速也沒閃你,就這樣撞下去
之後雙腿骨折,但人命還在

你醒來後,得知自己闖紅燈
你會跟車主說:「你是對的,不用管我,也不用管人道主義,本來就不用減速也不用閃,
撞到也是我自找的,反正你是對的。」

你會這樣說嗎?
會的話,我佩服你
不會的話,可能你要改一下你的說詞與想法了
勉勵 wrote:
還好什麼? 有一種三寶是連路口要"無條件減速"都不知道

你沒本事就不要開車出門
我也搞不懂 連路口要無條件減速都不知道
即使是綠燈 路口也會有"對向左轉車輛" 斑馬線上也可能有人 及其他各種狀況... 本來就該減速
不知道路口要減速 閃黃燈就會減速?

路口不減速就是違法 請問規矩在哪?

高級書僮 wrote:
你考駕照沒考筆試嗎?
速限60過路口要減速就是規定啊

可以請以上兩位網友說明一下有號誌路口要減速的規定在哪嗎
我找來找去只找到這個
74年是有點久了啦
所以才要請你們幫幫忙 看有沒有更新的法規可以參考
畢竟小弟的駕照當初也忘記是怎麼考到的了

要  旨: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死亡,應如何處罰乙案
本  文:查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者之處罰?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交通部74.10.14. 交路字第二一九九0號函)
標準的我做錯事可以,但你不能嗆、只可以客客氣氣規勸我的心態




Leonarka wrote:
68是事主說的,又...(恕刪)
那一條說經過路口要減速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經過路口時減一下速,我想還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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