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葉斯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上週...(恕刪)
這種事情本來就是大聲地回答他....要告你去告....
刑法規定義肇事逃逸是有牽扯到人, 而非車子受傷. 法規要看清楚. 呵呵.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是致人死傷, 如果當時錄影並沒有車主在現場或車上, 則不符合刑法肇事致人死傷. 他要告就讓他去告, 最好跟他纏久一點, 讓他自己放棄或和解.
至於交通管理條例, 那只是罰單的認定. 並非刑責. 你只是沒有盡到你的義務, 而非犯了刑法.
《道管條例》第62條規定,行為人仍有義務要留在現場並為適當處置,否則將有罰鍰、吊扣駕照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