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號發生的死亡車禍,但是這個標題我卻不知道該怎麼下

被撞的是我爸的車友,

跟肇事者根本就互不相識,
完全沒任何瓜葛!

hadesczw wrote:
重機男狠踹女童大家...(恕刪)


所以呢?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cu1077 wrote:
如果有前面十分鐘的...(恕刪)

所以有前面十分鐘是要幹嘛?
是想刻意說先前有糾紛?
只要是關於重機
就算重機是受害一方
還是有人只想批判重機
像重機被撞有人會留言“A的好”
有人會預設騎士和汽車肇事人有嫌隙
甚至連感情糾紛都能扯
這些人的狹隘思維.........
從其言論就知道了....

tada362001 wrote:
車禍發生在高雄台一...(恕刪)


我是眼紅一族
討厭大重機超速 逆向 鑽車縫等等行為
但對這案子
我只想說把四輪車主遊街示眾後拖去槍斃了吧
以敬效尤


cu1077 wrote:
如果有前面十分鐘的...(恕刪)


然後呢?
就算有糾紛還是怎樣可以這樣把人撞下去嗎????
看得出來是刻意加速就是故意要狠狠撞下去的,
這跟殺人有何兩樣?

拖去槍斃了啦

又不是有血仇

台灣不需要會這樣撞人的垃圾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有人願意出1000萬嗎?

說不定肇事者就是某人請來的車手。
有人說海放保平安,雖然我也是這樣做

不過今天我們偉大的政府才發布新聞稿,表示要把嚴重超速的定義降到超速40公里耶

e04 所以以後乖乖騎60要被撞死,騎快一點又要被辦公共危險
看新聞報導內容,肇事者在做筆錄的時候還狡辯說是重機騎士“隨意變換車道”才害他撞上,這個人肯定有病而且喪心病狂,把人命當草芥隨意殘害,希望他的下場比重機騎士更慘,慘到不行順便送這個垃圾六個字~甘XX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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