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c902001 wrote:我覺得下面這篇新...(恕刪) 這只能怪交通部,依法規來說機車是不能行駛慢車道的,可是交通部宣導機車靠右行駛,然後普遍對道路標線只拿來應付考試,拿到駕照就通通忘記路肩不能行駛。
evo391 wrote:被民眾檢舉左轉沒打方...(恕刪) 是不是你們要下交流道的時候 互搶車道 惹到對方 以致被檢舉否則 檢舉也是需要花一點時間的 對方何必吃飽撐著遇到檢舉魔人 就另當別論了......
aoc902001 wrote:我覺得下面這篇新聞這種比樓主更倒楣這裡不能走!騎士誤駛「邊線區」 挨罰1800這樣白線右側也太大了,誰不上當?要機車騎在白線左側??是要給車撞嗎?檢舉魔人真是夠了有時候,明明是道路交通號誌、標線、標誌的問題?卻要檢討民眾,叫全民買單? 這種往仁德的台南人最清楚....這種就要銜接下個路段2線道.今天照那新聞所講.路肩開放車道行駛.變為3線道.馬上銜接就是2線道.試問會變如何? 可想而知的麻...那是來到國道橋下變寬.在上個路段與下個路段都麻保持同個路寬...
只能左轉所以不用打左方向燈 vs 左右轉一定要打方向燈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如果順著走就不用打方向燈,那變換車道為什要打?一樣是往前直直開~~ 至於樓主這個交流道路口能不能右轉,個人認為 理論上是可以的一、沒有禁止右轉二、沒有左轉專用道+雙白線。 地上的左轉標示只是標示車流方向。主旨:關於貴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左轉彎專用號誌及左轉彎專用道之路口,其左轉彎時之車道使用及違規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在有獨立燈號、畫有『雙白線』的『左轉專用道』只能左轉)說明:一、復 貴院94年3 月9 日新院月刑孝94交聲8 字第03984 號函。二、本案彙綜內政部警政署意見說明如次:(一)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2 目規定:「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爰汽車面對圓形紅燈與左轉彎箭頭綠燈同亮時,依規定其係得左轉彎,應無疑義。(二)次依同規則第188 條第1 項:「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及同條第2 項:「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之規定,爰如於設有左轉專用道而於允許左轉彎時相內由直行車道左轉彎,應就道路車道實際佈設情形認定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第4 款後段略以:「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情形。(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七九三0號函)
Eigen wrote: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 對於方向燈使用的說法,應該是對的。但是對於指向線,我覺得這樣的解讀是錯的。(你所列的文也沒這樣解讀的空間)指向線,就是指示車輛行駛方向,這沒有解釋空間。至於雙白線的搭配使用,這是用在多車道上面,意思是有些車道是直行,所以另外標示出左轉專用道。以這個案例來說,兩個車道都要求左轉,自無畫設雙白線之需要。這個案例標線的意思還是要用路人左轉,可沒有允許右轉的意思。桃園市交通裁決處的說法是解讀錯誤,反而是讓被裁罰者抓到用以上訴的理由。
yme1029 wrote:認可!真的右轉時,也打了方向燈,但被檢舉了未依標線轉彎(至少我認為所有標示都是一樣有效的,沒有分上面或下面) 地上的標示是車流標示,並不是 『專用道』標示。或有人能打一下我的臉,地面上的 向左、向前、向右 的標示是『專用道』的標示?我找不到相關的法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