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4au4g4 wrote:這篇判決書跟你的情況...(恕刪) 這是判決,不是判列。沒強制性。僅適用個案。所以重點還是 法官的 想法:裁取刪減部分的內容,提出重點一、惟原告並未提出住戶規約、機械車位使用管理注意事項、公告通知或法規等證據,證明=>關鍵一,原告沒提出對方有契約責任約定要負有注意的義務。二、再衡………,故任一使用人理當信賴上下層之=>關鍵二,因為沒有契約責任,那就看一般人的責任 正常人情況下,但以法官自已心證,自認自已正常的情況下,但如果碰到的法官是非常注意,認為正常人理所當然會注意的話,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三、 車主均已停置妥當,甚難苛求其應逐一檢視上、下層車格之車輛車門均已關閉,故難認被告負有上開注意義務。是原告主張:被告疏未注意系爭車輛之車門未關妥即操作車位升降機按鈕,致系爭車輛側翻受損,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負賠償之責云云,洵屬無據。=>關鍵三:也就是法官本身也不會去注意到別人車門會不會關。所以還是要看法官,但如果法官認為,正常的人應該會覺得走過去花五秒去檢查一下,裝個樣子說不定可省下官司的麻煩。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四、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具有可歸責性,被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責。=>關鍵四:原告未舉證 所以敗訴。 重點還是法官認為在這情況下,一般人應不應該注意,是否甚難苛求樓主的情況,不一定是甚難苛求的情況下。原告應該強調 正常一般人都應該且辨的到,應該如此。而被告應該強調,正常一般人都很難辦的到。然後看法官覺得那一個比較正常…
有夠讚 wrote:一、惟原告並未提出住戶規約、機械車位使用管理注意事項、公告通知或法規等證據,證明=>關鍵一,原告沒提出對方有契約責任約定要負有注意的義務。...(恕刪) 倒是依內政部“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一定會有這個注意事項
blue65 wrote:你自己也沒注意啊! 難道操作前你自己都不先看一下?萬一有人在裡面怎麼辦??...(恕刪) 你都有做到再來指責吧,我就不信你會每一台車都去巡有沒有人那有上中下3層的要怎辦?爬上爬下巡一巡看有沒有人在然後在取車??然後摔傷了再來靠杯機械停車位設計不良??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講阿是不會怎樣怎樣然後發生在自己身上就在那邊基基歪歪
有夠讚 wrote:這是判決,不是判列。...(恕刪) 這法官判斷才是正常人大型車數多的機械停車位怎麼可能花個5秒看完所有車門有沒有關有沒有停好?在上層的車更不可能看的到有沒有人!怎麼看?爬上去?然後爬的過程中其他住戶沒看到你剛好操作被夾起來?太危險了吧!
followdreaming wrote:完全是鄰居的錯吧難不...(恕刪) 升降設備使用 禁止動線防礙(開車門)。 使用時 應注意動線有無障礙物。正常來說會寫在機械設備操作守則…等除非樓主住的地方情況特殊,不然這都是很制式 抄來抄去,每個社區都是一樣的內容。而且第一項應該定是確定 有無人員 或 障礙物。非除樓主大樓無管委會,否則這是制式的東西一定存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除非對方告時,沒拿出這一條社區規約或是沒有這一項。不然應該對方很難輸就算沒這一條,打官司還是勝負還在未定不是正常都會有在機械車位 操作上都有寫?不會是完全鄰居的責任。不過,一致的風向就是 打官司就對了
烏龍奶微糖微冰 wrote:你都有做到再來指責吧...(恕刪) 這問題簡單,目前所有正反面的指向應該是 打官司吧 不然?而且沒人在指責啊。反正大家覺得樓主沒責任,會贏 所以要打官司。我覺得輸的機會比較大,但我也覺得要打官司。所以結論:還是打官司~拼人品。看會碰到什麼樣的法官,從什麼角度看來。實際情況,當事人才清楚重點應該是要回到樓主的問題:有人認為不該打官司 就能解決的?能解決的話要怎麼辨?結論:順從大家的民意,花錢打官司吧。打官司也不一定會全賠~律師費,被告應該看情況吧。大家是覺得 該不該請律師?這應該是樓主最想問的:被告要打官司的話,該不該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