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是近了一些,大概1車內的跨離,通常行車記錄影像的最左右邊的旁邊車道,對應大概就是車頭的位置,可能車主覺得靠近近了些才檢舉的,只是用錯了法條,當然警察是不會自動找法條舉發的,可是用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來檢舉,警方也會以行車記錄儀非屬儀器,無法判斷正確距來打槍,我確認的只有實際發生車禍了檢舉才有用的。因為確認距離是零才發生碰撞了。台灣法院、警察就是這樣搞的,所以近距離超車的罰不了,所以很多這種狀況,法院、警察慣出來的。
現在不是有連貫車流的罰則嗎?

如果真的跟車超過2分鐘都是同一台

不是可以判斷該車違規插入連貫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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