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清查花蓮行政法院交字號判決書,
有一件花蓮106年交字29號,
違規者被檢舉沒有使用方向燈,居然判決違規者勝訴,(106年11月30日)
台北高等法院也做出上訴判決,台北高等法院107年交上86號,(107年11月26日)
判決原判決廢除,發回花蓮地院更審。
我因為整理判決書,想要看看更審判決,發現有趣的事。
也就是沒有更審判決,因為台北高院的上訴判決違法無效。
發現原因是107年12月19日花蓮地院有發出一個 106 年交字第 29 號行政裁定,
裡面有提到:
三、判決,
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行政訴訟法第21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本院判決既已於107 年1月8日上訴之不變期間 屆滿時而告確定,
而未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不發生 阻其確定之效果。
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1月2日作成之 107 年度交上字第86號判決,
誤將已確定之本件判決撤銷發 回,形式上有重大違誤,應屬無效判決,
不影響本件判決已 確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大概是上訴太晚了!所以上訴判決無效,也就是原判維持,
違規者不打方向燈沒事!
此案件您參考,
花蓮行政法院對於不打方向燈之違規見解,似乎與其他法院很不同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