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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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IGI wrote:
趕快去告唷~告了也不...(恕刪)


5分奉上
這判決書內容,可以被違規被檢舉者引用來免罰,實在是造福交通違規者,讓台灣交通事故發生率大放光芒。
樓主:

我在清查花蓮行政法院交字號判決書,

有一件花蓮106年交字29號,

違規者被檢舉沒有使用方向燈,居然判決違規者勝訴,(106年11月30日)

台北高等法院也做出上訴判決,台北高等法院107年交上86號,(107年11月26日)
判決原判決廢除,發回花蓮地院更審。

我因為整理判決書,想要看看更審判決,發現有趣的事。
也就是沒有更審判決,因為台北高院的上訴判決違法無效。

發現原因是107年12月19日花蓮地院有發出一個 106 年交字第 29 號行政裁定,

裡面有提到:
三、判決,
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行政訴訟法第21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本院判決既已於107 年1月8日上訴之不變期間 屆滿時而告確定,
而未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不發生 阻其確定之效果。
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1月2日作成之 107 年度交上字第86號判決,
誤將已確定之本件判決撤銷發 回,形式上有重大違誤,應屬無效判決,
不影響本件判決已 確定之效力,附此敘明。

大概是上訴太晚了!所以上訴判決無效,也就是原判維持,
違規者不打方向燈沒事!

此案件您參考,
花蓮行政法院對於不打方向燈之違規見解,似乎與其他法院很不同呀。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樓主:我在清查花蓮行(恕刪)


這件我去年被告的時候就有看到了

裁罰機關打混摸魚,導致上訴被駁回,真的扯.


我最近在花蓮也檢舉了不少沒打方向燈,不知道會不會哪天又看到類似的奇文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這件我去年被告的時候(恕刪)


同一位(我不說名字,不要吉我),哈哈!

原本想找交更一判決,看看正常的審判結果,

可惜了!

感謝告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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