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對肇事逃逸的認知?

sewardlin wrote:
事故後追訴期可以到多久? 半年後發現後視鏡壞了可以再請保險公司出險嗎?(恕刪)

半年
不可以 因為可能半年中有其他可能原因

建議立刻去做相關車檢
要是真有損壞就換 這部分 依照折舊比例可以要求賠償
sewardlin wrote:
今天(12/30)早(恕刪)

沒傷亡還是會有肇逃的問題啊
我之前就曾收過警局寄來的肇逃到案說明公文

對方因為車子被人從後面撞傷然後有錄到我從旁邊經過就把我報去警局了
警察的公文就是用肇事逃逸傳喚…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你到路上談論肇逃

法律人10個有10個第一時間會認為你要講刑法上的肇逃

至於刑法怎麼寫,你可以自己去查
劉奕兒612 wrote:
警察不介入民事=警察就可以說無人傷亡的不叫肇事逃逸?
那警察也不用開罰 也不用傳喚肇事者到案了嘛
原來前面一些人PO的案例都是警察介入民事案件啊?
搞笑也不是這樣...(恕刪)


你是閱讀能力不好還是看不懂中文?
我下面說了開事故聯單立案是因為需要公正第三方證明事故發生
後續就不處理了,那不叫做介入,懂?
至於開單,本來警察業務就有交通了自然含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警政署都在研議取消受理無人受傷交通事故了
你懂還是警政署比較懂?
只會看新聞記者報的,原來你比較信記者阿?
重點是樓主題到了
只有刑法肇逃才能用告的
是公訴罪
員警當然說不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用舉發的
ggg2006 wrote:
小弟講一個幾個月前的(恕刪)


以你的狀況 可以說因為嚇到 頭撇了一下 扭傷了頸椎 這樣就有肇逃了
sagatgod wrote:
你是閱讀能力不好還是看不懂中文?
我下面說了開事故聯單立案是因為需要公正第三方證明事故發生
後續就不處理了,那不叫做介入,懂?
至於開單,本來警察業務就有交通了自然含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警政署都在研議取消受理無人受傷交通事故了
你懂還是警政署比較懂?
只會看新聞記者報的,原來你比較信記者阿?

你是閱讀能力不好還是看不懂中文?
我23樓寫的不清楚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的那麼清楚了
還有人在那邊拗無傷亡的不叫肇事逃逸
女人是人男人不是女人所以男人不是人】

再來
警察傳喚肇逃者到案說明開罰單叫不叫後續處理?對你來說叫介入民事?
我講的的案例就是指這個 懂嗎?
干記者何事?

以上哪邊我有講到刑事?明明是有人先把肇事逃逸=刑事案件
然後你28樓在回我啥?
搞清楚是誰先扯到刑事追訴了嗎?
對你來說樓主案件是刑事肇逃?還是民事肇逃?
sagatgod wrote:
警政署都在研議取消受理無人受傷交通事故了
你懂還是警政署比較懂?
只會看新聞記者報的,原來你比較信記者阿?

沒聽過 查沒有 消息來源?
更不用說你提這個跟我講的東西何關?
警政署說無人受傷車禍不能報案?警察不能傳喚肇逃者?不能開罰?
你知道自己在講啥嗎?
sewardlin wrote:
因為實務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給國道警察用的,派出所只會開事故聯單讓民眾自己處理。(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才是給國道警察專用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是全國道路車輛都適用
《刑法》則是全中華民國國民都適用

嚴格來講,派出所警員依法只受理刑事案件的報案
派出所的警員說:你沒有受傷或死亡,對方就不算肇事逃逸
雖並不完全正確(因為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肇事逃逸)
正確說法是:這種肇事逃逸,其實不歸我(派出所警員)管啦

然後這種無人傷亡的肇事逃逸,正確處理流程是:
對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肇事逃逸,苦主自備證據之後,向當地交通隊提出檢舉
而民事損害的部分,必須自行提出民事告訴、提告民事進行損害求償

不過大部分的派出所員警,還是會很熱心的幫忙處理
(像樓主報案的派出所警員,最後還是幫忙通知對方到派出所,對方也算誠實的承認撞到樓主,算是不錯的結局)

如果真的想要以刑法第185條逼對方出面
只好在報案的時候說:
對方撞到我的後照鏡,害我緊急煞車之下~頭撞到有點黑青了.....
這樣警察就非受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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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歪後視鏡樓主要舉證有點難,因為行車紀錄器拍不到
雖然當下很不爽,還好機車也沒因為撞到後視鏡而跌倒受傷
換個角度想平安就是福
我也有印象沒人受傷不算肇事逃逸...只是駛離現場而已沒有刑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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