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wrote:申訴結果,員警說的算 4樓已經貼出違規認定圖解申訴結果不意外如果要上訴到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至少還要再付300元起訴費如果法官傳證人出庭證人出庭交通費也由敗訴方支付基於商業投資原則在600元虧損情況下停損會比較適當另外違規停車跟違規臨時停車警方的認定標準是三分鐘內的違規停車屬於違規臨時停車持續超過三分鐘以上的屬於違規停車
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可以用這一條危險駕駛來罰嗎?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