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感謝幫我找到一些問題點]路口起步直行卻被開了一張紅燈右轉

一定要申訴
多年前就在我家附近,2位警察一老鳥一菜鳥,
我機車用牽的而且熄火在路口轉彎,也被警察硬開一張,警察一副你去投訴啊,完全不理
過幾天我安全帽裝錄影再做一次,警察看我有錄影,竟然改口說沒事可以走了!?
1.要業績,無賴,估計有100個以上車主被凹了
2.擾民,申訴傷神耗力情緒煩躁
WTF
如果是用騎乘方式騎出紅磚道,然後又以你自認的直行往前騎,按照我的理解應該是兩張罰單,不過應該是該員警被長官訓示或跟老婆吵架心情不爽,否則除了檢舉魔人外一般都是沒事的,不過在人行道上請用牽的別用騎得真的很危險,正確的做法就是牽下人行道再牽到車道邊緣,然後等綠燈後往前騎,如果下人行道就發動,你在斑馬線上,你的正確方向是往右走!
另交通部82年4
月22日交路(82) 字第009811號函釋,車輛面對圓形紅
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
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
行為;法有明文。

你有面對圓形紅燈嗎?
你是平行於圓形紅燈吧!

闖紅燈的標準不是應該用停止線來算嗎?
警察如何證明你有超越停止線?
開你一張騎人行道我覺得還比較合理!
但是警察有當場看到你騎人行道嗎?????
用臆測來開單~難以服眾阿!!!!!!!!!!!!!!
bruce300 wrote:
闖紅燈的標準不是應該...(恕刪)

假設我原本在過停止線的紅線違停,然後在紅燈時右轉左轉迴轉直行都是闖紅燈,所以不是完全以停止線為標準

以樓上其他大大的說法斑馬線屬於XX街
雖然其實滿刁鑽的,而且我也不知道是這樣的認定
所以硬要說的確是是闖紅燈
(但又有點不合常理?)
lukiyaQ wrote:
可以不簽,好像一樣會(恕刪)


罰單可以不簽,不影響法律效力,事後寄到家而已

但簽罰單也不代表同意裁罰,簽罰單只是簽收而已。並非簽了就不能在事後提出異議

實際上,如果對開罰有意見,最好是現場提出,但不要跟警察起爭議

法律是有賦予人民對警察執法當下提出異議的權利的

你可以在當下這樣陳述(最好當下拿出手機開錄影)

<<<根據警察執權行使法第29條,本人OOO,對警員(口述警員編號)於民國)xxx年x月xx日時間某點某分於XX與OO路口舉發之行為提出異議,請警員於異議聲明書上陳述本人異議>>

然後該員警依法必須準備異議聲明書,然後你可以開始口述異議內容。確認騰載無誤後簽名表示你同意這份聲明書內容

接著你就不能阻礙警察執行公權力,如果警察仍認為他是對的,依法還是繼續開單。你可以選擇簽或不簽

異議聲明書你會拿到一份,事後再用異議聲明書去打行政訴訟
leoliou wrote:
警方的認知斑馬線屬於XX街,但我不這麼認為(以執法者為準)
我以行人的角度去綠燈直行,但警方不這麼認為(我的確不是行人)


請問樓主
那你認為斑馬線是屬於哪一條街
斑馬線是用來橫跨馬路用的 (XX街)
還是順的路走的 (00街)

你騎車如果以行人角度去走
那不就是其在人行道上了
這部分其他人已經說明了
還是違規,只是不同法條

簡單說你車子上到馬路上時
就決定你在那一條路上了
這樣思考比較容易理解
贊同樓上說的,闖紅燈包含紅燈右轉及左轉,皆是依據越過停止線來認定的。
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有高雄式左轉卻被攔下來開1800闖紅燈的經驗。
回到這裡,縱使樓主違規騎人行道在先,但法條援引錯誤是開單者專業度的問題。
且按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人行道是屬木新路二段,仍算是道路的一部分。
所以樓主一直走在木新路上,何來右轉這個move咧。
另外,換個角度來看,恆光街裡面就有派出所,誰會背著警察大本營幹紅燈右轉木新路二段這種事。
我一開始畫的線
雖然離斑馬(枕木紋)線很近
其實不是以它為基準
而是以下圖紅圈為基準

而且注意看
施工單位也是把界線分很清楚
(看藍色虚線中間)
(發包時會看界線)

MorrisX wrote:
贊同樓上說的,闖紅燈...(恕刪)

說個笑話 開單的不是木新派出所
如果你是員警用這種方式開單恐怕你得被懲處

禁止人行道騎車是事實變成開闖紅燈與事實不符這是違造文書罪必須送辦

未開事實單反用開哪條恐嚇?又罪加一等

這種開錯單很明顯本來就應該撤銷--因為與違規事實不符

都什麼時代了警察標配數位相機錄影舉證有沒有闖燈事實並不難,如此用意識性開單未免太落伍!

glenhsu0128 wrote:
因為角度問題所以警方(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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