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看新北市車輛事故鑑定怎麼鑑定

feeltheneed wrote:
這裡的外側車道應該是包含了慢車道的外側車道,而非快車道的外側車道...(恕刪)


不是, 你還不了解一般道路規劃設計嗎?
基本上, 所有機動車輛本應都行駛快車道,包含機車, 慢車道原本的規劃設計只有非機械動力車輛使用
所以汽機車本來就可以從外側快車道右轉, 也可以從慢車道右轉
這個在部份有慢車道的道路, 外側快車道同時劃有直行及右轉箭頭就可以看出來了,除有另設禁止標誌,一般在設有慢車道的外側快車道直接右轉絕無違規

要怪,就怪交通部為什麼要開放機械動力的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還讓一堆人直接誤稱為機車道),造成汽機車的車流衝突吧
althewind wrote:
你的論述是錯誤的,首(恕刪)



你才是錯的

我們的道安規則處處陷阱,一下要計算慢車道、專用車道,一下又不用。

但我可以告訴你,樓主的事發地點,是屬於這98條同向兩車道以上之道路。

所以樓主事發地點的外側車道指的不是慢車道


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

但可以確定的是,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

所以你會贏,就單純是沒遇到弱智委員會或檢察官
althewind wrote:
你的論述是錯誤的,
首先慢車道也是車道的一種,
且法規寫明「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
用「頓號」及「或」來連結三個條件,
表示這三個條件的地位是並列的,
也就是說右轉時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條件皆須遵守,
白話來說,
當你要右轉時:
如果該路段無慢車道則需先駛入最外側的車道右轉;
如果該路段有右轉專用車道則需先駛入右轉專用道右轉;
如果該路段有慢車道則需先駛入慢車道右轉。

承此案,
如果依樓主所言最外側確實為慢車道,
汽車右轉時未提前駛入慢車道確實已違規,
應負最大肇責,
肇事鑑定單位可能是把慢車道當成路肩間才會判汽車無責。

我多年前在基金公路發生過幾乎一模一樣的案例,
我與對方皆是汽車,
我因要右轉提前駛入慢車道,
對方則是於我左側的快車道突然右轉導致我擦撞其右後方保桿,
初判表即註明對方為權責,
對方不服告上法院,
調解未果最後到檢察官那裏也是判定對方全責~

虧我還以為你是版上算瞭解法規的...
我有說慢車道不是車道的一種?
樓主都說了【白色實線為10cm車道分隔線】
如果鑑定單位說成路肩 你覺得樓主不會拿出來鞭嗎?結果有嗎?

你的案例有寫對方是右轉未先駛入慢車道?
我相信絕對沒有...

更不用說交通部早就說過 沒有一定要從慢車道右轉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你才是錯的我們的道安(恕刪)

你完全誤解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的意思,
第98條「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只應用於其後面六項狀況,
所以才會在98條裡特別說明。

最基本的道理,
在有慢車道的路段,
右轉車如果不需先駛入慢車道才能右轉,
那第102條第四項為何要在右轉彎時的規定中列入慢車道???


最後我之前所提自己的案例已說明一切,
在有慢車道的路段右轉時未先駛入慢車道是錯的!!!
althewind wrote:
最基本的道理,
在有慢車道的路段,
右轉車如果不需先駛入慢車道才能右轉,
那第102條第四項為何要在右轉彎時的規定中列入慢車道???

1.讓汽車可以自由選擇 而且不是所有的慢車道都夠寬
2.不列入慢車道 騎在慢車道要右轉的機車怎辦?
3.不列入慢車道 開在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要右轉的汽車怎辦?

althewind wrote:
最後我之前所提自己的案例已說明一切,
在有慢車道的路段右轉時未先駛入慢車道是錯的!!!

01一堆外線右轉撞到慢車道直行的機車
有哪個是被判定右轉沒先進慢車道???
不都是轉彎未讓直行車
althewind wrote:
你完全誤解了道路交通(恕刪)


完全沒誤解

這條就提供了甚麼叫做「外側車道」的解釋

不然你拿出解釋外側車道的定義給我看看??


althewind wrote:
右轉車如果不需先駛入慢車道才能右轉,
那第102條第四項為何要在右轉彎時的規定中列入慢車道???(恕刪)


那邊是給有快慢車道分隔島的情況下使用的.
劉奕兒612 wrote:
你的案例有寫對方是右轉未先駛入慢車道?
我相信絕對沒有...

更不用說交通部早就說過 沒有一定要從慢車道右轉

好把既然你問了我就先將我的案例說詳細一點。
當時的情況是不只我一台車被波及,
當我切到慢車道後,
我的前方三四公尺處有台直行的機車,
肇事汽車在我左前方隔壁車道距我約一個車身,
快到路口時肇事車突然打了方向燈就轉(事後在檢察官面前他承認完全未注意慢車道的車況),
直行機車被掃到後輪當場轉倒,
我則車輛靠右急剎後左前保桿擦撞到肇事車的右後保桿。
整起事件中只有機車騎士有擦傷及挫傷,
肇事車主不同意我與機車騎士的求償金額(他只有強制險所以須自己賠錢),
所以他自己就嗆聲說要上法院解決,
於是機車騎士請我和他一起提告。
之後調解兩次皆未成功,
最後上簡易庭由檢察官簡易判決。
在簡易判決處刑書上很明確的寫到:
肇事駕駛在有慢車道之路段右轉未先駛入慢車道,
且右轉時未注意後方車況為肇事主因,
我與機車騎士皆無肇責。
(以上非原文但就是這樣的意思)
肇事駕駛被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及須分別賠償我與機車騎士。

十多年前的事別要我找判決書了,
信不信由你~
althewind wrote:
十多年前的事別要我找判決書了,
信不信由你~

你敢說我當然就信啊 怎不信?
畢竟不懂交通法規的檢察官法官很多啊
連【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也能振振有詞的解釋成同車道不能並行

更不用說一堆車超過二公尺寬...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

交通部98.06.06.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
查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4款定有明文,且按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右轉彎時,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
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亦為明確;
另配合上開條文之規定,為提高鄰近路口右轉彎車輛之行駛空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並修正規定劃設
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其臨近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將劃設長
度由30公尺處修正為60公尺,以減少交岔路口右轉彎車與慢車道
直行車之衝突
,爰本案貴府所詢於同向快、慢車道行駛之車輛,
自應依上開規定行駛、轉彎。

交通部98.08.17.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
查本部98年 6月 6日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係援引現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及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之1 等規定所為之說明,並無針
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爰自無來函所稱似與現行條文規定
牴觸之情形,且本部上開號函亦無所稱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
道右轉之說明
,併請貴府再予詳參本部上揭號函復說明內容,合
先說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完全沒誤解這條就提供(恕刪)

外側車道一般無需解釋,
當然就是最外側車道的意思,
所以在第98條因需符合其下六項條件所以才會特別解釋,
否則早在前面其他條款就該解釋了。

另外102條第四項並未說明僅適用於有快慢分隔島路段之慢車道,
即表示適用於所有慢車道。
劉奕兒612 wrote:
交通部98.08.17.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
查本部98年 6月 6日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係援引現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及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之1 等規定所為之說明,並無針
對上開規定另有補充之釋義,爰自無來函所稱似與現行條文規定
牴觸之情形,且本部上開號函亦無所稱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
道右轉之說明,併請貴府再予詳參本部上揭號函復說明內容,合
先說明。


這一段只說明交通部並未在「交通部98.06.06.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提到右轉汽車一律由機慢車車
道右轉,
並不表示交通部否認右轉車輛應該先駛入慢車道,
兩者不可一概而論!

另外你只PO出了交路字第0980044242號函第二項的說明,
後面還有呢:

三、另經審視貴府來函所附各區車鑑會所提實務部分道路寬度不足,
造成多數車輛無法由慢車道右轉之情況,主要係因道路車道設置
未臻符合實際車流狀況及路幅所需,或未依當地交通狀況設置必
要之標線、標誌或號誌指示,並非現行條文規定所致,爰貴府如
遇上開實務鑑定爭議,宜促請地方交通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改進,
俾維護交通秩序與道路交通安全。
四、另貴府及各區車鑑會如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尚有其他修正建
議者,併請彙徵一致意見並擬具完整之必要性說明及具體修正條
文草案後,再行送部參辦。

第三項已說明得很清楚,
「部分道路寬度不足,造成多數車輛無法由慢車道右轉之情況」
這一段可以看出來本來就應該於慢車道右轉,
但由於很多慢車道寬度不足導致無法落實此一規定。
而後面的敘述更可以看出導致此現象的是道路規劃問題,
並非前述之法律條文(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及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之1 )。

根據這份公文內容,
在有慢車道的路段右轉前應該先行駛入慢車道是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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