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國道警察的取締標準都有寫明 請問是否有書面資料可以提供佐證?例如國道違規執法細則或是其他行政命令條文?會這樣問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所有執行的規定都是有明文的內容而非不成文的口頭說法
每次看到這種的就覺得政府沒腦要全國車輛都是快樂錶又要大家按標準的速限開最高速限?限速110km/h那車錶要開120km/h除非車主有在車上裝GPS不然要車主人肉感知目前車速有沒有到達最高速?或超速?從政府就是個差不多先生怎麼要求人民進步?跟人中午12點碰面,12點半前到都不算遲到?我覺得要求人民要最高速行駛要先廢除快樂錶
曉得 wrote:請問是否有書面資料可以提供佐證?例如國道違規執法細則或是其他行政命令條文?會這樣問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所有執行的規定都是有明文的內容而非不成文的口頭說法 很簡單的邏輯 法條有規定超車要用最高速限嗎?沒有...也沒有人每次都能做到...所以不可能有這種規定要資料當然有你論壇老鳥怎會沒看過?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正常車流。(2)無特殊原因。(3)小型車輛。(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2、違規態樣如下: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正常車流。(2)無特殊原因。(3)小型車輛。(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5)未駛回原車道。(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2、違規態樣如下: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開車三十年,至少也五十歲以上了這個年齡的準三寶很可怕逼重機不能騎禁行車道,逼白牌不能騎快車道(無禁行機車),高速公路內側龜,不會看標線等等這個年齡層的比例爆炸高,當年的考照太簡單(是說現在也不難),但資訊不流通,很多人根本沒在更新資訊大重機都開放十年了還有人會去逼車說機車不能騎禁行機車
南無水蜜桃 wrote:時間:2020/04(恕刪) 最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 就是那個路段的最高速限.由於 低於最低速限 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求交警他們在舉發時, 需給於寬容值..http://www.ilcpb.gov.tw/main/news_in.aspx?siteid=&ver=&usid=&mnuid=5679&modid=637&mode=pda&nid=8511&noframe=&lc=1那個路段最高速限是 110, 所以不能低於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