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0306 wrote: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前車不禮讓也是有罰則, 看要不要檢舉而已!!



罰則個屁啦,你嘛幫幫忙,高速公路有二線或三線道,哪來的路邊讓你靠邊?這條法規根本不適用高速公路,不懂法條還想檢舉人,真是笑話。
不拉屎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高速公路保持約一台半摩托車的距離)(恕刪)

不就是逼車嗎?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不拉屎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開在高(恕刪)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以上提供參考
前車可能是自動跟車
與前前車距離變短(一般有三段距離可設定)會自動減速或點煞
樓主連法定車距都抓不準了
前車跟前前車相距500米我會存疑這個距離的真實性
搞不好只有50米而已
不拉屎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開在高(恕刪)


應該只是提醒你一下,
我覺得你不需要想太多。
只是如果情況不允許換道,
那還是別貼的太近。
畢竟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況且被貼車尾,
要玩的方式多的很。

至於那些一直喊著為什麼要貼車,
或者說不會讓的。
真的沒有同理心的話,
可以麻煩留一下車款跟車號嗎?
改天遇到,
我也好幫個忙,
你們體會一下被擋的感受。
『也沒有貼得很緊,保持約一台半摩托車的距離』

先不論逼車有無,或堅持跟在後面...

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與前車距離如此之近,要是前車突然緊張煞車,你後車追撞上去,在那種高速下的失控所導致的事故,是原可避免的傷亡或傷殘,影響的是自己一生的懊悔,沒有比較誰有理無理的啦!

遇到開車習慣『不同的類型』,就早點閃開一點吧...
jintaise wrote:
現在都不開內線了,一...(恕刪)

加1

我現在都開中線或外線,真的比內線快超多,尤其開國三更是明顯
SHCC wrote:
1.這不是怪現象,而是好事,對方在提醒你,問題出在你。
2.運氣好,對方心情好,沒裝後視行車記錄器,您沒事。若對方有時間有裝的話,近個月內,就留意簽收掛號信件。安全車距=行車速度/2,您貼前車的距離,已等同逼車,交警也可直接開你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罰單。

錯的變成對的? 以為佔地為王 ? 以為先搶先贏 ?
路權在那裏? 內側車道 的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沒有超越任何車 ? 根本沒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 怎麼會有使用這個車道的權利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法規白紙黑字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要求離開 ! 沒有路權為何能使用內側車道 ?

都是依據 某某人講的 ?某某函釋 ? 這是法規嗎? 完全不是 ! 卻佔用內側車道不離開?
錯將 遵守速限 的義務 ? 當成 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
這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代書禁止倒推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聚)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法規都不遵守 ? 都是叢林法則 , 佔到就是你的 ? 先搶到 就不離開 ?
完全沒有路權概念 ? 也完全沒有法治觀念
前車正在超車中,還是與中線車同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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