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0306 wrote: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前車不禮讓也是有罰則, 看要不要檢舉而已!!
罰則個屁啦,你嘛幫幫忙,高速公路有二線或三線道,哪來的路邊讓你靠邊?這條法規根本不適用高速公路,不懂法條還想檢舉人,真是笑話。
SHCC wrote:
1.這不是怪現象,而是好事,對方在提醒你,問題出在你。
2.運氣好,對方心情好,沒裝後視行車記錄器,您沒事。若對方有時間有裝的話,近個月內,就留意簽收掛號信件。安全車距=行車速度/2,您貼前車的距離,已等同逼車,交警也可直接開你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