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ko368 wrote:
其實我有問題 以下選項更本就是有大問題
現在國道限速110 也就是上到車上的表上到120-123左右基本上都不會超速 (誤差值)
您的問題?在於亳無路權概念。
您知道"道路"是公用的嗎?
公家用,大家一起使用 , 輪替使用 , 你用完換別人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所以法律會指定,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分配去使用三個不同車道, 不是所有車都擠在同一條內側車道?
主線區分了三條車道,能走那一條車道?必須依照法律分配,不是拿三個車道都相同的遵守義務?去侵害它人的路權(使用權利)?
法律明訂的內側車道"路權"(使用權利)是「超車」,無關"速限"。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不可能拿國道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來區分?超速不超速?無關車道之使用!一點關係都沒有!←"速限"是任何車道的遵守義務 !
eriko368 wrote:
1.應保持車道淨空給需超車者使用
(假設只他只開車錶110 卡住內線 不讓車 你能告他嗎?? 答案是不能因為他沒超速也沒龜速 因為我沒看過 開到車錶110的還能讓後面塞車的)
對不起,車錶"110?完全無關内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沒有取得"路權"?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車不會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
一台依法應該回到中線車道,在中線車道上的車,要如何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到底在説第幾象限?
完全就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完全看不懂拿一個無關"路權"的遵守義務(速限)?說自己有權行駛內側車道?到底在說什麼?
開南的學生說 自己有遵守北一女的校規 ?所以跑去北一女上課?
因為我沒看過 開到車錶110的還能讓後面塞車的?
您沒看過 ? 道路有沒有 "瓶頸"路段 ? 有沒有 "凹陷部"???

這裏下坡前很順, 都有車距 , 都能開到 130km(德國) , 前面下坡後由谷底爬坡的地方為何都塞在一起 ?
下坡再上坡, 下坡會有(+) 正的加速度 (V2-V1=+a) 車往下衝, 上坡會有 (-) 負的加速度(V2-V1=-a)阻擋車速。以正的加速度(+a)衝下坡, 但前面的車又爬不上去 ? 碰上負的加速度(-a) , 整體車流會沉(堵塞)在谷底 (凹陷部)。
"凹陷部"無可避免的"速差(V2-V1)", 也讓上坡和下坡難保持相同車距, 一定會不同而造成堵塞
德國預留了"超車道" , 預留了車流的疏洪道, 所以此時 (凹陷部)能超車過去
台灣國道是沒事,車流不大也使用疏洪道, 疏洪道 隨時都裝滿車 ? 到了瓶頸路段當然塞車
塞不塞車無關 車速
完全弄錯"塞車"為何? 是很多車擠在一起沒有車距了,稱為"堵塞" 。正常是沒有車距,車距縮小會受迫煞車, 台灣國道不是, 台灣國道是沒車距還硬撐不減速, 就是要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再騙自己說不塞啊? 還開得動 ?
難道真要擠到每公里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才要承認 ?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但是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當1公里內,只有1台車小型車, 車距 995m
當1公里內有16台車小型車, 車距縮小到 57.5m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單一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必須回到原"高管規則5"速限區間!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法規高管規則6已經定義, 有55m車距,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數學式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55m車距 (D 密度/車距) → 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V 車速)
D(密度/車距) : 16車/km
車距的規定就寫在 高管規則6 , 最高速限110km行駛必須有 55m車距
每公里 17車, 車距只有53.8m ,是不能最高速限110km行駛, 必須降速到 107km/h
以為110km行駛就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並不是!
V固定為110km/h,在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這是HCM2000, 速度VS流量關係圖, 基本的高中數學 二維數據散布圖圖形分析

高中數學都有教圖形分析, 這種圖形代表的意義
在1450車之前,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斜率=0)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斜率=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那條線斜率<0就證明了, 車速固定為110km,在超過 1450車之後, 就會造成F→S相變, 就會造成堵塞 !
但在1450車之後,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會造成堵塞!
V 是長度單位, 代表距離(單位時間)
Q 是多少輛車(單位時間)
對應 V 和 Q 的每一點, 比值的一連串變化組成"斜率"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V 和 Q 的圖形, 斜率只有直線=0及<0,完全沒有 >0
V車速多少? 和Q車流量, 只存在"無關"及負相關, 完全沒有正相關 !
"沒有正相關"足可證明, 車速完全無助於不堵塞!
密度D和車流量Q的關係
再看(密度D) VS (車流量Q) , 只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而非如速度(V)一般"無關"及負相關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代表車距多少)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因此, 堵塞是看車距(密度)! 而不是看車速多少!
高速公路發生堵塞的原因
主因是車流量超過 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都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必須保有車距, 才可能「不堵塞 」!
讓車變少,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車距拉大),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道路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處罰條例 33-2 條文當中沒有任何"最高速限"的文字,
況且法規的正確邏輯推論就是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拒不離開? 除了上面所說的
不遵守法規,違反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依據基本的數學二維數據分析(斜率=0)圖形"的說明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禮讓後方的車 , 不能因為最高速就佔用超車道, 還有下列理由
理由1
禮讓, 法規 及交通次序(路權)的建立
中線車道有安全車距,卻以為最高速為由距不離開?
這種說法如同,晚上3點, 綠燈那一方(超車方擁有路權)一台車都沒有, 為何不能闖紅燈(非超車無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路權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路權本來就是依法律分配/排序/指定, 輪替使用
沒有路權觀念 ,未遵守路權, 交通當然會亂
理由2
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少了車距, 就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 !
少一台車差很多
理由3
車流擾動
超車後馬上回到原車道,一次完成, 對於車路上所有的車"擾動"影響最小
理由4
這是一加一減的問題,超車後,到中線車道上,空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閒置空間就能被填滿,在匝道排隊的車就多一台可以上來
公車司機不是說不要擠在車門口, 請往裏面走, 等車的乘客才能上來, 同樣的意思
理由5
這可以避免併駛 ,因為中/外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理由6 避免塞車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高速公路發生塞車的原因
主因是車流量超過 道路負荷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這兩個原因都會造成"沒有車距", 車距縮小了, 沒有對應於該車速應有的車距
這就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為何要回到原車道? 因為要填滿外車道的空間, 讓每一公尺外車道的道路空間都被利用到!

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 有更大的空間來中和"瓶頸"及"車流擾動",這樣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eriko368 wrote:
2.行駛最高速就可以一直使用
(假設我已經開車錶120了 你比我快 我就應該讓你?? 看完大家的回覆 感覺你開得快就要給你過?? 為何不想想 是你違規 你在的是台灣不是國外.. 你根本不應該這樣做 你更不應該出現在路上危害大家的安全不是嗎??)
超車道有二種速限規定
請問您是依據高管規則5?還是8-1-3但書?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是「行駛最高速就可以一直使用」?
完全不知所云?麻煩依據法規條文,不是天馬行空自行想像。
法規只有 "最高速限" 法規根本沒有寫 什麼"最高速"?

速限 是那面標誌 ! 根本不是用路人的速度 !
無論那一種速限?都只是速限(遵守義務),而非路權(使用權利)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結果 , 法律規定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
就算依照 "但書"還看錯? 是 "最高速限" 標誌 , 而非什麼 用路人的 "最高速" ?
換上那一種 "最高速限" 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用路人 大腳油門就會變出一面"標誌" ???
「行駛最高速就可以一直使用」?
以為超車道只有速限規定?沒有路權?
每一個車道都有速限,也都有路權規定。
上面高管規則8都已敘明
車道之使用 ,若是內側車道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高速公路 "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根本沒有什麼標誌 是 "最高速" 行駛內側車道 ?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不依據法律?不依據高管規則8?自創完全不知所云的說法?
啥?台灣還是蠻荒時代?不是依據法律分配/指定/排序去使用車道?
居然變成"先搶先贏"搶快爭道佔地為王?
eriko368 wrote:
這不就是法律維護的權利與安全嗎 ?? 難道你開140 我就要開140陪你 違法 冒險嗎??
當然不是,您所說的完全不是法律條文
您知道140km/h前方要有70m車距,這樣每公里只能容納幾台車?13台?
高管規則 6 對於 車速 和 車距訂有 2:1 的比值
不是自稱140km 就以為是 ? 請先看前方真有車距70m嗎 ?

不是如圖 內側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硬要壓縮車距"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只容許每公里16車, 非超車硬撐不離開內車道 , 就是要擠到 28車/km ? 擠到車距只剩30m?
以30m車距還硬撐 ?就是要開快車? 不久就連環追撞了 !
法律規定是行車靠右
不是螃蟹橫行,不是行車靠左往內車道擠
靠右的車道是"外側車道"
車速的規則要看"道路容量"? 是否真的有車道空間能開快 ?
是外側車道裝滿每公里16台車,加入第17台車之後,車距降為53.8m?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只能是107.6km/h;此時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此時不是降速,就只能換一個車道,換到中線車道去110km/h去超越前車
是中線車道裝滿每公里16台車,加入第17台車之後,車距降為53.8m?依法只能是107.6km/h;此時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不是降速,就只能變換到內側車道(超車道)去110km/h去超車
依法,超過(中線車)後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了,必須駛回原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擁有"路權"當然有路權及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是速限是條件無條件遵守義務,根本無關"路權"
並没有拿遵守義務(速限)?去侵害使用權利(超車道路權)?這種邏輯不通的誤謬。
*~艾力克斯~* wrote:
國6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你是不是誤解什麼了?超車道不是超速道!」請依速限行駛!
其實法規 是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 ←位置錯誤
無關 "速限"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
這裏面諸多誤解已經依照法律條文 及 車流理論 解釋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76680231
這一篇
國6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有諸多誤解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真是超車道嗎?
這種搶錢罰單很多人收到嗎?
國道內側車道超車時變換車道,被拍超速速限100,寬限值110也不用說我飆車.....因為超車時變換車道速度是11x不能超過寬限值沒錯?那請問【超車瞬間】呢?內側車道究竟是超車道嗎?還是只是一直維持寬限值速度的內側車道呢?
超車道 當然有速限 !
但 ,『超車道』 是 相對車速 高於 中線車道 的車道 !
質疑 內側車道究竟是超車道嗎?
這是把 "相對車速" 和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兩者 混淆了 !
會被砲也沒關係,疑問阿?超車瞬間被拍?
法規真的很怪,說內側為超車道,這種超車瞬間快速變換車道也拍,奉勸大家以後內側車道不要超車啦!另外要說那種速度在110內超車的人我也沒辦法說了,因為那樣除非外車道開90公里左右,要我只維持跟另一台車車速只差10公里左右,這樣超車 我沒那個勇氣,還想多活一點...
三個車道 都不能超速 ! 如果國六外側車道已達 100km , 跟車就可以, 本來就沒有超車必要
「你是不是誤解什麼了?超車道不是超速道!」
內側為超車道,非必要不要佔用,這個觀念一直是被強調的,國道警察也做了非常多的宣導,只是,超車=超速,到底對還是不對?「超車瞬間的寬限值就是10公里給你運用啊,你怎麼還要超出寬限值?」有社員就直接查了交通部的法規「你是第一天開車走國6嗎?你不知道國6最高限速就是100嗎?」
法律規定 ,能走那一個車道 ? 和 該車道之"速限"? 根本就是兩回事 , 兩個不同規定 , 怎麼會混淆?
「哈哈哈,我來告訴你,正常限速100路段可以開到110,然後假如你的車商有守法規,把你時速表做成快樂錶,開到115-120都應該沒事。」「你怎麼了..?你說的這套我能諒解,但終究就是歪理掰扯蛋!我來突破你的毛邊吧!前有一輛時速100的車好了,想超車,依照限速你可以有多出10公里的超車速度,超得過超不過能不能超...自己看著辦!如果前方開95,你就有多15公里的超車速度,依此推論很難理解嗎?講什麼瞬間?純粹違規後的狡詞......瞬間!?害我想到我的外星朋友:沒被照到,你用200多公里超車,我也會替你高興......照到了,最近老二捏著乖乖去繳!」
不是的 , 道路空間有限, 在速限100km/h的路段 , 外側車道前有一輛時速100的車 ? 根本就沒有超車之必要 ! 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
依法本來就應該靠右行駛 , 填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先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再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規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先於 (規則)
高管規則8,就是"車道使用規定",是分配那些車去走哪一個車道, 也就是說明每個車道之"路權"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法規對於那一台車能走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 訂有路權規定
中線車道之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也就是說, 由中線超越外側車道, 由左邊超越, 法規訂有明文!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劃底線的部份, 是在說明那些車行駛"外側車道"
國道有不同速限,"較"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在說明那一類車, 法規分配它們的"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法規有反過來說了, 80 公里以上如何嗎? 沒有!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沒有! 沒有的東西如何能當成法規?
外車道最高速限和內車道完全一樣,外車道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
這段完全不影響後面的這一句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二車道)/中線(三車道))超越前車。"必須"超越前車"才能取得中線/內側車道路權, 是"超越前車"才能使用中/內車道 !
沒有"超越" ? 無外側車道的前車可以超越 ? 就沒有中/內車道路權, 依法不能行駛"內側/中線車道" !
這種超越是左側超越
依法只能由左側超越, 若不依法是可能造成蛇行 !
高管規則8明訂 , 先說要依據"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若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才是依下面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實是說這個車道的"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取得路權, 能行駛內側車道之後 , 但書再補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加上"絕對車速"最高速限多少公里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原則!)
超車是相對車速, 比右邊快才能超車, 才能超越 ! 無論是哪一種標準,"超車道"都是最快的車道, 要符合內快外慢的原則 , 根本不能把"最高速限"這項限制(無條件遵守義務)混淆為"路權" ?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所有車道 ! ←依法"最高速限行駛"為遵守義務, 並非車道使用權利!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
由於超車依法是兩次變換車道+超越 ,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前車和後車互換位置
超車可能發生於外→中→外側車道 或 中→內→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時 需要加速/減速過程 , 所以需要變速行駛 60-110km 及 80-110km
不可能定速 >不可能定速>不可能定速
"超越"時是直線加速. 自然車速不同
外→中→外車道 , 超越時在內側車道, 車速為 80-110km(高於外側車道之60-110km)
中→內→中線車道 ,超越時在內側車道,車速為 110-110km(高於中線車道之80-110km)
整個超車過程還經過多次要變速
"路權規定"(相對車速)和"速限義務"(絕對車速),已經讓很多人混淆了!
速限是絕對車速
因為但書是在說速限, "最高速限"110-110km,是僅限於內側車道有55m車距以上之特別速限規定
且依高管規則6 , 車速與車距 訂有 2:1 的比值 , 車速110km前方要有55m車距。(55m車距即1公里內只能有16台車) , 即綠色之 LOS A, LOS B, LOS C

若無55m車距(LOS DEF),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內側車道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km
車子沒有擠在一起, 車距很大(不堵塞) ←→ 車子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堵塞)

這只是 "變更速限",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是拿來佔用車道 的藉口
佔用中線車道 ,超越不回原車道 ? 中線車道只寫暫時利用,沒說可以永久佔用
這種佔用中線車道的錯誤會發生 "Middle Lane Hoggers" 中線車道龜車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橫跨一至兩個車道進去內側車道去超車
就是因為有車佔用中線車道(Middle lane Hogger),未回外側車道。
超越後未依法暫時利用, 或是非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無前車就進入中線車道。
當中/外車道併駛時,或中外車的車距不足以便換車道,此中線車就是Middle lane hogger,此時就必需繞過兩個車道去超車 ? 引發更大的車流擾動
這種不依照法規 , 不靠右補滿車道的錯誤行為 , 會對整體車流造成 什麼影響?
讓台灣國道的車流量 達不到 道路原始流量設計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道根本沒裝滿 就飽和了 。
車流量超過有閒置空間被降低的道路容量 , 就等著"塞車"到來
也有網友直接用時速最高限速的實際狀況來解釋。「超車道是供超車使用,不是超速使用,你要超速才超的過前車,就表示前車的車速已經在『速限邊緣』,而你要以超過速限的速度前進,所以,你超速就是你的問題,別扯超不超車!」「對方開到110,你還想超他,不就代表你打算長時間超過110嗎?難道要等超到他前面後降速嗎?」「看到紅斑馬跟測速,還是要禮貌性尊重一下,懂?!」
此時無超車必要 , 依 高管規則 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非超越 , 不得進入內側/中線車道 。
*~艾力克斯~* wrote:
「你是不是誤解什麼了?超車道不是超速道!」請依速限行駛!
遵守速限的前提是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車能合法(因為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四個車輪都在車道線之內了,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 速限。
您的問題?在於亳無路(恕刪)
您的問題?在於亳無路權概念。
您知道"道路"是公用的嗎?
公家用,大家一起使用 , 輪替使用 , 你用完換別人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所以法律會指定,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法律規定 不超車不給走內線??)
分配去使用三個不同車道, 不是所有車都擠在同一條內側車道? (哪隻眼睛看到 所有車都在內線道?? 事實是沒有吧... )
主線區分了三條車道,能走那一條車道?必須依照法律分配(依法分配 就是不超速 保持安全距離 跟 最高 最低速),不是拿三個車道都相同的遵守義務?去侵害它人的路權(使用權利)?(侵害誰?? 超過速限的人??)
法律明訂的內側車道"路權"(使用權利)是「超車」,無關"速限"(那就請你開超過120-130整路吧 看警察單位是否認同你的理念。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不可能拿國道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來區分?超速不超速?無關車道之使用!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就請你開超過130整路吧 看警察單位是否認同你的理念。)
←"速限"是任何車道的遵守義務 !
對不起,車錶"110?完全無關内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沒有取得"路權"?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車不會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誰沒取得路權? 請問是騎2輪的嗎?? 只要有掛牌 車主有駕照 在任何台灣任何地方都可以上路行駛 沒錯吧? 依照速限標準 不走您可以舉發看看 是否會被開罰 如果無法成立 那就是不犯法 既然不犯法 那就沒人可以說這個車主有問題 只能說 喔 開的很乖而已)
一台依法應該回到中線車道,在中線車道上的車,要如何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到底在説第幾象限?(只要開在最高時速一直強調這點 沒人可以說他有問題 因為其他人是超速 請搞清楚這點 超速是違法 根本危害別人安全 因為是住在台灣 不是國外 這才是重點)
我上面請問的是 如果已經開到最高時速了 如果後面的比我快 我需要讓你嗎?? (手機GPS都看得出來了別再說 車錶了不准了)
eriko368 wrote:
herblee wrote:
您的問題?在於亳無路權概念。
您知道"道路"是公用的嗎?
公家用,大家一起使用 , 輪替使用 , 你用完換別人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所以法律會指定,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法律規定 不超車不給走內線??)
法律規定 不超車不給走內線??
所以 才說這是毫無路權概念 , 才會有這種疑問 ? 以為走那一條車道是隨心所欲 ?
法律有規定 "路權" 您不知道 ? 前面已經提到大太多法律條文 提及 『內側車道路權』!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依規定行駛車道 → 高管規則 分配/指定/排序 那一台車去那一個車道?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結果 , 法律指定去看的,明文依照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
您知道路權優位 , 標誌 高於規則 嗎 ?
況且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三車道路段)/內側(二車道路段)車道)超越前車。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相對車速) ,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eriko368 wrote:
分配去使用三個不同車道, 不是所有車都擠在同一條內側車道? (哪隻眼睛看到 所有車都在內線道?? 事實是沒有吧... )
事實是沒有吧...
前面列舉很多報告了 , 您視若無睹 ?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請看報告 ,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在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2013年 慕尼黑聯邦國防軍大學的報告 , 數字來自A99的統計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raffic Management Effects of a Variable Speed Limit System on a German Autobahn: Before and After﹞和【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在 匝道匯流上游的統計 最接近的數字是 Pre Queue flow
VSL ON 內38% 中37% 外25%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4% 中34% 外31%
VSL OFF 內40% 中34% 外27% 換算成小型乘用車 內35% 中34% 外30%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造成無法超車 !
而德國是嚴格執行行車靠右, 讓超車/超越 來調節車輛密度, 接近平均利用!
需知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才能更接近平均利用三個車道! 而"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eriko368 wrote:
主線區分了三條車道,能走那一條車道?必須依照法律分配(依法分配 就是不超速 保持安全距離 跟 最高 最低速),不是拿三個車道都相同的遵守義務?去侵害它人的路權(使用權利)?(侵害誰?? 超過速限的人??)
侵害誰?? 超過速限的人??
果然毫無路權概念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速限 無關 路權
道路空間有限
您沒有路權衝進內側車道 , 就佔去60m長的車道,讓車距變短了! , 讓擁有路權的超車者少了60m長的車道可以使用 。 車距不足不但要減速還無法變換車道 , 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還說沒有侵害它人的使用權利?
以為車道空間是無限大?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 以為車道多到容許佔用60m沒差?
沒有使用權利 ? 這台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 一台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要如何保持什麼內側車道的安全車距? 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速限不超速 ?
完全不知所云
路權Vorfahrt / Right of way 也可以翻譯為 "先行權"
在我國法規 是 白紙黑字 寫為 "路權"
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eriko368 wrote:
法律明訂的內側車道"路權"(使用權利)是「超車」,無關"速限"(那就請你開超過120-130整路吧 看警察單位是否認同你的理念。
那就請你開超過120-130整路吧 看警察單位是否認同你的理念
完全不知所云 ,超車 是『相對車速』, 是比中線快, 快或慢? 目測就能知道 , 而且 快或慢是沒有計量單位 , 怎麼會跑出 120 計量單位? 怎麼會跑出計量單位 130 ? 到底在說什麼 ?
"相對車速"快或慢? 與 「絕對車速每小時多少公里」 ? 完全兩回事也能混淆在一起 ?
沒有路權能開上這個車道 ?
"路權"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您不知道 ?
更怪的邏輯是 ? 為何要130km才能超車 ? 超車道路權根本無關 車速120?還是130 ?
還是, 您在說 綠燈通行就可以超速嗎 ? 到底在說什麼 ?
仍然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 以為擁有使用權利 就能為所欲為? 以為擁有使用權利(路權) 就無視 "注意義務"?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無遠弗界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了,必須離開 ! 無關 "速限"
無論車速 60 70 80 90 110? 未超速 或是120 130 超速? 都無關"路權"(使用權利)
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仍然 屬於 "超車"那一方
是(對中線車) 超車取得"路權", 超過(中線車)有安全車距後無車可超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 !
法規明文規定 ,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匝道銜接加速車道 , 然後是接上外側車道
沒事為什麼會跑到內側車道上 ?
有依據 高管規則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三車道路段)/內側(二車道路段)車道)超越前車 嗎 ??
eriko368 wrote: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不可能拿國道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來區分?超速不超速?無關車道之使用!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就請你開超過130整路吧 看警察單位是否認同你的理念。)
那就請你開超過130整路吧 看警察單位是否認同你的理念。
任何車道都可能超速 , 在外側車道 130km 同樣是超速 !
完全無關內側車道之路權 !(使用權利)
完全看不懂如何 指控 它人的車速 是 130km/h?
所組成的單位 km/h
這km 是以光速在真空的速度 為準 , 以及 sec(秒) 是 銫133原子震盪 為標準
您拿什麼儀器來偵測 ? 這根本就不是 你的 GPS 能測準的
拿什麼來指控 ?
而且, 您的觀念有很大的偏差
用路人的行為應該 遵守 規則 , 遵守 高管規則 , 遵守 安全規則 .......
違反規則 適用罰則 處罰
處罰條例本來就在說"錯的行為" "要處罰的行為"
不是躲過罰單就是對的
對的行為是去看規則怎麼寫 , 不是躲過罰則就是對的 , 也不是把錯的行為反過講來就以為會變成對的 ?
對不起 ,警察是執法單位 , 必須完全依據法律條文 . 依法行政
警察不能自創法規 , 不能藉由被法律授權去執法, 因選擇性執法 或 不執行某些法條? 而 扭曲法條
法條 不可能有 虛文
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於上方 ,請依據法律條文
eriko368 wrote:
←"速限"是任何車道的遵守義務 !
對不起,車錶"110?完全無關内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沒有取得"路權"?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車不會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誰沒取得路權? 請問是騎2輪的嗎?? 只要有掛牌 車主有駕照 在任何台灣任何地方都可以上路行駛 沒錯吧? 依照速限標準 不走您可以舉發看看 是否會被開罰 如果無法成立 那就是不犯法 既然不犯法 那就沒人可以說這個車主有問題 只能說 喔 開的很乖而已)
誰沒取得路權? 請問是騎2輪的嗎?? 只要有掛牌 車主有駕照 在任何台灣任何地方都可以上路行駛 沒錯吧? 依照速限標準 不走您可以舉發看看 是否會被開罰 如果無法成立 那就是不犯法 既然不犯法 那就沒人可以說這個車主有問題 只能說 喔 開的很乖而已
果然 亳無路權概念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律都有規定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根本就沒有因為閃過交通罰則 ? 就倒過來以為 交通規則 不存在 ?
根本就沒有這種邏輯
法規之適用 ,應適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該 "法律事實" 涵攝 於 法條構成要件 之下
掛牌?取得駕照? 是義務 , 是所有用路人都要遵守的義務 !不是掛牌取得駕照所有路都可以走 ?
禁制標誌 遵行標誌 都是假的嗎 ?
仍然使用權利和遵守義務不分
守法的公民 遵守 高管規則 ,遵守 安全規則
不是因為警察不執法 , 躲過"處罰條例" 就 沾沾自喜
eriko368 wrote:
一台依法應該回到中線車道,在中線車道上的車,要如何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到底在説第幾象限?(只要開在最高時速一直強調這點 沒人可以說他有問題 因為其他人是超速 請搞清楚這點 超速是違法 根本危害別人安全 因為是住在台灣 不是國外 這才是重點)
只要開在最高時速一直強調這點 沒人可以說他有問題 因為其他人是超速 請搞清楚這點 超速是違法 根本危害別人安全 因為是住在台灣 不是國外 這才是重點
真不知道這樣"違反路權"還以為是對的? 究竟是依據那一條法規?那一項法規?那一款法規?
毫無法律依據 ? 能這樣說嗎 ?
法規沒有 "最高時速" ? 法規只有 "最高速限"
而 超車道 當然有 "最高速限" , 三個車道都有"最高速限" , "速限"無關 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的"路權" !
您毫無路權概念 ? 這樣也能上路 ?
錯以為道路只有 "速限"這一項義務 ? 其它法規通通不是法規 ?其它通通無視 ?
還錯把 "速限"義務 當成使用權利 ?
執意要錯 ? 這也沒有辦法了
只能說 ,您這種觀念?完全是沒○了 ,您以這種說法,在國外根本拿不到駕照, 筆試就刷下來了 ! 更不要說路考, 路考一定會測"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是設定於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有專章說明路權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是 國內法 !
eriko368 wrote:
我上面請問的是 如果已經開到最高時速了 如果後面的比我快 我需要讓你嗎?? (手機GPS都看得出來了別再說 車錶了不准了)
讓或不讓是依據 "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 Overtaking 是指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對調) , 方法是利用位於左側的『超車道』,走超車道繞道bypass過去 。
調整 讓快車排到前面去 , 把慢車甩在後方,整體車流才不會被慢車所拖累
如果正在超車當中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像這樣, 在超車道上超越外側車道! 完全符合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當然可以使用, 和速限完全無關 !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範圍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 ,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A車正在對1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受到路權之保障,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A車 , 是無法對 A車超車 !
B車必須等待A車超車完成 , 有安全車距離開, A車在中線車道之後 , 且 1車及A車 都進入 B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B車才能對 1車及A車 超車 ,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
同車道前車 都在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 是不可能宣稱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道路是公用的 ,由法律分配使用範圍 , 大家一起使用 。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高管規則2 區分了一個一個車道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能使用的範圍) 左右 不可能跨出車道之外
前後不可能超出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超車超到有"安全車距", 就不能再超下去了
法規是"超車道" , 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
94年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明定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其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考量流量大、道路逾滿載,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母法授權,於子法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放寬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基準表內之第33條第2項,配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調整文字內容。 (即 增加一段:可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回函其引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故得證,當無法舉證阻塞車道之車輛時速,就無法舉證路隊長阻塞超車道車流之行為。
oxa9615 wrote:
去函詢問政府機關了,回函寫是密件。所以我大略打一下字吧。
這個回函的錯誤, 在於違反法規的說法 , 該函仍然沒有改正過去錯誤的函釋, 仍然依照前面錯誤的函釋照抄
其錯誤的地方 , 那一點違反法規 , 已經在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136樓
https://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80553081
138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80553198
說明過了
oxa9615 wrote:
94年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明定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其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三個字的"超車道" , 區分車道 , 區分車道之使用權利 ←車道路權
oxa9615 wrote:
考量流量大、道路逾滿載,
這個說法是眛於事實 , 台灣國道的流量, 並未超過道路原始設計, 上方已經有報告說明
台灣車流量最高的五股路段,每日車流量只有14萬, 德國A100 autobahn是19萬, 仍然讓出超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這種錯誤 , 造成的車流擾動 , 才有道路逾滿載的假象
oxa9615 wrote:
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母法授權,於子法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放寬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也是眛於事實的說法 , 由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最高速限行駛 ! 並沒有放寬什麼 ? 反而是限縮
(1)子法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的8-1-3但書只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限縮解釋,且不得類推解釋 , 不得擴張解釋 , 怎麼會冒出法條沒有的文字『持續』 ?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擴張了但書的說法,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持續』是錯誤引用歷史法規
所謂"持續行駛"是 民國94年之前的法規, 非 現行法規
早已廢止
以前古時候有類似文字的法條 "繼續行駛" ? 則是民國94年之前的 歷史法規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之前 )
早已廢止 !

拿94年以前的法規 ?照以前的公文一路抄下來, 目前是民國110年, 要看現行法規 !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這是錯誤引用歷史法規 !
(2)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8-1-3但書"最高速限"標誌指示什麼? ←是限制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此項限制 設於路邊的"標誌" , 乃主管機關之職權 !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踩油門就能變出來的"權利" ? 不是用路人爭先搶快, 佔住那個位子就不走了 ? 是反過來的用路人無條件遵守 的限制 !
最高速限此項限制, 是限制於內側車道, 限制小型車行車時速 ←根本就不是使用權利 !
(3)子法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的8-1-3但書這段文字的前方, 還有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必先有超車道路權 , 依法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 才發生以那一種速限行駛的問題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路權 , 不會出現於 內側車道的車? 卻宣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之"最高速限"? ←遵守速限能去闖紅燈嗎 ?
居然還在法律未授權,無路權不會出現 的車道上 , 跑出"最高速限"行駛 ?
(4)子法高管規則8-1-3的前方, 還有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 依法, 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 根本不適用8-1-3但書 。
(5)子法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的8-1-3 上方, 還有 第8條第一項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6)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樣就消滅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變成了"行車道"? 完全牴觸母法 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以錯誤函釋以擴張文字"持續", 並倒推速限為駕駛人車速的手法→非法改變了原法條規定之車道路權。
(7)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而"最高速限"依法 , 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
函釋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錯誤說法, 完全是 使用權利和遵守義務不分 , 權利和義務完全混淆 !
(8)函釋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要求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怎麼還能錯誤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9)函釋錯誤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違反了高管規則第 11 條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超車道依法為左側繞道bypass , 路權是有範圍(安全距離)的, 此一繞道行至安全距離後要離開 , 依法並不可能持續行駛 !
(10) 函釋錯誤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違反了高管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有多少車距? 車才能開多快, 為何會說反話?反其道而行? 反過來說成 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車道2台車,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 100km/h行駛
外車道4台車,只分配到 3條車道線之車距 ,只能60km/h行駛
車距並非完全由個人踩油門單方面來決定, 而是周遭擠進幾台車 ?由所有車共同決定

超過 17車/km的密度, 就沒有55m車距了 , 要如何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 ???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變換成"最高速限"
這種最高速限能持續行駛 ?說法根本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因應車距改變"車速" , 並違反高管規則8-1-3但書:因應車距改變,由區間速限 改變為"最高速限" , 硬要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台灣就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 ? 以為最高速限能持續行駛 ?,完全錯解法規
(11)基準表內之第33條第2項,配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調整文字內容。 (即 增加一段:可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違反法律位階 , 並不能以低階的 "裁罰基準表" 去改 上位的法律 !
還美其名 調整文字 ?????
oxa9615 wrote:
回函其引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故得證,當無法舉證阻塞車道之車輛時速,就無法舉證路隊長阻塞超車道車流之行為。
此為錯誤引用法規 , 引用了不適用的法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明有區分 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不依照法規 ?不去看標誌 ?
卻去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應依下列規定8-1-3 ???
完全是錯誤引用了不適用的法條 !
當無法舉證阻塞車道之車輛時速 ? 車速根本和堵塞無關 !
統一裁罰基準表, 不是法律, 是裁罰機關內部自己的行政規則,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裁罰基準表 的法律授權 來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
第92條第4項 授權了什麼 ?
只授權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根本沒有授權 "擅改法條"
請看授權項目為何? 可以擅改法條嗎 ???
可以授權 A(罰鍰基準), 卻藉機去擅改成 B(把上位的法條全改了)??

法律是有位階的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適用對象! 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實!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完全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這個裁罰基準表是錯的 ! 是違法的!
原條文(高速公得以該路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為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卻能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沒有法律依據, 就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 !
也造成誤解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那個單一數字
這條法規改變了原有的"內側車道"速限!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此法規的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根本和用路人無涉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原本這是選擇"最高速限"?←變換→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最高速限的區間" ?
兩種速限之間抉擇的問題
前者高管規則8-1-3之但書,是"速限"的例外法。而後者高管規則5, 則是速限的原則法!
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規定,何時適用原則速限,何時適用例外速限? 採取"那一種速限?"的速限問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沒有反過來要求"車道路權"的可能!
"那一個車道之路權" 和"最高速度"沒有關係!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完全相同不是區分車道行駛之"車道路權"!)
根本不是駕駛人在60-110的車速當中, 選擇以110km/h車速行駛,就能進入內側車道?
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速限多少, 就開多少車速!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完全兩回事!
非超車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在未能四輪行駛超車道之前, 即已違法!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項是33-1-3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不是33-2"超車後"如何如何!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致堵塞的違規 !)
若造成堵塞, 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發生之時間/空間為"超車後"!

這個法條根本沒有"最高速限"?
如果前方沒有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若1km內擠入超過16台車,就無55m車距了! 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8-1-3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限5標誌,自行更改為用路人的"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這已經是錯誤了!
還把錯誤的推論,代入毫不相關的法條!冒出33-2超車後原本沒有的"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處罰條例33-2 是罰則 , 時空是在"超車後" , 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 車不在超車道, 當然不會堵塞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但書是規則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時空是車正在"內側車道"上
兩個不同狀況下, 把 "不堵塞" 和 "致堵塞" 明明相反, 做出不當聯結
兩者為不同車道 , 超車後車在中/外車道 , 超車道在內側車道 ? 完全不同車道, 不同時空?如何能排列組合湊在一起?
依法行政原則可說係行政法中最重要之原理原則,其係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一為法律優位原則,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只要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法律保留原則則是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這個函釋 ,既牴觸了上位的法律及法規命令 , 也沒有依照法律授權 之 "車道路權" ? 反而排列組合拼湊了不同時空規定的不同法條 ?
明文規定 是速限 , 不是速度 !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不是用路人的儀表速度, 完全無關的兩件事!完全不同的兩個適用對象!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憲法第 172 條 :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