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開223 wrote:
大家覺得這個提案會通(恕刪)

建議能提高高速公路最低速限(60),因太多速限慢的車子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佔用內中外車道,且目前高速公路最低速限還遠低於部分一般道路的最低速限(70),那還需要高速公路做什麼呢?如真的想慢慢開的民眾,其實可以開著省道慢慢欣賞道路美景。
這個圖 恐怕對法規有所誤解
誤解了 "速限"(限制義務) 和 "路權"(使用權利)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6 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使用權利)????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根本無法用"速限"來規定 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而是擁有"路權"之後 ,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必須遵守的車速限制
因太多速限慢的車子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佔用內中外車道
這句話有語病 , 太多速限慢的車子 ? 還是 太多車速慢的車子(←無法超越右邊車道, 無法超車的車)←不符該車道之路權
用路人的車速 ←→ 並不稱為 "速限"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佔用內中車道 ? 是違反"路權"的問題 , 內/中車道路權 是 "超車" 及 『超越前車』,完全無關『速限』
並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遵守義務 !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用以告示駕駛人行車時速之限制, 並非"速限"那面標誌 是 用路人的車速
8-1-3但書 只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得以的是這面標誌! 允許的還是這面標誌 ! 此標誌是告示駕駛人屬於 另一回事 ! " 不能自行 把"速限" 標誌 和 車速 說成同一件事!
是 主管機關 設置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不是 用路人的任何車速 !
依法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能無條件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得到權利能使用內側車道!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自行認定"速限"為多少??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若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法規根本就不是依據 "速限" 在分配車道

因為這個"速限" 所有車道完全相同 , 適用所有車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
路權 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都有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就是 法規明文 ,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完全無關 其車道之使用 的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卻一再被拿出來說 ???
再看法規
高管規則8-1-1: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較』 是比較車速 , 和誰比較? 和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來比較
如果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 , 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 為 "較慢速小型車"
"較慢速小型車" 是和 "最高速限" 有 10km 以上速差
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較慢速小型車"(條件),有這個條件要如何?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的小車,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法規 只說了 八十公里以下"較慢速小型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那麼 80km以上的小車 , 走那一個車道 ? 法規沒有規定 , 110km仍然能行駛外側車道 , 行駛中線車道, 行駛所有車道
80km以上 就能衝進中線車道嗎 ? 對不起 , 法規根本沒有說 "可以這樣做"?
真正的中線車道路權規定是什麼 ?
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無關速限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高管規則8-1-3: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除此之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走左邊的 內側車道 ,不是走右邊的外側車道 , 依高管規則11 , 是不可能未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去 "右側超車"
依法, 超車/ 超越 才使用左邊車道 , 不超車/非超越 則回到 右邊的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有 超車/不超車 的車 , 車速都在 :最高速限←→最低速限 的範圍內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能走那一個車道? 依據法律 , 也就是依據法律所規定之 "路權"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無關"車道之使用")
依高管規則 8-1-1 , 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這些"其車道之使用" , 都完全無關 "速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若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先決條件是,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如上圖, 只有LOS A, B,C ,的車流密度才能"最高速限"行駛,橘色的 LOS D 及 紅色的 LOS E, F 是無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制約了車速!
依據此法規
有55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16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18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22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28台車,有此種密度) 才能 60km行駛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能這樣未保持安全車距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道路空間有限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最低速限訂多少 ? 和"車距"有關 , 車距又 和每車道每一公里能容納多少台車有關 D(密度/車距)
每車道每一公里內容納多少台車? 又和 預計車流量Q為多少 有關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道路空間是固定的 , Q車流量是固定的 ,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兩者 相互詰抗
拉高速限 ? 每車道每一公里所容納的車數就變少了?
以台灣國道 的車流量 Q , 真有提高"速限" 的可能嗎 ?
這是義大利 A4
這裏三個車道最低速限都不同, 就是內側車道(最低速限90)中線車道(最低速限60) 和 外側車道(無最低速限) 的差別

是道路本身標誌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