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新北國,快變【區間測速】之都了

aderek wrote:
也不用40啦,我光在(恕刪)


你這想法更好笑了, 因為有區間測速就不去那個景點? 那你就直接承認你根本不愛那個景點吧, 塞不塞車也不干區間測速的事, 車就是那麼多啊! 你看雪隧車多時不也才40~50在開但限速是70耶! 首先拿錯圖來支持你的錯誤謬論, 又用錯誤事實辯解

你就直接承認你愛開/騎快車, 區間測速讓你不能開/騎快車只能哭哭吧
他只是想偷渡
我看新北再不換人幹市長
這句話而已

okokyouarepig wrote:
你這想法更好笑了, ...(恕刪)
先跟台南的鄉親道歉
86快速道要被設立區間測速
應該是我常開太快
自強隧道每天騎
一開始限速每小時40Km,騎起來超痛苦
現在放寬到每小時50Km,還是得不時看一下時速表><"
acty wrote:
我想知道40km/h(恕刪)


速限提高反致命? IIHS公布美國速限與死亡數報告


我國交通死亡數太高 交通部:從「速度」下手

內文提到~

根據澳洲研究,一般轎車在時速30公里的情況下,遇到前方突然出現緊急情況,需要14公尺的剎車距離;若時速為50公里,剎車距離將拉長為28公尺。另外,行人被時速30公里的轎車撞上,死亡率為10%,若被時速50公里的轎車撞上,死亡率將飆升為85%。


所以折衷,40Km/s,可能死亡率50%吧?

這是大陸的~參考就好

高雄教育局引用日本警視廳資料
aderek wrote:
新北國【區間測速】將(恕刪)


你引用的最下面A1那個阿,肯定有一句附註

附 註:機車肇事係指機車駕駛為第一當事者,屬肇事責任較之一方;騎乘機車死亡者含第一當事者
與非第一當事者。

言下之意就是,今天肇事主因是違規左轉,那他就會被列為因違規左轉而導致死亡,才不去管直行車車速多少....

這樣明白嗎?

所以,肇事主因跟致死主因是兩回事。

就好比~之前我出車禍時候,對方不禮讓直行車,撞到我這個直行車~

結果我車子只是車殼擠壓到...因為我時速約40-50,對方只是左轉起步,雙方都停的住,只是一咪咪撞一下,車稍微倒了一下~(我行經路口時候會減速...不會想拚著衝過去...)

只是對方後方跟著地跟很緊,油門催很爽,直接卡進小貨車屁股.....,所以叫請警察過來=.=

不然當下小貨車跟我本來想說雙方沒事就走人的,哪知道原來後面有個小客車煞車不及直接撞上,估計我車會倒也是因為小客車推擠小貨車造成的...

後續,就這樣我跟小貨車司機跟小客車司機上調解....=_=
我覺得樓主太天真了
區間測速本來就不是安全考量

這個是政績 !
預算已經編列了,不管頂再大的壓力都要做下去

不是隨便幾個喊停就停的
aderek wrote:
且速度從不是A1之主因
要罰錢才是真的


咱們就來看那張圖

「未依規定減速」,算不算超速?這路段該減速到60,你還是開80,算超速嗎?
「轉彎不當」,有沒有可能是該減速過彎但沒有?
「違反號誌標誌管制」,有沒有可能是看到速限標誌卻置之不理?
「未依規定讓車」,有沒有可能是通過路口時超速,不想讓,結果出事?
「搶越行人穿越道」,有沒有可能是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超速,不想讓,結果出事?
「酒駕」,通常都伴隨著超速,沒問題吧?
「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在高速公路上常見的是超速超車逼車,沒問題吧?
「其他」可能是複合原因,夫妻吵架搶方向盤、爆胎、電腦故障、油門踏板鎖死、超速酒駕逆向過彎一起來之類的。


總之,抓著那張圖說超速沒什麼,只能呵呵了
我也不反對測速 路況好 速限可以再提高些
jiahsien wrote:
速限提高反致命? IIHS...(恕刪)


那速限改為10不就更好?撞到人都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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