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啊就開車的也掛了找不(恕刪)
民事責任:車主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A明知B沒有駕照,仍然把車子借給B,B駕車過失撞傷或撞死其他用路人,除了B當然要對被撞的用路人負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之外,出借車子的車主A也必須對被撞傷的用路人負民事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或許覺得開車撞到人的又不是車主A,為什麼車主也要負責呢?主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民法這兩部分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汽機車的所有人如果同意讓沒有駕照的人駕駛自己的汽機車,會被處6千至1萬2千元的罰鍰,還會有一次違規記點[2]。同法第23條第2款也規定,如果允許沒有駕照的人駕駛他的車子,汽機車駕駛人要被吊扣駕照3個月[3]。
這些規定其實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和財產等權利,避免駕駛技術或不熟悉交通規則的無照駕駛任意在道路上駕駛,導致發生危害別人安全的悲劇。所以法律要求車主必須善盡查證義務,確認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不可以將車子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民法
如果車主A無視這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明明知道B沒有駕照,還是把車子借給B,而B又過失撞傷或撞死其他用路人,車主A就會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因為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4],導致別人受到損害。因而推定A的行為有過失,對於造成他人傷亡的損害必須負賠償責任;除非A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例如證明已經善盡檢查B的駕照的注意義務,才可能可以免責[5]。
相關的論述也可以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18)
借車的人現在應該漏尿了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