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還是看對方想怎麼玩,態度就好一點,別被他氣到,走調解和法院流程,自己也要找支援,保險公司和律師,最後判下來絕對不會是三百多萬,以本次事故的車損及人傷,不值這麼多錢。對方只是在恐嚇詐財而已。
但是,社會上確實有些人,整日無所事事,遇到這種立馬活過來,到處找道上兄弟喬事…乃真敗類也
Veneno740 wrote:
對方車保險公司估價剩20...(恕刪)
沉著.冷靜
1.請問對方人有受傷嗎?
2.您有保第三責任險嗎?
與生俱來人中首,唯吾與天同齊壽;雙腳踢翻塵世浪,一肩擔盡古今愁。
看完新聞後

很明顯肇事逃逸壓

看來沒啥好說的

真會導風向
請叫我打臉王
Veneno740 wrote:
假如對方如果提告了上...(恕刪)
真上法院我建議你申請"簡易判決" 這個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關。。很重要是"簡易判決" 不是"簡式判決"
ace ventura wrote:

整個斷章唯一可以確定事實的是 "事後警方認定我方肇事逃逸


我覺得啦
變換車道怪視線死角,正常來講變換車道應看右邊,一撞到也會知道
很有可能是撞了不理對方,當作沒看見
之後對方跟他討錢時,樓主不想處理, 對方才會說氣急敗壞恐嚇什麼的
會有黑道用提告肇事逃逸來威脅嗎?
這是弱勢一方才需要法律的幫忙吧
然後還找議員來調解什麼的?這是我覺得最扯的
正常來講做筆錄時,警察都會給雙方如何解決一個方向,不知道問一下也會講
會找議員立委什麼的都是來施壓對方的啦
還有殘值的計算大家都不一樣,法規定的殘值(5年以上=0),車主的殘值(買到價格),保險公司殘值(車子出售價格?),三個差很多,車型什麼的也沒講

如果照樓主所講的,樓主一開始就裝死,整個事情才會這樣演變,這樣合理多了
不然整件事情太多沒交待了
沒看到你的行車記錄器,沒法判斷你是不是真的不知道

對方什麼車輛也沒說,有無傷亡也沒說

這樣很難給你開藥方,不過聽起來你好像自認全責,因為車子都能撞到冒煙,你能無感我也是醉了
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意思是說,如果被告"過失傷害"
請你務必認罪,別多辯解;
很容易處以緩刑、易科罰金。

要做辯解,法院只好進行"通常程序",才能據以判刑。 (討不了好處的)
揚言說要去公司鬧要去我方住家鬧說他有槍械(以上對方都用台語說有LINE通話紀錄,淚沒錯對方就是在道上玩的)


============================

保留通話紀錄先到警局提告恐嚇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像你說的只是輕傷輕微腦震盪
判一年好了
初犯易科罰金36萬
民事就給法院判
你覺得你要報警上法院還是你要自己付340萬
要我就給法院判了阿
Veneno740 wrote:
目前遇到一件棘手的車(恕刪)


【揚言說要去公司鬧要去我方住家鬧說他有槍械】
這段話截圖,告對方恐嚇,順便跟警察報案,說對方私藏槍枝,讓警察找他喝茶。
這樣可能變成對方反過來求你和解。

之後有找來市議員去調解對方才出面說要約340萬才要和解,不然就是要提告直接肇事逃逸要被抓去關,和解金的部分因為是上班時間出的事情老闆說要幫忙我方支付一半和解金.
目前我方偏向和解開始籌錢~退休金~賣車~儲蓄~還要去貸款才"可能"夠錢,我方的兒子有意願也要拿出儲蓄及保險金甚至於賣車去和解.對於我方直這種小家庭而言是個龐大的負擔

肇事逃逸的部分,你可以跟檢方說你是真的不知道有碰撞。
至就看你用什麼說詞說服檢方跟院方。

340萬....法院都判不到這麼多,撞成植物人可能還有機會,
要是我寧願給他告。
他傷得有很嚴重嗎??如果沒有就不用怕。
輕傷肇事逃逸就算成罪也會低於法定刑,根本不用擔心,
法官對於輕傷會用刑法59條減刑,不會真的判到一年這麼重。
通常會盡量減到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6個月內。
成本怎樣都比和解低好嗎。

只是有一點要注意,在判決下來前千萬要維持現在的客氣,
別讓對方抓到你肇事逃逸還態度不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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