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驚嚇煞車打滑撞到對方

路人39 wrote:
你是看過事發相關影片了嗎?
這麼斷定?
還是說又在腦補了?
我前面問的, 如果路邊停的汽車沒動, 一般駕駛會被嚇到嗎?
有車停在路肩, 你騎車經過, 汽車也剛好開動正要出來, 如果汽車沒停你們就會相撞
上述情況你會不會煞車?
還是說你不會煞車而要去期待汽車一定有注意到你不會繼續開?
還在凹哪裡可以哪裡不可以行駛?


你的觀點是:汽車在路肩移動,嚇到機車騎士;所以汽車駕駛移動車輛與機車騎士受驚嚇滑到有因果關係。
但我國刑事司法體系論斷因果關係,是以絕對必然結果性論斷因果關係,而不是你所採用的相對因果性。

容我借用一篇判決文及其所參照最高法院判例,以判決文描述此法律觀點。
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1787 號刑事判決及參照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所採用的法理論述:
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同樣路況,任一車輛在路肩移動,是否"必然"驚嚇到所有車道行駛中之機車騎士,並導致滑倒受傷?
若有機車騎士適當注意前方路況,不被路肩移動之車輛嚇到並滑倒受傷,則在路肩移動與導致騎士滑倒受傷,無相當因果關係。

至少依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1787 號刑事判決
在路肩的行為,就算可以推論可能會進入車道妨礙車道中行駛車輛,而讓行駛中機車急煞失控,但在路肩行駛車輛駕駛被認定與車道中駕駛受驚嚇無因果關係,被判決無罪

依該判決文所述事實部分:
被告紅燈右轉但尚在路肩範圍;
告訴人行經該路口,以為被告要闖紅燈,驚嚇失控。
但被告未駛越路面邊線均在路肩範圍,難認被告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駛動線。

與本樓相同點:都是告訴人認為有人會闖入他的行車路線,且被告尚有移動之跡象或推論可能闖入。
但該案被告未駛越路面邊線均在路肩範圍,難認被告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駛動線。
故以該案類比本樓,在路肩範圍移動,不足以認定影響樓主騎乘機車。

該判決文直接指出:
本案被告雖有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但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縱被告未違規右轉,仍無法避免本案車禍之發生。

雖然樓主車速過快不是本案必要條件,只是充分條件;但行經無號誌路口,本來就應該減速至隨時煞停之速度;樓主就是沒有減速至隨時煞停之速度,故亦可論斷樓主在該路口速度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

我所引用的判決文參照的是最高法院判例,這是對全國法院有相當約束性的法理觀點,才會被收錄進司法院判例彙編。
基本上如果本案被告拿出這篇判決文在調查庭與檢察官討論,基本上檢察官會相當尊重這篇判決文對過失認定的法律觀點,採取絕對關聯說作為過失認定。而依據絕對關連性認定,本案汽車在路肩移動又不必然會驚嚇到機車騎士並導致滑倒受傷。舉證方式更簡單,A車在相同路況在路肩移動,另一輛B機車依法定最高速限安全通過該路段,就足以證明在路肩移動的汽車,不必然會嚇到在路段行駛的機車騎士,並導致滑倒受傷。
就像我說的 我不煞車就沒事了是唄?
第一 他不是正常的路肩停車,而是路外停車「垂直駛入路肩」,跟我並不在同一個方向上,還說有打警示燈,請問是打給後面的田還是稻草人看?
第二 如果我沒有煞車直接撞上去,今天的判決就不一樣了嗎? 他依然在路肩啊,但是車體懸空的位置已經凸出在車道了,請問我要撞還是要煞,還是又要說我反應差呢?
有受傷直接告過失傷害了,還跟他討價還價幹嘛?
grandaurore wrote:
你的觀點是:汽車在路(恕刪)

自己引用的判決書自己有看過沒??
===========================
依上開勘驗筆錄及照片所示,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雖於紅燈時自中和三路右轉彎,惟其右轉
進入永和路之動線應未駛越路面邊線均在路肩範圍,而告
訴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進入路口
前及通過路口後均行駛在快車道右側,兩車相隔機慢車道
,難認被告騎乘機車右轉彎之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
駛動線。

===========================
此判決是判定被告完成右轉也不會侵害到告訴人的行進路線
懶叫比雞腿??
我知道你很辛苦地找資料想要凹, 但是你只能找到一些不能佐證白費工夫的資料
我國刑事司法體系論斷因果關係,是以絕對必然結果性論斷因果關係,而不是我所採用的相對因果性??
你真的懂你自己講的東西意思是什麼嗎?
剛好隔壁最近才發生一件也是嚇到使人受傷卻被判刑的案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371345
單純看標線
感覺對方根本還沒有侵犯到你的路權
他也沒上到槽化線
你自己經過路口
害怕她衝出來你煞不住
緊張剎車使用錯誤摔車 撞到對方
若在判下去我覺得你會變成肇事主因

當然要看他筆錄怎麼寫了
grandaurore wrote:
但我國刑事司法體系論斷因果關係,是以絕對必然結果性論斷因果關係,而不是你所採用的相對因果性。


你真得懂你自己引用的判例嗎?

還有樓主不是PO了照片 機車最後不是一樣"摔倒後滑行" 撞到汽車嗎?
所以你的推論是 機車"不可能"撞到汽車嗎?

汽車是在前行 要垂直切入主幹道
是需要"煞車"停在路肩 才有可能"不撞到"直行的機車
問題是 誰知道汽車會不會"煞車"?
換做是你 你要不要煞車避免撞到汽車?
還是你是那種要路權不要命的
為了維護路權 直行車就直直開 沒在怕的?
xxxlxxx wrote:
有受傷直接告過失傷害了,還跟他討價還價幹嘛?


樓主都已經打算提告,進到調解程序,到板上來問雙方責任義務
事實部分就依現場圖,即時行車影像及筆錄,除非有更積極證據推翻目前現場圖及筆錄
有受傷不一定有勝算,既然事實部分客觀資料明確,剩下就要看雙方如何從法理來詮釋這個現場
內文我舉兩則判決文說明,有受傷不一定可以歸責於對方,要看對方行為是否一定會讓樓主驚嚇摔倒。

古幽兒 wrote:
就像我說的 我不煞車就沒事了是唄?
第一 他不是正常的路肩停車,而是路外停車「垂直駛入路肩」,跟我並不在同一個方向上,還說有打警示燈,請問是打給後面的田還是稻草人看?
第二 如果我沒有煞車直接撞上去,今天的判決就不一樣了嗎? 他依然在路肩啊,但是車體懸空的位置已經凸出在車道了,請問我要撞還是要煞,還是又要說我反應差呢?


樓主不是不剎車就沒事,你看我引的那則判決書,受傷一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才是事故理由。
何況行經無號誌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現今台灣大多數路外停車空間進出車道, 都會像本樓事故汽車的開法,垂直駛入路肩,不能說這是違規的開法;
就連進出法院停車場也會垂直駛入路肩,很難說服法官認定垂直駛入車道是違反常理的駕駛行為。
方向燈除了車前後,也有側面方向燈,舊型vios在前輪跟前車門中間有側方向燈,理論上側方人車可以看到側方向燈。至於現場會不會被擋到,那要依現場而論。

依據警察畫的現場圖, 汽車前懸仍在路肩未進入車道; 交通隊繪的現場圖是有證據力。
承辦人在交通隊當時應該有請雙方確認過現場圖內容是否正確。
在沒有更精確證據推翻警察現場圖之前,會以現場圖判斷汽車還在路肩未進入車道。
如果要推翻這個圖說,要附客觀且不會被質疑的證據來證明汽車已進入車道,可以附一張沿路肩邊線的影像來確認當時汽車前懸已進入車道。
警察照的斜角照片沒辦法確定汽車前懸已進入車道,就像樓主倒地現場照也無法判斷汽車前懸是否進入車道。
當證據不明時,以有利被告的方式認定事實。

路人39 wrote:
此判決是判定被告完成右轉也不會侵害到告訴人的行進路線
懶叫比雞腿??
我知道你很辛苦地找資料想要凹, 但是你只能找到一些不能佐證白費工夫的資料
我國刑事司法體系論斷因果關係,是以絕對必然結果性論斷因果關係,而不是我所採用的相對因果性??
你真的懂你自己講的東西意思是什麼嗎?
剛好隔壁最近才發生一件也是嚇到使人受傷卻被判刑的案例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371345


判決文會擇要詳述事發經過,
但主要理由完全沒有提及:被告完成右轉也不會侵害到告訴人的行進路線。
要回到判決文所述事發理由: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縱被告未違規右轉,仍無法避免本案車禍之發生。

本樓依據現場圖,汽車全程都未進入樓主車道,機車騎士被路肩車輛嚇到。
該案例與本樓相同點都是行駛中車輛被對方在路肩行為嚇到而驚嚇摔倒,相同點都是相對方全程在路肩,
該案告訴人稱:被告騎乘之機車紅燈右轉,我看見該機車駛出時約10尺,我以為該機車要闖紅燈,我受到驚嚇煞車並往左側閃避。
與本樓相同點都是告訴人認定被告行駛動線與告訴人行駛動線會有扞格,但兩案被告全程都在路肩。

至於過失認定的法理部分,該判決文主要論述如下
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應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本案被告雖有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但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縱被告未違規右轉,仍無法避免本案車禍之發生。綜合言之,本案車禍之發生並非被告紅燈右轉所造成,被告於路口紅燈右轉雖有違反交通法規,但此屬交通違規行政處罰之範疇,至於是否應負刑法之過失責任,仍應依其之違規紅燈右轉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判斷依據,本案參照前述見解,認被告之紅燈右轉為偶然之事實,其紅燈右轉行為與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被告自難論以過失之刑
事責任。至被告於案發當時駕照遭吊銷僅係違反行政規定,縱其駕照未經吊銷亦無從防免上開事故之發生,附此敘明。

如果你對因果關係的論證方式存疑, 回到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
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並實證方式就如我所述:
同一路況,有垂直進入路肩的汽車B;若有任一機車騎士A行駛至無號誌路口減速準備隨時停車,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會受驚嚇摔倒; 則本案垂直進入路肩的汽車與樓主受驚嚇摔倒無相當因果關係。
我不是指事實上的連接, 我相信樓主所述被汽車嚇到,但被嚇到並摔倒受傷的主因是樓主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包括安全減速並穩定操控。

新竹的案例可否上傳判決文號? 目前司法院網站還沒看到該判決文,有判決文比較好理解,未看到判決文前猜測該案比較像肇事逃逸

嚇到人且當事人受傷(死亡)不必然構成過失傷害(致死)還有其他例子
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交易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 中間被最高法院發回的第一次二審就不贅述。
同案上訴更審 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交上更一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
該案被告A在路肩騎機車,另有當事人B酒後在車道騎腳踏車, 機車間隔自行車至少50公分,從自行車右側超越後,自行車騎士跌倒後受傷昏迷,住院三個月後敗血症死亡。
被告在路肩騎車於法不合,從右側超車於法不合, 可能會嚇到前車騎士。
被告一審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判被告有罪,但更一審判被告無罪且不得上訴。
中間各方梳理如何採認証據,特別是當各方證據相當時,優先採認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更一審對因果關係的認定,也是依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
認定機車從右方路肩超越自行車,與導致自行車騎士驚嚇摔倒無相當因果關係。

ace ventura wrote:
你真得懂你自己引用的判例嗎?

還有樓主不是PO了照片 機車最後不是一樣"摔倒後滑行" 撞到汽車嗎?
所以你的推論是 機車"不可能"撞到汽車嗎?

汽車是在前行 要垂直切入主幹道
是需要"煞車"停在路肩 才有可能"不撞到"直行的機車
問題是 誰知道汽車會不會"煞車"?
換做是你 你要不要煞車避免撞到汽車?
還是你是那種要路權不要命的
為了維護路權 直行車就直直開 沒在怕的?

對這些判決文所引用的法理,有什麼高見就請明示

所有駕駛人都必須注意車前動態,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包含減速並穩定操控。
我從來沒有主張不剎車也不避讓。
事實上依現場圖,汽車確實煞停在路肩。
我相信樓主被路肩移動的車輛嚇到,但若樓主注意車前動態,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包含穩定操控,是可以避免摔倒受傷。
法理上,我推論在路肩的汽車與樓主驚嚇無相當因果關係。
採用的法理原則是依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
法理原則及驗證方式詳如前述。

「客觀可歸責性」,祇有在行為人之行為對行為客體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結果始歸由行為人負責。也就是汽車駕駛若有其他違規行為,或可被歸責。但從路邊停車位進入車道前,行經路肩且事實上也停止於路肩;目前進出台灣大部分路邊停車場都會這麼做,很難說服法官這個行為於法所不容。
grandaurore wrote:
判決文會擇要詳述事發經過,
但主要理由完全沒有提及:被告完成右轉也不會侵害到告訴人的行進路線。
要回到判決文所述事發理由: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縱被告未違規右轉,仍無法避免本案車禍之發生。

完全沒有提及?
那我貼的判決書內容是假的, 我自己瞎掰的?
還是你要我截圖給你看?
你那個案子是有監視器佐證的, 你要不要去先看一下影片再來?
法院判定此案雙方無因果關係
並認定告訴自摔只是推給偶然剛好路口右轉的被告自有它的道理
你用這案例來看本案, 是指樓主自摔和汽車無因果關係?


grandaurore wrote:
依據警察畫的現場圖, 汽車前懸仍在路肩未進入車道; 交通隊繪的現場圖是有證據力。
承辦人在交通隊當時應該有請雙方確認過現場圖內容是否正確。
在沒有更精確證據推翻警察現場圖之前,會以現場圖判斷汽車還在路肩未進入車道。
如果要推翻這個圖說,要附客觀且不會被質疑的證據來證明汽車已進入車道,可以附一張沿路肩邊線的影像來確認當時汽車前懸已進入車道。
警察照的斜角照片沒辦法確定汽車前懸已進入車道,就像樓主倒地現場照也無法判斷汽車前懸是否進入車道。
當證據不明時,以有利被告的方式認定事實。

喔~
現在又改口沒有影片所以只能現場圖判斷, 所以汽車無責?
笑死人了, 早就說過現場圖只能是顯示事後的狀態
不能代表事發的經過
車子停在線後不代表事發當時它是停止的
你是在恥笑現在的警調沒影片就不會判案了嗎?

grandaurore wrote:
樓主不是不剎車就沒事,你看我引的那則判決書,受傷一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才是事故理由。
何況行經無號誌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笑死人
本案汽車不是從路口轉出來, 要注意路口有無車駛出也是該注意左邊不是右邊
右邊的汽車要駛入車道本就該優先注意車道上的車


grandaurore wrote:
「客觀可歸責性」,祇有在行為人之行為對行為客體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結果始歸由行為人負責。也就是汽車駕駛若有其他違規行為,或可被歸責。但從路邊停車位進入車道前,行經路肩且事實上也停止於路肩;目前進出台灣大部分路邊停車場都會這麼做,很難說服法官這個行為於法所不容。

汽車有無違規前面已經談過了
你還想跳針沒有違規?
很難說服法官這個行為於法所不容?? 所以閣下是法官??
樓主的上一篇我有跟到..

現在反正就是刑事提告了...九成九最後汽車駕駛人會判過失傷害...看拘役天數而已..

民事就不一定了..建議樓主可以一起談...就是讓你多幾萬塊(2~4)的籌碼
古幽兒 wrote:
我為車道上靠白線上行(恕刪)


對方又還沒到道路,又已經停了,你自己煞車打滑怎麼會是對方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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