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你是看過事發相關影片了嗎?
這麼斷定?
還是說又在腦補了?
我前面問的, 如果路邊停的汽車沒動, 一般駕駛會被嚇到嗎?
有車停在路肩, 你騎車經過, 汽車也剛好開動正要出來, 如果汽車沒停你們就會相撞
上述情況你會不會煞車?
還是說你不會煞車而要去期待汽車一定有注意到你不會繼續開?
還在凹哪裡可以哪裡不可以行駛?
你的觀點是:汽車在路肩移動,嚇到機車騎士;所以汽車駕駛移動車輛與機車騎士受驚嚇滑到有因果關係。
但我國刑事司法體系論斷因果關係,是以絕對必然結果性論斷因果關係,而不是你所採用的相對因果性。
容我借用一篇判決文及其所參照最高法院判例,以判決文描述此法律觀點。
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1787 號刑事判決及參照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所採用的法理論述:
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同樣路況,任一車輛在路肩移動,是否"必然"驚嚇到所有車道行駛中之機車騎士,並導致滑倒受傷?
若有機車騎士適當注意前方路況,不被路肩移動之車輛嚇到並滑倒受傷,則在路肩移動與導致騎士滑倒受傷,無相當因果關係。
至少依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1787 號刑事判決
在路肩的行為,就算可以推論可能會進入車道妨礙車道中行駛車輛,而讓行駛中機車急煞失控,但在路肩行駛車輛駕駛被認定與車道中駕駛受驚嚇無因果關係,被判決無罪
依該判決文所述事實部分:
被告紅燈右轉但尚在路肩範圍;
告訴人行經該路口,以為被告要闖紅燈,驚嚇失控。
但被告未駛越路面邊線均在路肩範圍,難認被告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駛動線。
與本樓相同點:都是告訴人認為有人會闖入他的行車路線,且被告尚有移動之跡象或推論可能闖入。
但該案被告未駛越路面邊線均在路肩範圍,難認被告動態影響告訴人騎乘機車行駛動線。
故以該案類比本樓,在路肩範圍移動,不足以認定影響樓主騎乘機車。
該判決文直接指出:
本案被告雖有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但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縱被告未違規右轉,仍無法避免本案車禍之發生。
雖然樓主車速過快不是本案必要條件,只是充分條件;但行經無號誌路口,本來就應該減速至隨時煞停之速度;樓主就是沒有減速至隨時煞停之速度,故亦可論斷樓主在該路口速度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致。
我所引用的判決文參照的是最高法院判例,這是對全國法院有相當約束性的法理觀點,才會被收錄進司法院判例彙編。
基本上如果本案被告拿出這篇判決文在調查庭與檢察官討論,基本上檢察官會相當尊重這篇判決文對過失認定的法律觀點,採取絕對關聯說作為過失認定。而依據絕對關連性認定,本案汽車在路肩移動又不必然會驚嚇到機車騎士並導致滑倒受傷。舉證方式更簡單,A車在相同路況在路肩移動,另一輛B機車依法定最高速限安全通過該路段,就足以證明在路肩移動的汽車,不必然會嚇到在路段行駛的機車騎士,並導致滑倒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