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十字路口發生車禍如何判定

親愛的2958 wrote:
樓主,提醒您左右的照..但還是建議您換台新車好了,....(恕刪)


我們公司爛麵包車 高速公路靜止被擦撞左側
結果左後側板考+2片門報價....修了18萬多
要我說乾脆換一台2手的
保險-不能換只能修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普通機車修車估單要4.84萬???


GP 125(七期) /(六期)優惠購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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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太肥了優秀!
看到這種報價,過失就送你
但我應該不會客氣,能修就修
就是要你吐錢出來
機車這樣車損可以到4萬6000?
我是汽車車主的話,會交給法院來判~
沒有支線幹道分別時,基本上你的右方路口的先行

不過條和街是雙向二線道(有分向線),條和六街是單線道雙向(沒有分向線),以車道數來說,條和街的路權應比條和六街高

四方皆慢的結果,就是沒人會停下來看一下,這比四方皆停還糟糕。這樣的路口,不知道又是哪個沒腦袋的亂做的!
kun429 wrote:
車倒這樣而已就四萬八(恕刪)


這台大燈是真的貴,原廠雙LED魚眼
cinnamon coffee wrote:
沒有支線幹道分別時,基本上你的右方路口的先行

不過條和街是雙向二線道(有分向線),條和六街是單線道雙向(沒有分向線),以車道數來說,條和街的路權應比條和六街高



你確定車道數是這樣算的?要不要再把交通規則再複習一遍?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jason001007 wrote:
結果又不是我們說了算
不是我們說了算
這些都是經過鑑定的經驗談!
c.c.0110 wrote:
你確定車道數是這樣算(恕刪)

台灣的道路,從來都是充滿著智障的法規與規劃施做

依照法規,單線雙向道路,速限不得超過30公里,一般市區有分向線的快車道,速限不得超過50公里,所以誰該是幹道,誰該是支線?誰該讓誰?

這問題,警大自己在96年的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就有人發現矛盾了!

只有一種狀況,雙向二線道要讓單線雙向,那就是T字路口,雙向二線道撞牆了,必須轉彎進入單線雙向道時
cinnamon coffee wrote:
依照法規,單線雙向道路,速限不得超過30公里,一般市區的快車道,速限不得超過50公里,所以誰該是幹道,誰該是支線?誰該讓誰?



這你從哪裡看來的,該不會自己猜想的吧?


還會說依照法規,你真的有看法規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93條開宗明義就跟你說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哪來速限不得超過30公里的規定?鄉間道路雙向單線道速限60的比比皆是,沒開車出過門嗎?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的路權劃分又不是依速限高低,扯速限沒甚麼意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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