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 HO wrote:
陳柏惟肇事逃逸,表示(恕刪)

那提名殺警 販毒的,你怎麼一點反應都沒有
JOB HO
人民也有知的權利,既然陳柏惟先生的肇事逃逸是事實,任何人都有權利來公告周知,讓選民來選擇。至於我對樓主標題的看法我已經詳述了,這一點應該不需要再繼續討論了。
JOB HO
台語有一句俗話說「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 這句俗話送給陳柏惟作為警惕。
法客 wrote:
丁丁也一樣沒事呀⋯⋯(恕刪)
林姓男子酒駕擦撞廖姓女騎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調查,林酒測值僅零點二二,未達零點二五刑事處罰程度,由於簡易判決須以有罪為前提,但檢方起訴理由付之闕如,法官只能改依通常程序判林男無罪。
法院批檢方,簡易判決立法意旨在於「明案速斷、疑案慎斷」,檢察官在事實不明且事證調查未完備前,應自行處分不起訴,卻率斷聲請簡易判決,除悖離立法意旨,也紊亂偵審分際,「致審理程序淪為偵查之後援機制、無端耗費司法資源。」

林男(卅八歲)去年十二月三日在家喝酒,早上九點多開大貨車出門,行經中壢區康樂路、博愛路口因酒後操控力不佳,與廖姓女騎士擦撞,林酒測值為零點二二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指出,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零點二五以上,方成公共危險罪,但林男酒測僅零點二二,遍觀全卷,也未見檢察官提出何以認定林男酒測達零點二五之理由。

林男與廖女均供稱,是因機車道受阻擋,彼此變換車道、右轉沒注意才碰撞,法院審酌其他情事,就算林男有過失,也難認定酒醉不能安全駕駛。

承辦警員證稱,林男事發當下外觀沒酒醉、對談正常,完成同心圓、平衡測試,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顯有疑義。

法院認為,林男雖有飲酒開車肇事,但酒測值僅零點二二,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讓法院確信,依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改依通常程序、簡化證據調查,判決無罪。
淦~~~~白癡標題!
感覺樓主的意思應該是既然已經肇事逃逸了,就算取得民事和解還是不應該只有判緩刑。
讓人感覺以後肇事都可以逃逸,被警察抓到了再跟受害者談賠償就好了,如果沒有被警察抓到的話就賺到了,如果被害人不幸逝世,那是否賺更大的咧!
如果所有肇事逃逸就算民事和解,也要有一定的刑事監獄處罰,或許 肇事逃逸發生的機率會降低很多,因為只要你逃了,就是要去蹲監牢。
JOB HO
如果肇事逃逸一定會蹲監獄,那肇事逃逸者在逃逸之前就要想清楚了,如果逃走了鐵釘蹲監獄,如此應該能夠降低肇事逃逸的機率
aqazwsxz
你看,有人發言與事實不合 正義S兄不發聲[笑到噴淚]
30公分 wrote:
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罷(恕刪)

別讓這傢伙在這一次的罷免案中再次肇逃成功.
如果是照正當程序提罷免的,那投票日人民就自己決定投不投,然後等結果就好了

人民也不必在那邊爭論什麼誰民主,誰仇恨.誰高道德標準要求別人等這些東西


因爲在我看來,政治都一個樣,沒有哪個黨手段比較高尚

就像電影台詞說的,煮飯不就是你做什麼,我做什麼,你罷我我就罷你,你用啥手段,我可能也用啥手段

在我看來根本都一個樣,只是有時角色立場會換邊,在那邊淪迴罷了,希望投票日快點過去,不然每天電視都在播這個很煩

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真正的聖人在亂世都會獨善其身,隱藏起來,不會去染上政治這大染缸
小炫仔
差多了吧 中國國民黨就是專業被打臉啊睜眼說瞎話 200萬噸的柚子親眼看見一車一車載到水庫去倒 有人親眼所見的追蹤器還有人有照片
路跑一哥
當然無奈啊,台灣就是被政治鬥爭搞爛的,最慘的還不是都是人民
都已經和解了,你以為當時一個沒沒無聞的小鬼可以找到誰去壓被害者。內文亂打一通,加一堆自己的想法
可憐哪。甘尼藍
JOB HO
建議你看一下本人54樓的說法,不敢說正確,但是也算是另一種觀點的陳述
formal0328
原來和解就沒違法 恩 這種邏輯我怎麼看也不了解 太深奧了
在支那的話是的。

而且不用逃,真的,只要有點關係就行。
JOB HO
就事論事不行嗎?
formal0328
在支那撞死人賠比較少大概1萬五人民幣就夠 所以你是鼓吹撞死比較好嗎
30公分 wrote:


這樣講啦.........你明天就去肇事逃逸.....10年後你就可以選舉
這樣摸奶廷也蠻雖的
明明就以前高中的時候摸奶的,該判的都判了,錢也罰了,性別課也上了,後面還是不能選立委,塔綠班真雙標,撞人肇事逃逸可以,摸奶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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