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 wrote:丁丁也一樣沒事呀⋯⋯(恕刪) 林姓男子酒駕擦撞廖姓女騎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調查,林酒測值僅零點二二,未達零點二五刑事處罰程度,由於簡易判決須以有罪為前提,但檢方起訴理由付之闕如,法官只能改依通常程序判林男無罪。法院批檢方,簡易判決立法意旨在於「明案速斷、疑案慎斷」,檢察官在事實不明且事證調查未完備前,應自行處分不起訴,卻率斷聲請簡易判決,除悖離立法意旨,也紊亂偵審分際,「致審理程序淪為偵查之後援機制、無端耗費司法資源。」林男(卅八歲)去年十二月三日在家喝酒,早上九點多開大貨車出門,行經中壢區康樂路、博愛路口因酒後操控力不佳,與廖姓女騎士擦撞,林酒測值為零點二二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指出,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零點二五以上,方成公共危險罪,但林男酒測僅零點二二,遍觀全卷,也未見檢察官提出何以認定林男酒測達零點二五之理由。林男與廖女均供稱,是因機車道受阻擋,彼此變換車道、右轉沒注意才碰撞,法院審酌其他情事,就算林男有過失,也難認定酒醉不能安全駕駛。承辦警員證稱,林男事發當下外觀沒酒醉、對談正常,完成同心圓、平衡測試,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顯有疑義。法院認為,林男雖有飲酒開車肇事,但酒測值僅零點二二,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讓法院確信,依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改依通常程序、簡化證據調查,判決無罪。
感覺樓主的意思應該是既然已經肇事逃逸了,就算取得民事和解還是不應該只有判緩刑。讓人感覺以後肇事都可以逃逸,被警察抓到了再跟受害者談賠償就好了,如果沒有被警察抓到的話就賺到了,如果被害人不幸逝世,那是否賺更大的咧!如果所有肇事逃逸就算民事和解,也要有一定的刑事監獄處罰,或許 肇事逃逸發生的機率會降低很多,因為只要你逃了,就是要去蹲監牢。
如果是照正當程序提罷免的,那投票日人民就自己決定投不投,然後等結果就好了人民也不必在那邊爭論什麼誰民主,誰仇恨.誰高道德標準要求別人等這些東西因爲在我看來,政治都一個樣,沒有哪個黨手段比較高尚就像電影台詞說的,煮飯不就是你做什麼,我做什麼,你罷我我就罷你,你用啥手段,我可能也用啥手段在我看來根本都一個樣,只是有時角色立場會換邊,在那邊淪迴罷了,希望投票日快點過去,不然每天電視都在播這個很煩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真正的聖人在亂世都會獨善其身,隱藏起來,不會去染上政治這大染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