吼吼吼~~ wrote:無照不應該上路但發生車禍不會因為你無照而100%肇責人行道不應該騎乘但發生事故卻因為你違規在先而失去國賠比較想了解兩者差異在哪? 是你認知有誤用兩分法自行解釋歸納定義問題...就如無照於事故之責有因果才有相關責任法官認為的是該人行道設置為行人安全而非行車安全該人被認定其違規"行車行為"為此事故主因而非養護不當或公務員不作為所導致更非違規行為在先公務員就可以不養護不用國賠那跟你的"以為"不是一樣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