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172189 wrote:
你早就被打過N次臉了...(恕刪)
幻想打臉哦?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警方有解釋 不堵塞行車 是怎樣嗎?
後車追上前車使後車減速不就是堵塞後方行車?
最後警方不也說不要佔用超車道嗎?
以下六點是國道警勸說不要佔用超車道原因。

看海成花 wrote:只剩下自說自話,不敢面對國道警察對法規的解釋???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警方有解釋 不堵塞行車 是怎樣嗎?
後車追上前車使後車減速不就是堵塞後方行車?
han172189 wrote:
請問打臉我哪句話?另...(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一個條文說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才得以最高速行駛。
一個條文有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可罰款。
你覺得沒有爭議嗎?
「超車完回中線完全沒爭議!完全合法!
並且對交通車流順暢、他人、自己、執法者都有幫助!」
就想問佔用超車道有何益處?
每次這個話題最終也沒有結果~
不過哪個方案比較好應該很簡單就能看出!
願明眼人聰明人能夠了解。
不知者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