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擅駛』,不知道搬車或推車之類移動車子,算不算『駛』的行為。
似著重處罰行為人乘權利人不在場時,擅自使他人之物品脫離其可預期之占有範圍,或擅自使用他人之車船之行為。故此時需思考,擅自搬運他人之車輛至停車格外,是否屬於擅自使他人之物品脫離其可預期之占有範圍或
或擅自使用的概念。個人認為比較趨近於前者。但警方通常不太會解釋適用法律,這部分必須要警察願意開單,然後行為人申訴到法院,給法官透過裁判作成實務見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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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60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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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6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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