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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v wrote:
如果斑馬線100公尺內有行人躺在路中間,能夠以信賴原則輾過去嗎?
交通法規不管多大,不會大過刑法,路權不管多大,不會大過人權
如果看到有人在100公尺內躺在路上而輾過去,就等著刑法傷害罪起訴。
過失三原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若今天是開闊視野,光線明亮,且前方人車已久在其位,後方人車能夠注意,發生碰撞就有過失。
路上人車本應注意視野清楚的前方,但是無法注意遮蔽物後方,依法令不會突然出現的乙方。
我前面回文的重點在騎士注意能力的極限。
假想類似情況:前後不同車道的甲乙兩車,乙車在前,甲車在後。現場光線明亮,路面平坦,標線清楚。前車乙方未依變換車道程序,突然切換車道進入後車甲方車道,甲方促不及減速,前後兩車碰撞。甲乙雙方各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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