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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8234755
potsang wrote:
只有禁行汽車標誌,重...(恕刪)
另外,這申請回文最後面引用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及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第190條,引經據典的,但深究其內容實在很有爭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有關大型重機的部份:
2.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6.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7.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8.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重點在第6項,其他都講行駛高速公路的事情。
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第190條是在講車輛停放線的設置,跟禁行汽車標誌更沒有關係。
本案件以第45條開罰,但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第73條已明確分出「禁2」與「禁2.1」、「禁2.2」明顯就是要把四輪以上汽車與大型重機分開規定。交通裁決所還是要引用92條第6項根本是硬拗,無視四輪汽車與大型重機分開規定的事實。若要照這觀點看,那重機現在就可以合法上高速公路了啊?因為行駛比照小型車嘛!還取締什麼?
還有路上看到有這類告示也不用管了照樣直直騎過去,因為行駛比照小型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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