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汽車標誌,黃紅牌大重機可以進入嗎?

沒知識兼沒衛生的人實在太多。
我騎黃牌在有禁2標誌的巷子內被檢舉開單了
現在要申訴,用以下的內容來填寫,請問各位大大是否有其它的建議呢?

"此路段的路口,只有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標示
但此路段並未明確標示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標示,請撤銷原處分。"
acer
路口照片要附上,證據要補齊,法條要附上
可以呀!

黃紅牌大重機車,又不是汽車。

golihi wrote:
禁行汽車標誌,黃紅牌大重機車可以進入嗎?
dida812
真的,不能上高速公路是對的[100分],大型重機真的不是汽車
potsang wrote:
我騎黃牌在有禁2標誌...(恕刪)


只有禁行汽車標誌,重機駛入的申訴沒有過,裁決所用了紅、黃牌大型重機車行駛、停放及處罰規定比照小型車處理,來處罰。
potsang wrote:
只有禁行汽車標誌,重...(恕刪)


這太莫名其妙了,明明就只有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我覺得再爭論下去,加上私下放給網路媒體知道,你應該會贏,加油!
除了面對無意義的謾罵,否則黑名單不就是種不敢面對的鴕鳥行為嗎?
potsang wrote:
只有禁行汽車標誌,重...(恕刪)

公務員不見得對法令完全了解,以前也有重機騎在路上跟一般機車同車道併行結果被開"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併行"。
我記得第一階段的申訴也是由開單的警察回覆的,應該還有別的程序可走。或者找媒體爆料也可以(搞不好更有效),讓大家看看我們警察的素質。
由本樓就可看出,重機法規混亂,讓用路人搞不清楚,徒增紛擾。
主管機關怠惰久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父子騎驢、莫衷一是。
探究其源,就是把重機當四輪管理。名不正、言不順、事不成。
dida812
不會亂啊,機車就機車,汽車就汽車,有很難嗎
extreme pig
確實比重機當汽車管理是最大的問題,兩輪就是兩輪,內側車道,快速道路,這些路權確實是不應該給重機!
potsang wrote:
只有禁行汽車標誌,重...(恕刪)

另外,這申請回文最後面引用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及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第190條,引經據典的,但深究其內容實在很有爭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有關大型重機的部份:
2.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6.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7.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8.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重點在第6項,其他都講行駛高速公路的事情。
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第190條是在講車輛停放線的設置,跟禁行汽車標誌更沒有關係。
本案件以第45條開罰,但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第73條已明確分出「禁2」與「禁2.1」、「禁2.2」明顯就是要把四輪以上汽車與大型重機分開規定。交通裁決所還是要引用92條第6項根本是硬拗,無視四輪汽車與大型重機分開規定的事實。若要照這觀點看,那重機現在就可以合法上高速公路了啊?因為行駛比照小型車嘛!還取締什麼?

還有路上看到有這類告示也不用管了照樣直直騎過去,因為行駛比照小型車嘛!


強烈建議您直接訴諸媒體或同時找民代投訴,讓大家看看我們公務員的素質。
...

壓力鍋
這個就是「禁2」標誌,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
不對阿 應該是這個標誌吧
這個是74接國道路口標誌



上面那個才是禁止重機不是嗎?

還是時代早就變了是我大意了
現在白牌可以上快速道路只是我沒遇到?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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