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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就是75%罰單收入到各縣市政府,
24%是給處罰機關的,也就是各交通分隊
1%給中央
而針對各縣市政府處置罰金收入的方式也有相關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蠻容易看的出來「錢從哪裡來,就回哪裡去」
罰單收入用於補充「與執法需求」相關的花費,
如果拿去填充「科技執法」設備,
它沒有亂用,而且法律規定它也只能這麼用
至於剩下那88%,則回到大水庫去統收統支了!
至於「改善道路交通環境等硬體」預算,這跟罰單無關,
罰單收入也不會跑到這個科目去,就算可以,也遠不夠用
這是要靠各縣市政府編預算來處理的
罰單就算在歲入上被編列為「預算來源」,但它也是「不穩定財源」,
交通道路的改善涉及的範圍太廣,需要長期穩定且龐大的預算,
(有相應的需求,審個幾年都不一定能過一條預算)
所以「不穩定財源」拿來當成經費來源本身就不合邏輯
我唯一能想到中華民國拿不穩定財源來當成某預算編列的經費來源的
是「菸捐和菸稅」成為健保及長照補助的重要財源,
然後就會出現:「既然希望菸害防制有效果,卻又拿防治成效與課徵人口負相關的課徵項,作為需要長期性經費的健保及長照的主要財源,那你到底是鼓勵吸菸還是要減少吸菸人口?」這種從課徵目的與使用範疇明顯矛盾的奇怪現象,
要「道路改善」,打起罰金收入的主意,恐怕是找錯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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