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
高雄 路竹 中山路二...(恕刪)
哎 台灣的人行道道路規劃...
@潛水夫@ wrote:
可以很認真的說,
這件車禍,交通隊給的初判大概機率機車肇責比較大,
但如果花3000送鑑定之後,
完全依照法令解釋:「車道」是讓車輛優先行駛的道路設施。行人只有在「行人專用的設施上」行走,行人才擁有優先權。
行人走在「車道」上,屬違規行為,警員是可以開罰三百的。
最後的結果,大概應該是機車肇責三成行人要負擔七成肇責。
最大的解釋就是「行人不應該走在「車道」上,所以肇責較重。
很顛覆觀念嗎?是的不要懷疑喔!不信去問了解的人。
不要說路邊停一堆車,行人無處走。
除非路邊那些屬於違規停車,或合法可以停車。但停的不符合路邊停車規範不然無責的。
「偶發之事件肇生之原因,而被告將其所有車停於上址路邊之行為,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並非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其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這段話是某案件某法官的車禍因果關係判決文節錄。
當然也有法官有不同解讀路邊車輛因果關係的。
不要以爲只要行人被撞一定都沒肇責,法官不是這樣在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