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弄道路寬6公尺以下禁止停車,真相是什麼?

黑羽斷翼 wrote:
新加坡式透天這種房子...(恕刪)


停車空間不計容積是有限制的
不計容積車位不能超過40平方公尺/台
所以車位後面是店鋪用途或住宅用途
當孝親房或梯間使用
caesar0054 wrote:
停車空間不計容積是有限制的
不計容積車位不能超過40平方公尺/台
所以車位後面是店鋪用途或住宅用途
當孝親房或梯間使用


一台車40

二台車80

依規劃而定

這沒問題啊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這個是 路邊紅白線/停車格 的劃設依據,不是警察開單的依據

警察只能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授權內容來開交通罰單,不能越權,不然以後直接拿刑法民法來開單?

如果連合法停車格都無法劃設的地方,可以讓你這樣隨意的停車?

如果可以,那麼何必還要劃設停車格?
純就影片而論
這個巷子寬度好窄
雙邊停車.那肯定整條路大家都不用通行了
那麼單邊停車.另一邊不能停.也是不公平
最公平的方法就是整條巷子畫紅線
自己另行去他處租買停車位
葉梓楓
真5


畫紅線就有用嗎?
網格就沒再屌了,而且有眼睛的一看就知道是地下室車道入口
人家不也停得好好的,也不能拖
所以我搞不懂,為何退縮自家空間,當車庫有什麼不對?
那怕他不是車庫,但是重點她不影響其他人出入
A辣愛怕跑
敢這樣停的人.不是勇敢就是白目.都不怕回來牽車的時候.車子被人家搞的變成怎麼樣
不把你們逼出來,市政府停車費收入怎麼可以提高呢?沒給解決方案,就只會解決百姓的錢包。
黑羽斷翼 wrote:
二、惟家中出入口或已按前列規定合法設置之「車庫」前,並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而遭擋道者,可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查詢該車籍,通知車主駛離,如無法通知時,得視有無構成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具體違規事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條文我前面有貼了..在貼一次



這篇有文章出處嗎?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巷弄道路寬6...(恕刪)
應該是「即成巷道」🈲️止停車(未完成道路~是路寬未完成都市計劃寬度的道路)
法客 wrote:
林北檢舉達人...(恕刪)

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14巷,這巷子看起來有超過6m
跟低端人口搞停車糾紛真的很累....
還是存點錢,搬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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