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四輪車設計 ? 是...(恕刪)
你太認真了
就是因為不切西瓜要花更多時間大家才要切西瓜
那請車廠發明一種可以讓四輪車不切西瓜又能快速轉彎的設計就好了
機車的話, 就發明一種讓不會壓車的人也能不切西瓜快速轉彎又不會滑倒的設計就好了
造福廣大人群的發明一定可以得諾貝爾獎
諸葛小花 wrote:
你知道台灣人幾乎是不保持安全距離的嗎?
我高速公路超車也常常一超就是2-3台才回中外線
不保持安全距離+愛超速的配在一起才是台灣實況
61開105後車可以高速靠近逼車喇叭閃燈
結果隔壁道都是80左右黏在一起的車
按你說的就是大家全都去外線排隊塞車
內線當作德國無速限給那些逼車仔表演?


herblee wrote:
知道啊 , 所以才說臺灣交通沒救了 !
侵入路權在臺灣常常發生 , 但是不執法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都以為路權是個人爭權奪利 ? 不知道路權 是禮讓 ,是誰先誰後的禮讓次序 !
諸葛小花 wrote:
80不保持安全距離=超完車也回不去
雖然我一路內線105也不是啥好咖
但是總有高速靠近逼車的爛咖
我比你早一分鐘上交流道
且我一路超速你還可以追上我
我還要被靠北說是占用內線的龜車
這才是正港A台灣鄉民玩法

諸葛小花 wrote:
大家都用最高速限保持安全距離
就可以完成105外>內>外>內無線循環
你不要超速就不會出現內線龜車擋路
人家內線明明就小超速了
你超更多還要別人讓你



諸葛小花 wrote:
按照你說的法規走
那麼台灣就是變成外線長期80(速限明明是90)
諸葛小花 wrote:
然後空出內線給110UP的使用者狂飆


諸葛小花 wrote:
當然他也沒有必要切回來
因為隔壁沒保持安全距離切回來也危險
切回來還要馬上補煞車
兩台80的車中間只有30M
你用110切進去還要馬上補煞車
這樣會比較有效率嗎?我是不太相信啦

herblee wrote:
為什麼要回去 ??...(恕刪)
諸葛小花 wrote: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我一開始就說了我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我快速公路會去內線
諸葛小花 wrote:
至於我一路105在內線的原因是外線都低於GPS88
且那些低於88的都沒保持安全距離


諸葛小花 wrote:
只有那可憐的30M左右是要怎麼切回去?
外面整排88的是要哪裡來的超速?
諸葛小花 wrote:
你前車88你可以用105幹他屁眼嗎?


諸葛小花 wrote:
就是內線都是105才會有超速的追上來
難不成超車超速就無罪了嗎?
諸葛小花 wrote:
你文章長就算了
你好像還不怎麼看別人打字A
所以我今天開了105隔壁都88沒安全距離我回不去
但是有一個88的不想排隊了或是有個剛上來就表演了S型大法入內線的
他用了110UP的速度衝上來後我就必須禮讓他插入88的30M內嗎?
我如果插了是不是又要靠北我危險駕駛不保持安全距離?
我如果不插又要靠北我占又內線車道?
你明天早上是不是又要自顧自的貼一串超長文了?
我從頭到尾就是在跟你講我行駛在台61的實況A
台61 速限90 外側都低於GPS88且沒保持安全距離(低於30M)
我到現在才突然頓悟47F B兄留言內容在講啥

herblee wrote: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是 淮橘爲枳 吧 !
歐洲很多的高速公路都只有二個車道
台61 有許多與其他道路在同一個平面進行交叉的路口 , 有紅綠燈,匯入匯出造成外車道車流交織 的瓶頸, 這產生了巨大的"速差 V2-V1" , 很危險 要急煞 , 加上 砂石車會飛石頭來砸車 , 大家當然不愛去外車道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就看不懂了
一條車道的車流上限約 2000車 , 二車道才4000車 ,
行車靠右 ! 當車流沒超過 2000車 , 所有車都行駛於外車道 , 當然內中車道是空的
但是一旦車流量多到 超過2000車,外車道滿了, 自然會溢入中線
當上游來車流量是 4500車 , 又碰上道路瓶頸? 不進入內線怎麼裝的下這麼多車 ?
有超車需求就要進入內側車道 . 不懂為何 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進入那一個車道是依據 "路權"← 法律授予之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應該進去內車道不進去 ? 硬塞在中外車道 ? 又要維持車速 ? Q=V x D 當然會縮小了安全車距
為什麼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快速公路會去內線 ?...(恕刪)
herblee wrote:
依據法規 , 在內線的原因 是因為外車道滿了, 出車距不足不安全了! 才換一條有車距的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 "超車道" 超 中外車道 超越的前車在右邊的車道上
當然,台灣的駕駛習慣就不是這樣
原本 , 依法 ,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台灣不一樣 , 不超車也在內車道上?
於是這16台車,同樣以橫向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總體車流量就降低了
原本16台車只需要一個車道 , 不依法回到原車道, 就需要 2 個車道才夠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國道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這樣, 車道沒裝滿 ?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怎麼和法規規定的都不一樣 ? 這是很奇怪的事? 臺灣卻見怪不怪 ?
還說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常開還是要依據法律 ! 不是依據不存在的習慣法則 ?
台61甲線高架路段速限80~90公里/小時,平面路段70~80公里/小時,側車道速限50公里/小時。
表示高架路段設定的車流量 在 2200車-1750車之間 , 高架路段設定的車流量 在 2500車-2200車之間
車距30m?這代表每公里擠進來28台車 , 車流量是2400車以上,依法車速只能是 60km ? 硬要加速變成 88 ? 依法車距要有44m, 44m車距代表車流密度為20車/km , 是車流量降低到每小時只能通過1800車
車流量有2400車 , 不減速去讓安全車距降低?卻加速到需要44m車距的車速88km?這讓車流量降低到只能容納1800車?
多出來的 600車怎麼辦 ?
結果臺灣的解方是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有什麼問題 ? 煞不住會追撞上去
內車道只有二台車時能 100km/h行駛 , 相同車道長度,外車道擠到 4台車?車距剩30m? 車速就只能是60km/h
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台灣有不同於法規的習慣開車法?不離開 內車道,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當然煞不住!→導致 連環追撞
...(恕刪)
herblee wrote:
前面說的是繼續超越 !
30m時沒有說要切回去 ?
外車道88km?是105km 超越到有安全車距 44m 後 ,就能駛回原行路線
...(恕刪)
herblee wrote:
(1)不對喔
內車道速限 和 外車道速限 是不一樣的
高管規則5 : 速限 為 最低60(限6標誌) - 最高90 "限5標誌" 是兩面標誌組成一個區間速限
依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為不堵塞能90km行駛時, 8-1-3 但書 ,改特別速限了!
此時速限不是 "區間" , 而是指定單一 "最高速限行駛"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未被列舉出來的"最低速限"此時不適用, 此時只適用8-1-3但書明文規定其一的"最高速限"
所以內車道之"車速限制"被指定為最高速限90km , 單一種"限5標誌", 當"車速限制"被指定為90, 自然不存在前車88這種狀況?←未達指定速限 ?
這又和法律規定的不一樣 ?
您所說和 法律 有差距 !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這是一條車道 ,繞出去的車道 , 是內車道對外車道『超車』
超車對象在 右邊外車道 上 . 不在同車道的前方 !
(2)同車道的前後車關係是 『保持安全車距 』跟車 !
不是超越它 ! 必須降速去跟車
為什麼 ? 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因為 安全車距 是路權範圍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法律授權」取得使用道路的權利 !
請看法條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始得超越 ←授予路權
是法律開始授權 ! 從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行至安全距離後,法規要求(1)再顯示右方向燈(2)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法律要求 駛入原行路線 , 所以喪失在左側超越的路權 ←法律收回路權了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不讓出來 ?
處罰條例 33-2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 在說要處罰的行為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基本邏輯 , 應該遵守的規則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讓『超車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超車 是對 安全距離 內 , 右邊車道上的的車超車!
不可能對保持安全距離外的同車道前車 超車
因為 同車道前車 在路權範圍 外 ! 安全距離外←法律收回路權了
繼續使用官方說法的 超車即超速論述 ?
問題是 超車 明明是 法律授予之 內側車道 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
超速是 未遵守速度限制的義務
是 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及 速度限制的義務 , 兩者都存在都要遵守
前者為使用權利 , 法律先授權讓符合條件的用路人,去取得該道路之使用權
有了使用權進入內車道後 , 在有55m不堵塞的狀況下, 速限改變為 "最高速限"
而不是 拿超速這項義務 去指責 超車 之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
完全看不懂 兩者如何混淆 ?
對不起 , herblee 根本沒說
他用了110UP的速度衝上來後我就必須禮讓他插入88的30M內嗎?
herblee說的是依據法規所述 , 有安全距離 , 駛入原行路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