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台灣交通沒救,別不信

herblee wrote:
四輪車設計 ? 是...(恕刪)

你太認真了
就是因為不切西瓜要花更多時間大家才要切西瓜
那請車廠發明一種可以讓四輪車不切西瓜又能快速轉彎的設計就好了
機車的話, 就發明一種讓不會壓車的人也能不切西瓜快速轉彎又不會滑倒的設計就好了
造福廣大人群的發明一定可以得諾貝爾獎
諸葛小花 wrote:
你知道台灣人幾乎是不保持安全距離的嗎?
我高速公路超車也常常一超就是2-3台才回中外線
不保持安全距離+愛超速的配在一起才是台灣實況
61開105後車可以高速靠近逼車喇叭閃燈
結果隔壁道都是80左右黏在一起的車
按你說的就是大家全都去外線排隊塞車
內線當作德國無速限給那些逼車仔表演?


知道啊 , 所以才說臺灣交通沒救了 !
侵入路權在臺灣常常發生 , 但是不執法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都以為路權是個人爭權奪利 ? 不知道路權 是禮讓 ,是誰先誰後的禮讓次序 !

所謂「路權」之範圍,←法規給予每台車使用的範圍 在那裏?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依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 安全規則第 94 條 規定....,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使用空間 。
法規不是只有要求"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另一方面 法規 同時也規定有能煞停的"路權範圍",來讓車輛"煞停" 。
這些法規寫了, 擺拍而已 ,沒人遵守 !
2020年7月 , 有 比利時網紅遊台灣遭砂石車連續惡意逼車
都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了, 執法機關的當地 副警局長還能說成「砂石車沒有逼車,是老外不瞭解台灣民情」?


前面一直在說原因
原本的交通法規 是依據車流運行的原理去設計
台灣的交通法規 照國外抄過來 , 到臺灣變調了 ,完全不是車流運行的原理

(1)國外交通法都是先告之"規則" , 要遵守規則 ! 違反了規則之後,會引用罰則去處罰 。
臺灣倒過來 , 母法是罰則 , 因果關係當中, 先設定用路人就是違法 !由罰則母法去授權出子法規則 ? 導致臺灣人都不看規則了 , 因為那只是子法 ,規則不重要了, 永遠倒果為因 ! 會開罰的才重視 ?
永遠把罰則倒述反過來講?邏輯永遠是反的?以閃躲罰則就當成"合法" ?

(2)執法機關的邏輯也是顛倒的
邏輯上的因果關係不存在了
在官方函釋當中
(a)8-1-3但書明明寫 "最高速限" , 這是速度的限制 ,反過來講成駕駛人有這樣的車速?就能佔用車道?
明明車道之使用無關『速限』 !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 !
(b)法規明明 "最高速限"是限制 , 官方函釋也能倒述?倒過來說成"最高速限"有權佔用? 把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 ?
(3)只知道有紅綠燈 ? 不知道 紅綠燈只是代表路權 ! 沒了紅綠燈就不知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於是地方以爭取紅綠燈當成政績 ? 沒了紅綠燈就不知道誰先行誰後停等?
不知道 道路為公用 , 行人在人行道上以為整段綠燈都是他個人的, 可以停下來看手機或擺拍?忘記左右轉車也是共用整段綠燈時間 ?

(4)單就"行駛"一詞 ? 都是各吹各的號 ?
機車 牽車 過馬路被叫做 "行駛" , 熄火沒發動停等紅綠燈也叫"行駛" ? 被逼車被擠上人行道叫"行駛人行道"?
被逼車被擠出車道去壓到路面邊線叫做"行駛路肩"?
完全不看前後因果關係 ? 只截取一小段畫面的(果) , 壓到線就是要罰 ? 卻不去看自己操控方向盤還是被逼車而壓線?那個(因) 為何 ?已經不重要 ! 因為只看(果)
當然是裝上行車記錄器截取畫面不剪到自己, 就能去逼別人的車 ?

臺灣交通亂象 當然是沒救 ?
如果信你, 可以參加抽獎嗎?
herblee wrote:

知道啊 , 所以才說臺灣交通沒救了 !
侵入路權在臺灣常常發生 , 但是不執法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都以為路權是個人爭權奪利 ? 不知道路權 是禮讓 ,是誰先誰後的禮讓次序 !


80不保持安全距離=超完車也回不去
雖然我一路內線105也不是啥好咖
但是總有高速靠近逼車的爛咖
我比你早一分鐘上交流道
且我一路超速你還可以追上我
我還要被靠北說是占用內線的龜車
這才是正港A台灣鄉民玩法

大家都用最高速限保持安全距離
就可以完成105外>內>外>內無線循環
你不要超速就不會出現內線龜車擋路
人家內線明明就小超速了
你超更多還要別人讓你
按照你說的法規走
那麼台灣就是變成外線長期80(速限明明是90)
然後空出內線給110UP的使用者狂飆
當然他也沒有必要切回來
因為隔壁沒保持安全距離切回來也危險
切回來還要馬上補煞車
兩台80的車中間只有30M
你用110切進去還要馬上補煞車
這樣會比較有效率嗎?我是不太相信啦
nerdwannabe
警察都要用認證過的科學儀器來認定超速. 內線路塞都可以自行認定 好厲害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諸葛小花 wrote:
80不保持安全距離=超完車也回不去
雖然我一路內線105也不是啥好咖
但是總有高速靠近逼車的爛咖
我比你早一分鐘上交流道
且我一路超速你還可以追上我
我還要被靠北說是占用內線的龜車
這才是正港A台灣鄉民玩法

為什麼要回去 ?? 是要補滿外車道的無車空間
沒有安全車距 如何補 ?
當然是繼續超越 !
法規是"超車道" , 不是超車 , 不是超一台車 ?
這是法國往比利時的 A16

這一條車道上的前後車, 都是正在超越右邊的車,針對其正在超越的右車,自然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依法 ,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是這樣 , 無安全車距回到 外側車道 , 並不是不必超車了 , 是繼續超越"路權範圍"內的外側車

內車道 的前車 在路權範圍外 , 不是針對前方那台 GOLF超車 , 是超右邊外側的那些貨車
內車道前車VW GOLF仍然在 超右邊外側的那些貨車 , 前車當然擁有路權
前車GOLF擁有路權 , 當然不必離開
不必離開 是因為它在超車(超右邊外側的貨車) , 不是因為它 遵守速限 !

另如果前車GOLF超到前方(右邊)無車可超了,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必須回到原行路線 , 離開所空出的位置,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諸葛小花 wrote:
大家都用最高速限保持安全距離
就可以完成105外>內>外>內無線循環
你不要超速就不會出現內線龜車擋路
人家內線明明就小超速了
你超更多還要別人讓你

(1) 用最高速限105保持安全距離 52.5m ?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完成105外>內>外>內無線循環??
不是想 105 就能 105 ? 依高管規則6 , 是前方有 52.5m車距 ← 車流密度是 16車/公里
一條車道能放進來幾台車是有上限的
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HCM2000 , 車流量的上限是 1600車/小時


Q車流量1600車/h =D車輛密度(車距) 16車/km × V車速 105km/h
在有Q車流量1600車/h的上限之下 , D車輛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是呈現 反比 , 必然是壓縮車距才辦得到
因為車速和車距 是 2:1
每小時每車道擠進來超過 1600車 ? 或一公里擠進超過 17車 (車距不到53m)?
算一下, 還能 105km/h 嗎 ?
必然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要降速 ! 才能保持安全車距 , 是降到 90km , 車距要求減為 45m (密度20車/km) , Q車流量才會放大到 1750車/h
對照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因為 Q車流量 =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V車速 ↑ 則 Q車流量 也會 ↑
但是, 到達最大車流量Qmax後 , V車速 和 D車輛密度(車距) 呈反比 , 當車多車距縮小 ,V就會反轉降速

這是在說, 當車速限制為60mph(96.56km/h) , 受限於『車距』被迫降速,
又要Q流量大 ,又要V車速快
計算出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
不是 105 km !
諸葛小花 wrote:
按照你說的法規走
那麼台灣就是變成外線長期80(速限明明是90)


如果外車道有一台慢車 ,在台灣之外是可以超車啊 ! 臺灣會變成 長期80 ?正是因為佔用內車道

諸葛小花 wrote:
然後空出內線給110UP的使用者狂飆

所有車道都有最高速限 ! 所有車道都可能會超速 , 完全看不懂 ?
內線給110UP的使用者狂飆

現況是完全相反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最高速限行駛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損失的是車流量 , 同樣車道數在相同時間 , 根本達不到 道路原本設計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和內側車道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擠滿超車道,塞好塞滿 造成無法超車 !
這張照片就是臺灣國道

內車道車距 30m , 中線 40m車距 , 外車道反而有最長的車距50m
車距 30m 卻號稱 車速 是最高速限 110km ?
完全相反 , 臺灣國道是都往內道擠 , 外線反而20%(外) ! 是車少 有足夠車距 !

諸葛小花 wrote:
當然他也沒有必要切回來
因為隔壁沒保持安全距離切回來也危險
切回來還要馬上補煞車
兩台80的車中間只有30M
你用110切進去還要馬上補煞車
這樣會比較有效率嗎?我是不太相信啦

依法就是要切回來 !
法規只有超車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車道, 這個車道供超車使用

法律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法規明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除此之外,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了! 就只有『超車道』! 其它的,則是法規完全找不到!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內側車道除了超車道 , 沒有其它什麼自行杜撰 的"快車道"?"最高速限道"?最高速度道?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對比國外的統計數字 不就知道了

依據 HCM2000, 車速110km在每車道擠到達1450車,因車距不足車速才會反轉, 報告卻顯示台灣國道超過1100車就達到"臨界點"? 就已經無法維持在車速110km了!
每車道少了350輛車 ! 就是因為不去補滿右外車道,不讓離內車道,都要擠在左(內)車道
擠好擠滿內車道不離開? 就會這樣 !
台灣鯛有錢買車沒錢停車
herblee wrote:
為什麼要回去 ??...(恕刪)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我一開始就說了我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我快速公路會去內線
至於我一路105在內線的原因是外線都低於GPS88
且那些低於88的都沒保持安全距離
只有那可憐的30M左右是要怎麼切回去?
外面整排88的是要哪裡來的超速?
你前車88你可以用105幹他屁眼嗎?
就是內線都是105才會有超速的追上來
難不成超車超速就無罪了嗎?
你文章長就算了
你好像還不怎麼看別人打字A
所以我今天開了105隔壁都88沒安全距離我回不去
但是有一個88的不想排隊了或是有個剛上來就表演了S型大法入內線的
他用了110UP的速度衝上來後我就必須禮讓他插入88的30M內嗎?
我如果插了是不是又要靠北我危險駕駛不保持安全距離?
我如果不插又要靠北我占又內線車道?
你明天早上是不是又要自顧自的貼一串超長文了?
我從頭到尾就是在跟你講我行駛在台61的實況A
台61 速限90 外側都低於GPS88且沒保持安全距離(低於30M)

我到現在才突然頓悟47F B兄留言內容在講啥
諸葛小花
bbboywind 他是01論文王嗎?[笑到噴淚]
bbboywind
我聽過別人尊稱他,論文哥,所以我就跟著這樣稱呼。
誰跟你同宗同源,要這樣講的話,我還都地球人勒~
諸葛小花 wrote: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我一開始就說了我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我快速公路會去內線


唉 , 這就是 為什麼說 臺灣交通 沒救了
法律寫的規則 和 駕駛人的用路習慣 完全相反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是 淮橘爲枳 吧 !
歐洲很多的高速公路都只有二個車道
台61 有許多與其他道路在同一個平面進行交叉的路口 , 有紅綠燈,匯入匯出造成外車道車流交織 的瓶頸, 這產生了巨大的"速差 V2-V1" , 很危險 要急煞 , 加上 砂石車會飛石頭來砸車 , 大家當然不愛去外車道

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就看不懂了
一條車道的車流上限約 2000車 , 二車道才4000車 ,
行車靠右 ! 當車流沒超過 2000車 , 所有車都行駛於外車道 , 當然內中車道是空的
但是一旦車流量多到 超過2000車,外車道滿了, 自然會溢入中線

當上游來車流量是 4500車 , 又碰上道路瓶頸? 不進入內線怎麼裝的下這麼多車 ?
有超車需求就要進入內側車道 . 不懂為何 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進入那一個車道是依據 "路權"← 法律授予之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應該進去內車道不進去 ? 硬塞在中外車道 ? 又要維持車速 ? Q=V x D 當然會縮小了安全車距

為什麼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快速公路會去內線 ?

諸葛小花 wrote:
至於我一路105在內線的原因是外線都低於GPS88
且那些低於88的都沒保持安全距離

依據法規 , 在內線的原因 是因為外車道滿了, 出車距不足不安全了! 才換一條有車距的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 "超車道" 超 中外車道 超越的前車在右邊的車道上

當然,台灣的駕駛習慣就不是這樣
原本 , 依法 ,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台灣不一樣 , 不超車也在內車道上?
於是這16台車,同樣以橫向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總體車流量就降低了
原本16台車只需要一個車道 , 不依法回到原車道, 就需要 2 個車道才夠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國道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這樣, 車道沒裝滿 ?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怎麼和法規規定的都不一樣 ? 這是很奇怪的事? 臺灣卻見怪不怪 ?
還說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常開還是要依據法律 ! 不是依據不存在的習慣法則 ?

台61甲線高架路段速限80~90公里/小時,平面路段70~80公里/小時,側車道速限50公里/小時。
表示高架路段設定的車流量 在 2200車-1750車之間 , 高架路段設定的車流量 在 2500車-2200車之間

車距30m?這代表每公里擠進來28台車 , 車流量是2400車以上,依法車速只能是 60km ? 硬要加速變成 88 ? 依法車距要有44m, 44m車距代表車流密度為20車/km , 是車流量降低到每小時只能通過1800車

車流量有2400車 , 不減速去讓安全車距降低?卻加速到需要44m車距的車速88km?這讓車流量降低到只能容納1800車?
多出來的 600車怎麼辦 ?

結果臺灣的解方是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有什麼問題 ? 煞不住會追撞上去

內車道只有二台車時能 100km/h行駛 , 相同車道長度,外車道擠到 4台車?車距剩30m? 車速就只能是60km/h
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台灣有不同於法規的習慣開車法?不離開 內車道,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當然煞不住!→導致 連環追撞



諸葛小花 wrote:
只有那可憐的30M左右是要怎麼切回去?
外面整排88的是要哪裡來的超速?

前面說的是繼續超越 !
30m時沒有說要切回去 ?
外車道88km?是105km 超越到有安全車距 44m 後 ,就能駛回原行路線

諸葛小花 wrote:
你前車88你可以用105幹他屁眼嗎?

(1)不對喔
內車道速限 和 外車道速限 是不一樣的
高管規則5 : 速限 為 最低60(限6標誌) - 最高90 "限5標誌" 是兩面標誌組成一個區間速限

依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為不堵塞能90km行駛時, 8-1-3 但書 ,改特別速限了!
此時速限不是 "區間" , 而是指定單一 "最高速限行駛"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未被列舉出來的"最低速限"此時不適用, 此時只適用8-1-3但書明文規定其一的"最高速限"

所以內車道之"車速限制"被指定為最高速限90km , 單一種"限5標誌", 當"車速限制"被指定為90, 自然不存在前車88這種狀況?←未達指定速限 ?
這又和法律規定的不一樣 ?

您所說和 法律 有差距 !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這是一條車道 ,繞出去的車道 , 是內車道對外車道『超車』
超車對象在 右邊外車道 上 . 不在同車道的前方 !

(2)同車道的前後車關係是 『保持安全車距 』跟車 !
不是超越它 ! 必須降速去跟車
為什麼 ? 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因為 安全車距 是路權範圍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法律授權」取得使用道路的權利 !
請看法條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始得超越 ←授予路權
是法律開始授權 ! 從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行至安全距離後,法規要求(1)再顯示右方向燈(2)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法律要求 駛入原行路線 , 所以喪失在左側超越的路權 ←法律收回路權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不讓出來 ?
處罰條例 33-2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 在說要處罰的行為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基本邏輯 , 應該遵守的規則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讓『超車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超車 是對 安全距離 內 , 右邊車道上的的車超車!
不可能對保持安全距離外的同車道前車 超車
因為 同車道前車 在路權範圍 外 ! 安全距離外←法律收回路權

諸葛小花 wrote:
就是內線都是105才會有超速的追上來
難不成超車超速就無罪了嗎?

繼續使用官方說法的 超車即超速論述 ?
問題是 超車 明明是 法律授予之 內側車道 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
超速是 未遵守速度限制的義務

是 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及 速度限制的義務 , 兩者都存在都要遵守

前者為使用權利 , 法律先授權讓符合條件的用路人,去取得該道路之使用權
有了使用權進入內車道後 , 在有55m不堵塞的狀況下, 速限改變為 "最高速限"
而不是 拿超速這項義務 去指責 超車 之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

完全看不懂 兩者如何混淆 ?

諸葛小花 wrote:
你文章長就算了
你好像還不怎麼看別人打字A
所以我今天開了105隔壁都88沒安全距離我回不去
但是有一個88的不想排隊了或是有個剛上來就表演了S型大法入內線的
他用了110UP的速度衝上來後我就必須禮讓他插入88的30M內嗎?
我如果插了是不是又要靠北我危險駕駛不保持安全距離?
我如果不插又要靠北我占又內線車道?
你明天早上是不是又要自顧自的貼一串超長文了?
我從頭到尾就是在跟你講我行駛在台61的實況A
台61 速限90 外側都低於GPS88且沒保持安全距離(低於30M)

我到現在才突然頓悟47F B兄留言內容在講啥

對不起 , herblee 根本沒說
他用了110UP的速度衝上來後我就必須禮讓他插入88的30M內嗎?

herblee說的是依據法規所述 , 有安全距離 , 駛入原行路線
你真的蠻屌的A
你單純上來找人尬聊的嗎?

herblee wrote: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是 淮橘爲枳 吧 !
歐洲很多的高速公路都只有二個車道
台61 有許多與其他道路在同一個平面進行交叉的路口 , 有紅綠燈,匯入匯出造成外車道車流交織 的瓶頸, 這產生了巨大的"速差 V2-V1" , 很危險 要急煞 , 加上 砂石車會飛石頭來砸車 , 大家當然不愛去外車道


你也知道外線很慢有速差喔
所以我才說我105整路不斷超越也沒停下來啊
我一直都是用估狗地圖避開塞車路段或是早出門
我談台灣61實況
你貼一長串論文要衝三小
你那論文我看完我覺得在這種車多的台灣不太可能達成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就看不懂了
一條車道的車流上限約 2000車 , 二車道才4000車 ,
行車靠右 ! 當車流沒超過 2000車 , 所有車都行駛於外車道 , 當然內中車道是空的
但是一旦車流量多到 超過2000車,外車道滿了, 自然會溢入中線

當上游來車流量是 4500車 , 又碰上道路瓶頸? 不進入內線怎麼裝的下這麼多車 ?
有超車需求就要進入內側車道 . 不懂為何 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進入那一個車道是依據 "路權"← 法律授予之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應該進去內車道不進去 ? 硬塞在中外車道 ? 又要維持車速 ? Q=V x D 當然會縮小了安全車距

為什麼高速公路不去內線 ?
快速公路會去內線 ?...(恕刪)


我又沒要超車我去內線幹嗎?
高速公路可以維持GPS100以上我基本不太超車
除非我前方是遊覽車或學長我才會進內線超越她不想吃他的跳石


herblee wrote:
依據法規 , 在內線的原因 是因為外車道滿了, 出車距不足不安全了! 才換一條有車距的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 "超車道" 超 中外車道 超越的前車在右邊的車道上

當然,台灣的駕駛習慣就不是這樣
原本 , 依法 ,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台灣不一樣 , 不超車也在內車道上?
於是這16台車,同樣以橫向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總體車流量就降低了
原本16台車只需要一個車道 , 不依法回到原車道, 就需要 2 個車道才夠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國道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這樣, 車道沒裝滿 ?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怎麼和法規規定的都不一樣 ? 這是很奇怪的事? 臺灣卻見怪不怪 ?
還說 你是不是很少開快速公路?
常開還是要依據法律 ! 不是依據不存在的習慣法則 ?

台61甲線高架路段速限80~90公里/小時,平面路段70~80公里/小時,側車道速限50公里/小時。
表示高架路段設定的車流量 在 2200車-1750車之間 , 高架路段設定的車流量 在 2500車-2200車之間

車距30m?這代表每公里擠進來28台車 , 車流量是2400車以上,依法車速只能是 60km ? 硬要加速變成 88 ? 依法車距要有44m, 44m車距代表車流密度為20車/km , 是車流量降低到每小時只能通過1800車

車流量有2400車 , 不減速去讓安全車距降低?卻加速到需要44m車距的車速88km?這讓車流量降低到只能容納1800車?
多出來的 600車怎麼辦 ?

結果臺灣的解方是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有什麼問題 ? 煞不住會追撞上去

內車道只有二台車時能 100km/h行駛 , 相同車道長度,外車道擠到 4台車?車距剩30m? 車速就只能是60km/h
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台灣有不同於法規的習慣開車法?不離開 內車道,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當然煞不住!→導致 連環追撞
...(恕刪)

真的有夠長
我這篇我就不看了
反正內線一路錶105還可以被嘴龜車擋路
外線開不到錶90整串是台灣常態
你要繼續講你的論文或是打超長文回也是你的自由
車距30M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
跟每公里擠擠台有關連嗎?
外線8X一路行駛也沒停
內線10X一路行駛也沒停
我還以為這是台61大家都知道的常識呢
結果你一直在跟我說這樣沒效率沒超車不能進去
那就是大家都開88以下去外線排隊啊
你各位就乖乖保持安全距離讓超車的可以自由車速跟自由內外內啊
你到底在講啥我有看沒有懂A
"內車道只有二台車時能 100km/h行駛 , 相同車道長度,外車道擠到 4台車?車距剩30m? 車速就只能是60km/h
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這啥鬼?人家明明就是內線全都是破百的
外面都是GPS90以下的
為啥又變成內車道只有2台車能100行駛?
為啥又跟外車道擠到4台車有關係?
"旁邊的沒有超過30M我是不會擠進去的"這句話對你來說是不是很難懂?
增加車輛密度>車距變短了當然要減速啊
所以10X的內線根本就不可能完成內外內啊
除非你白爛到105插入馬上煞車到60維持你所謂的不占用內線

herblee wrote:
前面說的是繼續超越 !
30m時沒有說要切回去 ?
外車道88km?是105km 超越到有安全車距 44m 後 ,就能駛回原行路線
...(恕刪)

我通常只會走1-2兩個交流道(沒跑很遠)
105上去後就會一路維持隔壁都很慢一路超越的情況
按照你說的44就要回去
那不用5秒我又要出來了
因為我就不想台61開8X
除非是塞車我才會認命在外線排隊
這樣才不會到最後要下交流道的時候要跪求外線給切入


herblee wrote:
(1)不對喔
內車道速限 和 外車道速限 是不一樣的
高管規則5 : 速限 為 最低60(限6標誌) - 最高90 "限5標誌" 是兩面標誌組成一個區間速限

依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為不堵塞能90km行駛時, 8-1-3 但書 ,改特別速限了!
此時速限不是 "區間" , 而是指定單一 "最高速限行駛"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未被列舉出來的"最低速限"此時不適用, 此時只適用8-1-3但書明文規定其一的"最高速限"

所以內車道之"車速限制"被指定為最高速限90km , 單一種"限5標誌", 當"車速限制"被指定為90, 自然不存在前車88這種狀況?←未達指定速限 ?
這又和法律規定的不一樣 ?

您所說和 法律 有差距 !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這是一條車道 ,繞出去的車道 , 是內車道對外車道『超車』
超車對象在 右邊外車道 上 . 不在同車道的前方 !

(2)同車道的前後車關係是 『保持安全車距 』跟車 !
不是超越它 ! 必須降速去跟車
為什麼 ? 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因為 安全車距 是路權範圍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法律授權」取得使用道路的權利 !
請看法條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始得超越 ←授予路權
是法律開始授權 ! 從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行至安全距離後,法規要求(1)再顯示右方向燈(2)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法律要求 駛入原行路線 , 所以喪失在左側超越的路權 ←法律收回路權了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不讓出來 ?
處罰條例 33-2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此為罰則 , 在說要處罰的行為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基本邏輯 , 應該遵守的規則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車在中線車道, 當然不會"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依法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讓『超車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超車 是對 安全距離 內 , 右邊車道上的的車超車!
不可能對保持安全距離外的同車道前車 超車
因為 同車道前車 在路權範圍 外 ! 安全距離外←法律收回路權了

繼續使用官方說法的 超車即超速論述 ?
問題是 超車 明明是 法律授予之 內側車道 路權 (使用車道之權利)
超速是 未遵守速度限制的義務

是 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及 速度限制的義務 , 兩者都存在都要遵守

前者為使用權利 , 法律先授權讓符合條件的用路人,去取得該道路之使用權
有了使用權進入內車道後 , 在有55m不堵塞的狀況下, 速限改變為 "最高速限"
而不是 拿超速這項義務 去指責 超車 之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

完全看不懂 兩者如何混淆 ?

對不起 , herblee 根本沒說
他用了110UP的速度衝上來後我就必須禮讓他插入88的30M內嗎?

herblee說的是依據法規所述 , 有安全距離 , 駛入原行路線...(恕刪)


我在靠北那些超速逼車仔
你在亂入跟我講543還說我混淆
我105被逼車確實非常不爽
且外線的也都沒保持安全距離跟我有速差我切不過去
切不過去=我無法禮讓
但是台灣鯛民才不管這個只會繼續逼車
網路上靠北的話
現在他們可能會拿你的文章魔改一下來回嘴
以前他們最愛說的是"我超速是我的事,你比我慢就該讓"
現在可能會多了"台61內線法規也是規定為超車道,你沒要超車就別龜車擋路"
我是不管你 herblee 說了啥啦
一開始我就懶得看完你全部文章(真的太長)
所以我前面幾樓有把實況全打清楚給你看了
你還是這樣一長串回文也真的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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