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 "紅燈時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 的違規罰單

SpeedingTicket wrote:
拿到罰單的時候真的是不敢相信違規事項是 "紅燈時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 可是看到相片之後才知道是 "市民檢舉" (後面的車輛拍的).
老實說, 當時的狀況是要右轉, 但是號誌切換, 所以車被讓前面停下來的機車給擋住, 因此車就壓在 "機車停等區"....(恕刪)
臺北市曾有公司車發生類似您這種狀況,經公司提起行政訴訟,那是103年被拍到的,到今年106年三月高等行政法院才判決確定免罰的,判決理由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僅有11種違規可使用非固定式儀器拍照舉發,包括危險駕車、行駛路肩、違規超車、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速限、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佔用機車停等區不在這個範圍內,所以是不能使用非固定式儀器拍照舉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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