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katana057 wrote:
他的無車可超 意思是...(恕刪)

照他字意就是沒車時,就連內車道都不准許進入。
要等到中線有車了,才能用內線做超車動作。
照這邏輯,
超車道只剩超車單一功能了。
要超車就要去超車道,外線名稱不是超車道,不能超車,
對嗎~
katana057 wrote:
請去檢舉報導啊
用你那毫無根據的言論叫做打臉?
沒拿出證據 說報導造假就叫打臉?
請去檢舉且檢舉成功才叫打臉

錯了,
我的言論並非無根據喔。

像你這樣拿不出有理的反駁,只會這樣亂叫,
那也只是讓大家看看笑話罷了。

katana057 wrote:
"最高速限"
明明是指單一數字

錯了,
若真是只零誤差最高速限,那就沒有人能合法走內線囉。
這樣內線是蓋辛酸的嗎?

katana057 wrote:
你都拿不出實際的法規了

錯了,我前面有拿出實際的法規喔。
CUFOX wrote:
錯了,我的言論並非...(恕刪)


根據?
在哪?
我沒看到啊
那都是你的個人主觀
胡亂竄改法條文義而已

請再說明一次
"最高速限"
是指100~110的"範圍區間"的"法規"

你說的"最高速限"為"區間"
根本不是法規
katana057 wrote:
提供個很有參考意義的言論
在米國叫"Keep It Right" rule,一語雙關(靠右線=正確駕駛)。至於別人有沒有超速,那是他家的事,駕駛並沒有被賦予權限去阻卻不讓其他車超速。歐洲和米國都是禁止右側(慢速側)超車的,原因是非常危險和易肇事,事實上是高速公路肇事主因之一(在台灣大概也是),而擋路的龜速車一樣有肇事責任。
很多人自以為是的解釋,可以用最高速限(居間)占用內車道,這必須要看高速公路的規範。以米國為例,有大約近一半的州有專法規定,如果中線道沒車卻佔用內側"超車道",一律違規並罰款。但其他的州則未單獨訂罰則,端看內側線的定義是"超車道",還是"高速車道"。我國的定義是"超車道"。
要扭轉惡習,最好的方法是放到筆試路考必考題,我們大概也要一代(30年)時間才有辦法改變這個習慣。米國人從1950年代開始"Keep it right"口號,已經成為駕駛文化的一部分(跟台灣人排隊文化一樣),所以歐洲人跟老美看台灣的駕駛都會覺得很怪而無禮,老是右側超車,而內線比中線慢。

去查一查就知道,右側超車並不是台灣高速公路肇事主因喔。

通常超車發生事故是因為車距不足,而不是使用線道錯誤。

想想看,如果每台車前後車距都有55m以上,
所有人切車道前都會確定有110m以上的空間才切,
這樣右側超車還會危險嗎?

katana057 wrote:
根據?
在哪?
我沒看到啊
那都是你的個人主觀
胡亂竄改法條文義而已

那恐怕你讀能力有問題。

katana057 wrote:
請再說明一次
"最高速限"
是指100~110的"範圍區間"的"法規"

前面解釋過不只兩遍囉,
哪裡有問題可以提出來,
要我再說明的話,我也懶得鳥你了。
CUFOX wrote:
去查一查就知道,右...(恕刪)


又來了
你的語文溝通能力實在太強大了
你引言的第一句我說了啥?
文裡提到的肇事責任是指台灣?
你還是去打臉高公局吧

建議看到此文的大大
文爬一爬看一看
才不會被大師誤導
katana057 wrote:
又來了
你的語文溝通能力實在太強大了
你引言的第一句我說了啥?

忘了就自己去看囉。

katana057 wrote:
文裡提到的肇事責任是指台灣?

有提到喔。
katana057 wrote:
歐洲和米國都是禁止右側(慢速側)超車的,原因是非常危險和易肇事,事實上是高速公路肇事主因之一(在台灣大概也是)


CUFOX wrote:
忘了就自己去看囉。...(恕刪)


他說的是不具本國認證的主因
他說的是他認為也是因為龜車才會造成的事故的肇事主因(而且他說大概)

跟你說"最高速限"
為"居間範圍"的意思是一樣的
請拿出法條
來打臉交通部科長說的

右側超車危險嗎?

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勢必煞車
這會讓後方中線車以為你沒要開那麼快
即使有看你打了方向燈
還是會有可能以為煞車是在等他過
且變換車道車本來就該禮讓後方直行車

中線
為了不讓你等太久
加速到最高速限
然後打了右燈的那位看那時的車距
夠他過去

這時候會怎麼樣呢?

造成違規!!!
中線車不是閃你就是急煞

左駕國家 左快右慢本來就該是基本認知
Icome2getU wrote:
這就好比理論與實務,現行法規理論值110,但實際執行有爭議,

如果法規真的是規定要零誤差最高速限才合法,
那根本無人能合法行駛內線,
這樣還不只是執行有爭議,而是這樣的法規存在就是問題。

Icome2getU wrote:
所以實務值放寬為105~120.在現行法規您在內側車道開105~120是有權不讓道且不會被取締的.

超過速限部分,有法定違法也可以不罰的寬限值,
但低於速限的部分並沒有這種規定,

所以低於速限的部分,開罰標準必須與法定速度相同,
如果法定是110,那開罰標準定在105也是有問題的。

且從判例來看,實際開罰標其實是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從來沒有人在低於5~10公里之間被開罰。

所以實際上,目前唯一合理的解釋是:
110~120 違法但法定不罰。
100~110 合法所以不罰。

Icome2getU wrote:
回歸此案件,A車和C車似乎就是兩派爭論不休的實際現象,無辜受害的是B車.要降低這種事件持續發生唯有修法一途.

不須修法,只要C車守法即可避免意外。

CUFOX wrote:
如果法規真的是規定...(恕刪)


這全部都是你的個人臆測罷了
請拿出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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