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問了95%以上不會...(恕刪)
沒關係啦
小弟也不相信內線可以暢行無阻的
這可是台灣阿

下限甚麼的,很容易就刷新了
Gullit168 wrote:pearceliu wrote:
雖然還在放假中 但為了避免錯誤且偏離主題的舉例和言論造成誤導
趁在飯店中的空檔 我還是回覆一下G大好了
G大抱歉 可能是我只回答您闖紅燈是違規的行為 造成了您的誤解
我儘量解釋的更簡單更詳細一些好了:
紅綠燈的問題 您說前車就像是綠燈的車主 後車就像是紅燈的車主
用於我們討論的主題 這是完全錯誤的舉例
我們討論的主題是在雙方都沒違規 也就是前後車都有路權的情況下
既然要精準,我就給你更精準的定義
前後車雙方都合法下,前後車的確都有路權
但是只侷限於當下他『那個位置』的路權
前車擁有前車位置的路權
後車擁有候車位置的路權、但沒有前車位置的路權
當然『位置』隨著行進間,一直往前移pearceliu wrote:
而紅燈的那方停車 是因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紅燈那方必須停等 讓綠燈那方的車主通過
因為闖紅燈是違規的行為 交通規則明定路權在綠燈那方
紅燈那方並無路權
換言之
就算沒有人闖紅燈 綠燈的那方也不是因為自己的方便而造成別人的不便
紅燈的那方更不能說是因為綠燈那方的方便而造成自己的不便
因為綠燈車主的路權是法律賦與的權力 而不是停等紅燈的車主給的方便
所以這與本主題所討論 在前後車都有路權的情況下是完全不同的
不知道這樣解釋 您能明白了嗎?
以下這段是用你的格式套入
而後車的那方跟車 是因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
後車那方必須跟車 讓前車那方的車主行駛
因為逼車、加速追撞前車是違規的行為
交通規則明定前車位置的路權在前車那方
後車那方並無前車位置的路權
換言之
就算沒有人逼車、加速追撞前車等違規行為 前車的那方也不是因為自己的方便而造成別人的不便
後車的那方更不能說是因為前車那方的方便而造成自己的不便
因為前方車主的前車位置路權是法律賦與的權力 而不是後車車主給的方便
『對於沒違規 沒犯法 卻因自己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的行為 您認同嗎?』
如果你認為我的紅綠燈例子是錯誤的,那你的前後車也不適用上述題目前提
Gullit168 wrote:pearceliu wrote:
不知道這樣解釋 您能明白了嗎?
提出一個問題讓大家討論 一定會有不同的想法與意見
然而 對於不同的想法與意見 也應該理性的討論 不是嗎?
若發現自己的言語有偏差或錯誤被指正 應該檢討修正並致歉 就像我對您
而不是假裝視而不見 避而不答 還形容是冷屁股被熱臉貼 就像您對K大
至於您問我 您的發文中有哪些字是"惡言"
好吧 您沒有"惡言"相向 是我誤解您了 我道歉 還請您見諒
我也請教您 您說K大的回文充滿了非理性的挑釁文字
那麼 對比於您的發言 K大有哪些文字是非理性的挑釁文字?
從別棟樓看到這棟
K也大只是用『您的標準』在回您的文
您看到K大文的感覺 就是別人看到您文的感覺
他只是讓您感受一下 從別人的角度如何看待您自己的文章:
上述言論離您的討論主題大約有一光年遠,為讓回文達到您的標準
恕我不回應
Gullit168 wrote:那就請教用字精準的大師
我那些字是"惡言",要精準的表達喔
我只是用『你的標準』在回你的文
您看到我文的感覺,就是我看到您文的感覺
我只是讓您感受一下,從別人的角度如何看待您自己的文章
Gullit168 wrote:pearceliu wrote:
也謝謝您的誇將 我心領了 不是我沈的住氣
而是我想用理性 講道理的方式 而不是非理性 強辯的方式來討論
其實逞口舌之快 應該比講道理簡單多了 不是嗎?
但這樣就失去了討論的意義了 只會流於酸言酸語和非理性的謾罵
所以對於會讓您產生誤解的敘述 我都已經公開向您解釋且修改
讓您覺得不舒服的形容(並排三寶) 我也已經公開向您致歉且修改
您言論中有錯誤的部份 我也是用解釋的方式讓您知道哪裡有錯
如果辯贏您能讓我銀行存款小數點前一位多個零
那麼 就算無所不用其極 我也要想辦法辯贏您啊!
發這篇主題時 只是想知道各位有什麼看法或做法
您一定要談『道德』的問題 我也回應了
而『缺乏公德心』和『缺德(沒道德)』的差別我也向您解釋過了
您若無法認同 我也不能強迫您啊!
而您若要討論與主題無關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另開主題討論
我說過一開始你的文章給我感覺就是一付『借刀殺人』含意
我也無法認同你後來的解釋,在我看來比較像是『強詞奪理』
也因為覺得是『強詞奪理』,當然那些道歉當然看起來就有點『虛情假意』
所以我會讓我的文字PH值越來越低
或許你是真心誠意,但是我真的是感受不到
但為了讓你有的愉快的假期,我這段時間內就正常一點好了
Gullit168 wrote:
最後補充一點法學的事情好了,這種東西很多法學書籍都找得到
法律可以分成八大類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
直接法與間接法
公法與私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
特別法與普通法
強行法與任意法
原則法與例外法
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屬於『原則法與例外法』範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例外法
這邊已經算是兩段法律,所以不是什麼法律原則由前往後看,或是由後往前看
katana057 wrote:
[但...不在此限]才由後往前看。
有膽,
你把你這段話拿去給羅教授看。
#392katana057 wrote:
[但...得...]
絕對是原則優先判別,
沒有了原則,就不會有這個但書。
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不罰。但防衛過當,可能得罰。
此但書"是防衛的例外",不是前項原則"正當"防衛的例外,
沒有了原則(正當防衛),就不會有出現(防衛過當)這種東西。
沒有了超車道,就不會有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原則一直都在,此但書中也根本沒說能牴觸原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得出差異了嗎?
例外根本沒說是超車道的例外。
他說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所以原則一直都在,照法,仍然必須遵循原則。
不遵循,也沒有對應罰則,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一樣,
違規 不等於 一定有罰則。
katana057 wrote:Gullit168 wrote:作者羅教授說,
是例外加限制,
沒錯,我當時沒想通,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
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
變卦變得真快啊,
狂抄人家的論點!!!
都不用跟人說,
也不用承認自己之前錯誤的啦,
真沒風度,
所以照你這麼說,
要不要讓?
(沒有說是速限內的超車道喔)
高公局的建議是不是對的?
如果你又自稱有理有據,
你就把你前面說的原則與"但...得..."沒有順序,
拿去給羅教授看。
Gullit168 wrote:
又
原則法:法律所規定事項為一般原則適用的法律。
例外法:對某種特定事項,法律規定不適用原則法適用特別規定。
所以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只是在明訂適法的『對象與原則』
是給予路權,但不是分配路權優先
1.一般車輛若單純行車,不適用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原則法與例外法規定,禁止行駛內側車道
2.一般車輛若要超車,適用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原則法規定,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但超車完畢後,又不適用合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原則法規定,須回中線車道
3.法定最高速限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下,適用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例外法規定,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又因為高公局說道『法定最高速限車輛不會構成堵塞之事實』(科學上也是如此)
所以那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限制條件其實一個雞助
法律只有授權"誰"可以進去內側車道,並沒有授權『超車路權』高於『法定最高速限行車路權』
先進去內側車道的就擁有當下那個位置的百分之百路權
只有當他自願移回中線車道或是該車行車原則不適用高管規則第八條第三項時
後車才具有前車那個位置的路權
Gullit168 wrote:
我前面有貼法院判決書,建議您詳讀完再來跟我討論
chienchenghung wrote:
我確實有看過.
所以你在質疑他人的閱讀能力前.
先自己將自己貼的法院判決書重新閱讀一次.
並將判決書前後連貫. 不要斷章取義.
如果連你自己貼的法院判決書都看不懂.
會有討論的空間嗎??
Gullit168 wrote:
法官已經說當時車流不堵塞下,縱使無超車,還是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既然判決書您也看了
看起來您的解讀跟我不一樣
那還需要浪費彼此的時間討論嗎?
katana057 wrote:
判決書
是說違反A"或"B,
"或""且"並沒有用錯地方,
最後還有說,
"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一點也不是在解釋法條原意。
pearceliu wrote:
一開始發這篇文
是因為在無法判斷實際的速度以及有無違規的狀況下
持續佔用內線且並排堵塞後方車流
且將這樣的行為視為理所當然的駕駛觀念讓我感到很訝異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katana057 wrote:
法似乎未說明須加速完成超車,
罰也是說"未駛回"並不是"未加速駛回",
所以這條取締困難,是正常的...
且要還有安全距離在駛回,90超88,
要2分半左右,
87超86就更扯了,要差不多5分鐘半。
wetty wrote:
實際上,卻可能是合法使用
法規搞不定時,搬出道德來壓人(或是動用私刑),也是很常見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