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8924132 wrote:
您不是都說'無法可...(恕刪)

我有說過啥"無法可罰"?

幫幫忙不要張冠李戴好嗎?
哦! 整理並劃重點:

///不超車時///
若借用超車道行車 而不超車之條件有三

此三點要素 必需兼具 缺一不可(才不會受罰)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必需要是小型車才行)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workingdrummer wrote:
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Gullit168 wrote:
如果連檢討對象都會搞錯,那談法律就更不可能對

劉奕兒612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Gullit168 wrote:
『駕駛當時處於沒有被堵塞行車之狀況』

G大 所提重點/該案未達最高(速限)行駛速率標準車輛(行駛速率未達每小時100 公里)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我剛寫錯 特此更正//

法官所依據: 未達最高速限標準處罰之

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可駛回原車道。..即無特殊原因無法返回..
.....................................................................................................

而,以下"著重點"在於堵塞超車道行車(有所不同)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有超車行為。
? 這是否誤植? 是有超車行為 還是無超車行為?....我迷糊了??
劉奕兒612 wrote:
我有說過啥'無法可...(恕刪)

接下來要演"昨是今非"?


上次說沒"違規"
這次叫人"違規路隊長"?

8924132 wrote:
接下來要演'昨是今...(恕刪)

你嘛幫幫忙

我在講哪台車?啊你又在講哪台車?

阿寶是加速慢的龜車 但阿寶是路隊長嗎?

真是敗給你了...

你們這幾隻頭腦都不清不楚的

Kelly920925 wrote:
有超車行為。
? 這是否誤植? 是有超車行為 還是無超車行為?....我迷糊了??

這就是法條妙的地方

沒超車行為還不能用33-2這條罰他呢...
劉奕兒612 wrote:
你嘛幫幫忙我在講哪...(恕刪)

阿寶"堵"住您還不是路隊長?


沒讓您"不爽",您怎麼會叫人"阿寶"?
您把"法律"解釋的不清不楚
還怪小弟的腦袋?

8924132 wrote:
阿寶'堵'住您還不...(恕刪)

你沒讀過國小喔?

後面排一串車無法超車才叫路隊長...

人都閃了還叫路隊長?
劉奕兒612 wrote:
你沒讀過國小喔?後...(恕刪)

您為什麼要"閃"
不就是被人"堵"嗎?

原來"堵"您的不叫"路隊長"

這邊好幾台當初您可是都說"沒違規"喔


小弟問您這也沒答案


劉奕兒612 wrote:
這就是法條妙的地方
沒超車行為還不能用33-2這條罰他呢...
哈哈

若妳所列的內容無誤(植)

那就是當沒超車行為 進入內側車道

就可以罰未依規定使用車道了喔! .哈..哈..我答對了嗎?

8924132 wrote:
您為什麼要'閃'不...(恕刪)

叫龜車

只有在超車道的路隊長才違規啊

我以前也是這樣說啊

你為啥要含血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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