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Jason kid wrote:
所以你連自己在胡說八道都沒發現欸,難怪你這麼盧

哪一條法規告訴你100-110連續行駛於內線不會開罰?找出來大家看看

你是在宣傳一個法規裡面沒有的東西欸,你知不知道你自己已經偏離了道德的範疇,
你這根本是在慫恿群眾違規哦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看吧,這就是無線回圈,我給您的回答如下,你問的問題,有的國道警臉書寫了;有的我也寫了。


自個看去。




breeze01 wrote:
你看吧,這就是無線回...(恕刪)


有人就天生喜歡被打臉。一天到晚講警察見解,連fb都出來了,下次要不要維基百科阿。
法院判例都不這麼認為了。法官判例比警察見解位階更高總知道了吧。判例說最高速行駛叫[例外][例外][例外]。扯什麼100-110km。論壇最多瞎扯蛋誤導大眾的小白。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648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648號
原 告 黃金梅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㈤本件原告雖主張原告係依照儀表板時速表指示,以81公里之時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云云。惟查,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附件:二十二、速率計....其中規定「6.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0≦V1-V2≦V2/10+4km/h 關係。」但此僅係速率計之檢測基準,且非必實際速度為100km/h時,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僅會顯示為114km/h、或實際速度為80km/h時,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僅會顯示為92km/h....之情況;實際上仍應視系爭汽車輪胎、載重、車種等等各種因素狀態不一而定>,且原告並未確實舉證證明系爭汽車於行為時實際速度與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關係以實其說;甚至原告自承其於系爭路段實際時速為81公里。可見,系爭車輛行為時實際時速為75公里時,與其所主張之時速81公里,容有相當落差(6km/h )之事實,然此落差仍與速限100km/h間有相當之落差,更遑論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原則上為超車道,僅例外讓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原告若因系爭車輛儀錶板顯示問題,無法確認自己可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本應注意不要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以免造成內側車道車輛遲滯(由卷附舉發照片可知其後方車輛確因其車速延滯),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仍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原告所為縱無故意,亦屬有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過失者,亦得處罰(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原告自不得據此主張免責。
daslebewohl wrote:
告若因系爭車輛儀錶板顯示




詳閱您提供的判決書了

您是要表達啥子?

您劃出紅線的地方
是幫我讚聲?

我說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續行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喔,因為合乎規定
breeze01 wrote:
你看吧,這就是無線回...(恕刪)


所以你找不出任何一條法規,足以讓你引申成100-110不開罰的證明對吧

100-110持續行駛於內線不會收到罰單,這話是你說的,
你有義務拿出哪來法規這樣寫來證明你說的是對的!

你根本拿不出來,

你最後也只能說,因為國道警察說,呵呵
基本上這種話你拿去法院,看看法官會不會理你

第一,哪個國道警察說?舉出來,我幫你問!
第二,就算有哪個國道警察說100-110不開罰,你當真了就只能證明你的法治觀念極其薄弱

傻到認為這種事情可以當成依據的人,根本就是缺乏判斷能力

不相信嗎?我證明給你看

國道內線開95公里吃3千元「龜速車罰單」

趙女還主張自己曾詢問後龍分隊值班員警,得到警方回覆時速95公里不開單,但後來卻收到此張龜速罰單,質疑執法人員公正性不一,但法規認為趙女沒有具體事證,況且執法人員即使有怠惰或違法行使職權疑慮,但與趙女違規與否是兩回事,也不可能以此主張撤銷處分,最終駁回趙女的訴訟。

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法為先,若有見解不一致
優先順序:法規>法院>主管機關>老百姓

國道警察屬於主管機關,一個國道警察跟你說95公里不開罰,或是說110公里不開罰,還是說200公里不開罰,都隨便!
那都是他說,你拿他說的內容來判定自己有沒有違規,而不是看「法規」,那就是愚蠢

這個案例,國道警察說95不開罰,民眾照做,行政訴訟上到法院被法官洗臉,
一個員警講的內容,僅是說明執法與否是依上級指導原則,若不依法都不能視為是正確的,
何況是你說的「100-110持續行駛不會被開罰」,國道警察列出三項前提,
結果你只挑你想聽的,其他前提都不用管,呵呵
你確定你真的有看懂國道警察在講甚麼?

甚麼叫做依上級指導原則?國道警察的上級是高公局,高公局有高於法院嗎?法院有高於法源嗎?
取締的指導原則隨時都在變,唯有「現行法」是依據

今天國道警察說95不開罰,結果你被罰了
明天國道警察說100不開罰,結果你被罰了
後天國導警察說105不開罰,結果你被罰了

為什麼?因為你缺乏法治觀念,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該路段最高速限是甚麼意思?
就是告訴關於速度的違規樣態只有一種:低於最高速限,你已經在速度上違規

最高速限只有一個數字,哪來的100-110持續行駛於內線保證不開罰?

哪個國道警察敢告訴你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是這樣解釋的?
你要自己斷章取義是你的問題,不要把別人沒說過的話,往國道警察嘴裡塞!
你隨便唬爛沒關係,只能說明你對法的認識很薄弱
國道警察可不能隨便唬爛,這是有責任的!
你不要害人了可以嗎!
breeze01 wrote:
詳閱您提供的判決書了...(恕刪)


閱讀障礙?
Kake
某人不再是閱讀障礙啦...已經拉不下臉來了.....
Benn1963
沒錯!
daslebewohl wrote:
閱讀障礙?(恕刪)



僅例外讓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原告若因系爭車輛儀錶板顯示問題,無法確認自己可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本應注意不要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以免造成內側車道車輛遲滯

判例說得很清楚,判例只說最高速才是例外,沒有講什麼100-110都例外。法院判例都不想懂的人,信什麼警方FB,警方沒抓啦。警方FB也沒有說可以100-110行駛啦
Benn1963
拉不下臉....因為早就丟了!
Kake
我倒是認為某人只在乎有沒有被開單剛好證明某人最在乎的就是面子...也因為最在乎面子,所以不管如何就是不會承認自己有問題..........
Jason kid wrote:
結論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結論就是這樣



還好 是否道德或是否不道德,鐵定輪不到你定義 :)


國道警特別寫出來的允許狀況,你要自行詮釋為違規,是你的權利。

我描述的事實 : 倒是沒啥被反駁的機會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









Benn1963
好啦好啦~ 都已經腫成這樣子,就別再硬撐了,我們都明白你的難處;邏輯不通,法律小白,論理也只會那一套瞎掰、硬扯皮...我們都懂你,真的盡力了,都懂!
breeze01
Benn1963 沒事的,找個國道內道續行,被開"不回中線"紅單,來說說,會比較實在喔 )
致那個 97 - 110...喔~不是,是 98-110...喔~也不是,是 99-110...唉~ 天啊,應該是 100-110...(待續) ???

好啦好啦~ 臉都已經腫成這樣子,就別再硬撐了,我們都明白你的難處;邏輯不通,法律小白,論理也只會那一套 -- 瞎掰、硬扯皮...我們都懂你,真的盡力了,都懂!

不忍看你被圍毆的路人留 ~
Kake
愛面子的某人不會在乎這些的....[茶]
Benn1963
97 - 110...喔~不是,是 98-110...喔~也不是,是 99-110...唉~ 天啊,應該是 100-110...(待續) ??? [笑][笑][笑]
breeze01 wrote: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續行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喔,因為合乎規定


如果你說到這裡就停了,那就沒有任何問題
符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規定

但你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引申成「只要速度100-110可以持續行駛於內線」
那就非常有問題,法規根本不是這樣寫的!


判決書很清楚:法院針對條文裡「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邏輯,所謂「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指「不會致其他駕駛人因堵塞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標準就是最高速;而「堵塞行車」是「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不是「行駛內線」的例外


寫成易懂的文字就是:
法官認為,只要你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有機會滿足「堵塞行車」,

你猜猜看,實際速度100持續行駛於內線(你聲稱的員警不會開罰的速度),會不會堵塞行車?
你實際速度100,持續行駛於內線,不論狀況,都不回到中線,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規定?

你聲稱的100-110可以持續行駛於內線,就是於法無據的論述
甚麼95、96、97、98、100甚麼的,都不是最高速限


當然警察也不一定會開罰,但為何要把開罰與否寄託在模糊的法規之下?
警察哪天若真的嚴格取締了,你能說依法無據嗎?

當然一個法官的見解可以不是唯一標準,你可以當成個案來看
但,既然有個案發生的可能,你那種「100-110可以持續行駛不須回中線」的說詞就有問題了!
如果「100-110可以持續行駛不須回中線」是法律準則,那就根本不該出現個案!
不論數字要怎麼換,結論都不會變,因為法就是沒有訂出未達最高速限之外的明確行為定義
你隨時有可能成為其中一個案,今天是95被罰,明天就可能是96、後天就可能是97,
隨便警察自己看心情執法,你覺得這樣OK?

為了避免這件事情發生,你有兩種選擇
一是從善如流,不要長期佔用內線,跟其他人一樣把內線車道當成超車道使用,超完車就離開
二是支持修法,單靠警察取締與否的指導原則並不靠譜,法規定義清楚,你長期行駛才有理有據


誰都看得出來,你一開始非常有自信的說「只要速度100-110可以持續行駛於內線就不會開罰」,
目的就是要把「在特定條件下執行的行為」,引導成「可以常態性持續進行的行為」
最後發現自己虛設一個不存在的法規,而判例也多的是「不滿足條件下的真的可能構成違規」

結果你就縮回去,「只敢提足速行駛不開罰」,那就不用面對任何挑戰了!
那問你那麼多次:內線開不了最高速了,你要不要回中線?為何不敢回答問題?
你不是應該勇敢說:「管你條件是甚麼,老子就是要待內線」嗎?
奇怪了,把短期合法的行為,引申成長期都合法的你,跟所有人戰了老半天
結果還是縮回到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的限定條件去
怎麼不繼續提:100-110持續占用,不用回中線不違規?
你不就是心知肚明,走內線是有條件的,而且跟長期占用內線是兩碼子事

你如果要把自己變成「長期占用內線」的那群不道德駕駛,
那何苦浪費時間,要求所有人認同這種「違反群眾共識」的行為?不會有人認同你的!

若你實際上,就是正常的使用內線,速度不夠就退出,車流少了才又進入,
那我們談的「法上的模糊」,跟你的行為又有甚麼牴觸?又不是針對你不是嗎!


最後,沒有人會認為「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合法或不道德,短時間使用,沒人會說話

針對的是「長期佔用內線,對於影醒他人權益毫無自覺」的那種人
合不合法還不好說,但不道德是肯定的!!
Kake
我敢說某人會說這是廢文,然後再貼一遍警察FB的圖....
Kake
我敢說某人一開始忽略長期跟持續,被點出之後,因為"面子"大於一切,所以只好繼續說警察就是不會開單跟繼續貼警察FB的圖....
Jason kid wrote:
如果你說到這裡就停了,那就沒有任何問題
符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規定

但你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引申成「只要速度100-110可以持續行駛於內線」
那就非常有問題,法規根本不是這樣寫的!






無線迴圈喔,我其實已經回答你的問題了,你還是不斷的詢問
我的每個文字,你是都忘了看?






你幾個對我的提問,實際上在我所描述的事實與您的辯駁中,不起作用,實際上我不大需要回答

比如我描述出我所有使用內道時的所有情境,跟我上面要講的事實有啥關係。


我的實際速度100~110這段子,我已經寫在那邊寫一整天了,我描述出來的是一個我歸納出來的體察與發現,當然不是來自法規。

類似當我實際速度111(在最高速限110路段時),國道警絕對不會開單,也從無開單的案例,這當然不來自法規(也當然不是前面提到的 甚麼哪個警察講的,這種可笑的案例),來自實際經驗歸納的交流。你可以說這並無法源依據(都市傳說亦可),我也從沒否認我也不會否認,但不影響他是一個現階段為事實的效力。


我寫的實際速度110~110這段子,我如果看到或聽到實際案例,就會調整,改數字。

有人說這樣叫打臉,我倒不介意,我就是傳達一個我歸納出來的體察與發現。

單純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