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8924132 wrote:
問題不就是出在有人...(恕刪)

內側車道的多功能性可不是我的幻想喔!
我已經貼了主管機關的解釋了,主管機關已經說最高速限已經不是構成堵塞的原因了!

全部的人(含主管機關)都在幻想,只有某些01網友的個人複製文才能代表法律的解釋嗎?根本就是自己的解釋!

想講法就別論理,想講理就別扯法!
道路順不順暢,除了禮讓,最重要的還是是遵守法律!
否則,就如同某些網友說的,內車道不管前車速度多少,只要比我慢就得滾開的看法,只要繳交超速的罰單,即讓我一路無速限把內車車道當大鵬灣來飆車,主管機關能同意的話,將會是許多超跑的福音!要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自以為是的,絕對是你喔!
現存的堵塞定義不清已經貼給你看囉!
如果你認為堵塞沒疑慮,幹嘛多此一舉的替自己去反應「建議」33-2的廢除?提這甚麼「最高速限車道」,根本是法律自己的矛盾而已,你在打自己的臉喔!

堵塞的定義這是主管機關的回答,不接受也沒辦法囉!


胡說八道,你貼的那篇文,根本沒說堵塞定義不清,
堵塞定義不清,是你們大神們說的,
就不會去說沒定義行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你一長篇的複製文是你個人的獨斷,過去你已經複製多次,遺憾的是,法律可不是這樣解釋的!
...(恕刪)

這只是再次證明您毫無路權觀念 !
上述完全是說明你的錯誤在那裏 , 都是針對文句當中違反法律及法律原則,上面全部都有貼上法律條文, 所引用的來源,所有的理論,圖片,文字, 全部都有文獻上的依據
法律明文規定為何?
依「法律優位原則」:處罰條例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位階遠高於函釋
路權並非專用! 函釋解釋為"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符合路權及法令規定。最高速限行駛"不必離開??變成專用???將超車道解釋為"行車道"牴觸上位"超車道"法規?違反車道路權 ?
這樣說只是再次證明您根本不了解法律位階及授權關係

前面說明您沒有依據法條文字,添加文字, 倒推解釋 等等錯誤的說明, 很遺憾 ,您完全沒看

看到小賢子 wrote:
裡面並不是法律的解讀,例如管制6,明明在講車距,你硬扯路權!持續行駛內車道,你硬扯從南開到北的「不離開」,這些法律沒提的,你個人都擴大解讀而已!
...(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規定就擁有路權, 您卻不知道?

這再次證明, 您完全沒看 高管規則6在說什麼 ?
更完全不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的關係?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何謂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段空間是法律空出來給這台車煞停之距離, 其它車可以進來使用嗎? 這段空間的路權是法規分配給誰?
高管規則第十一條 又重覆了一次
處罰條例33-1-3 又重覆了一次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你說了"明明在講車距?" 知道這是法規有規定的, 卻不知道這就是路權?
卻一直堅持現行法規完全沒有的, 早已廢止的歷史法規"持續行駛內車道"???

路權不是只爭自己的權利,路權還有尊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您永遠不會懂路權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二
光是這一句的問話: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最高速限"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就知道你不懂速限了!
...(恕刪)
不懂速限?
不知道在說什麼???????????????? 速限多少就寫在標誌上! 寫多少就是多少!
遵守就好, 要懂什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的車速由中線切到內線,都是合法用路!

但書不得倒推
高管規則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8-1-3但書是 ○○狀況下(條件) -(one way)→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是 限制為最高速限! 不是把法規反過來說, 倒推成"最高速限"就能"切到內線"? "合法用路"?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內/中/外那一個車道,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更不是依據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這是兩種不同方向的"路權"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指定內側車道! 內/中/外橫向當中的那一個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多長?多少公尺的路權)

就算是反對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違反"最高速限",就算測速, 也是測 (縱向 ↑ ↓)。 從來不知道車速多少也能說成是(橫向 ← →)?????
(先測出縱向 ↑ ↓車速為多少, 再測移入偏向的角度? 再算出中線→內車道"車速"橫向位移的分量為多少嗎?


合法在那裏? 合於那一條法規之車道路權? 速限也能挪移為車道路權???
如果『車道速限』也能挪移為「車道路權」??
那麼? 合於速限就能去闖紅燈? 合於速限直行車佔用左轉車道? 合於速限支線車不讓幹道車?
有這種合法嗎?

您還是沒有回答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最高速限"能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會質疑為何中線能開110幹嘛還切到內線?
因為是中線車在安全車距外就發現前有慢車,提早進入超車道而已!
至此,就不是你的主張先有進入超車道,再發生最高速限的先後順序了!
..(恕刪)

這不過再次證明進入內側車道是因為超車, 不是因為"最高速限"

但是,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以為路權無遠弗屆, 能宣稱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嗎?
所以, 車還在重慶北路交流道, 就可以宣稱"發現林口交流道有一台慢車?" 一定要超越它?
為了超越7公里外那台慢車? 所以可以一直行駛"內側車道"7公里去超越它?
這種誤以為路權永無限制?說法和保持最高速限就能永不離不開內側車道一樣糟?是如出一轍的錯誤!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比中線快外取得路權就進入超車,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路權就該離開!




我先說拉

你他媽如果你開車又你的車帶他們出遊他是在嘴小

這是朋友?

是仇人吧

還是你朋友都這種厭世白癡,遇到一點點看不慣就是要拚到底

問題是你朋友,不是你開不開內側車道好嗎,董?

阿就整條沒人你管我怎麼開(不要蛇行&危險動作)

你強你猛以後出遊都你開用你的車阿,我還可以睡大頭覺咧

我他媽一看到你壓雙白雙黃就嘴到你連車都不想開

一超速就開嘴,嘴到你開車不能自理好嗎

我還可以嘴緊急煞車,沒保持前車車距咧

出錢出力的都你,還被嘴我他媽以後絕對不會再跟這種垃圾朋友出遊
herblee wrote:
這只是再次證明您毫...(恕刪)

「所以, 車還在重慶北路交流道, 就可以宣稱"發現林口交流道有一台慢車?" 一定要超越它?
為了超越7公里外那台慢車? 所以可以一直行駛"內側車道"7公里去超越它? 」

你的擴張解釋還真離譜,我提55公尺前以最高速限的車速提早進入超車道,只是打臉你的「四個輪子進入超車道才發生最高速限的順序」,你卻扯7公里外,;你的眼睛能看到7公里外的慢車?你的眼睛是千里眼嗎?胡扯!

此外,
持續行駛內車道你都能解釋成「不離開超車道」
擴張解釋成由北部到南部的不離開內側車道,真會掰!
上國道的車最中都會下交流道的,這點常識你不懂嗎?

路權的看法只是你自己的解釋,非主管機關的解釋!
高管六不是談路權,是談安全車距,你還在硬扯路權,亂扯一通!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的多功能性可不是我的幻想喔!
我已經貼了主管機關的解釋了,主管機關已經說最高速限已經不是構成堵塞的原因了!

信仰畫虎類犬
以致出現這種"幻覺"


您還說不是在"幻想"

說有快車道功能
讓人可以當瓶塞
算哪門子快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全部的人(含主管機關)都在幻想,只有某些01網友的個人複製文才能代表法律的解釋嗎?根本就是自己的解釋!

"我思故我在"
不能在這發表自己對法律的解釋?
您對"現況"滿意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想講法就別論理,想講理就別扯法!

您以為法院跟這裡一樣
都是可以讓您"無理取鬧"的地方?
(於理無據還硬要湊熱鬧)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順不順暢,除了禮讓,最重要的還是是遵守法律!
否則,就如同某些網友說的,內車道不管前車速度多少,只要比我慢就得滾開的看法,只要繳交超速的罰單,即讓我一路無速限把內車車道當大鵬灣來飆車,主管機關能同意的話,將會是許多超跑的福音!要嗎?

"依法"超完離開就好
哪來這麼多無謂的煩腦

比您快的都是超速?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 車還在重慶北路交流道, 就可以宣稱"發現林口交流道有一台慢車?" 一定要超越它?
為了超越7公里外那台慢車? 所以可以一直行駛"內側車道"7公里去超越它? 」
...(恕刪)

這裏的錯誤和前面一樣, 法規沒有整段看完,都是只挑其中一句, 選擇性的看法條 !
這一段都還有上下文 , "宣稱" 是什麼意思?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擴張解釋還真離譜,我提55公尺前以最高速限的車速提早進入超車道,只是打臉你的「四個輪子進入超車道才發生最高速限的順序」,你卻扯7公里外,;你的眼睛能看到7公里外的慢車?你的眼睛是千里眼嗎?胡扯!
...(恕刪)

「四個輪子進入超車道才發生最高速限的順序」?是看到小賢子寫的, 不是herblee !
四個輪子進入超車道之後,才適用法規"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超車道之前, 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這樣的事實不適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一段話顯示, 錯誤的地方仍然是毫無路權觀念
法規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中線車道"!
你說的和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這個事實!根本是發生於不同的車道的行為! 地點是不一樣的!時空是不一樣的!也能說成一樣???

無視高管規則2,法條區分了車道,不是所有車道都一樣! 您知道嗎?
無視高管規則9, 法條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
無視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55m可以110km行駛
超出這個範圍55m之外, 就不是你的路權範圍(沒有法律授權了!),那是別人的路權! 不能侵入!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使用限制是55m, 不能侵入55m外別人的路權範圍

如果只是以"最高速限"為條件,而沒有"超車", 你的路權範圍就只有這個車道寬度內的55m長度
並不會擴張到左邊那條車道
不足55m?為保持安全車距才換車道

超車的條件? 必須要有車可超
由55m-縮短→少於55m?才代表有速差,有-a(負的加速度)出現
55m之外? 要如何行使"超車道路權" ??
依據高管規則6, 55m長度之內, 根本就能達到 110km 而不必換車道

如果您有超過55m的車距? 還需要換車道超車才能維持安全車距? 表示車速是超速了 !
因為, 超過55m對應的車速是超速的110+以上
有55m能110km行駛,也有能變換車道的安全車距,這是在F(自由流), 前車又在55m外, 並不是S同步車流

表示車流量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拿何種路權去變換車道?
在55m外, 前車在你的路權範圍外, 拿什麼來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此外,
持續行駛內車道你都能解釋成「不離開超車道」
擴張解釋成由北部到南部的不離開內側車道,真會掰!
上國道的車最中都會下交流道的,這點常識你不懂嗎?
...(恕刪)

錯誤仍然是相同, 只挑其中一句, 再排列組合 !
"擴張解釋成由北部到南部的不離開內側車道,真會掰!"是看到小賢子寫的, 不是herblee

法規原本就規定有,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是一定要離開超車道! 不再超車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錯誤仍然是 毫無路權概念
法規根本沒有 『持續行駛內車道』 這樣的文字
這不是法規 ! 只是不必遵守的東西 ?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的看法只是你自己的解釋,非主管機關的解釋!
高管六不是談路權,是談安全車距,你還在硬扯路權,亂扯一通!...(恕刪)

上面的說法是同樣的錯誤
法律的位階遠高於函釋
公民是遵守法律而非遵守函釋?
不是去遵守法規沒有的東西!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寫的就擁有路權 , 無視路權就是無視法規

您還是沒有回答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最高速限"能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8924132 wrote:
信仰畫虎類犬道以致...(恕刪)

錯囉!
兩物體速度(110)相同,車距相同,
後車是無法超越前車的。
反而有逼車的法則!

我說的,跟主管機關說的一樣,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依法有據,你藍紅圖、自畫圖跟h兄的複製文多貼幾次也沒差!事實勝於雄辯!
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沒違規就是沒違規!

katana057 wrote:
胡說八道,你貼的那...(恕刪)

我貼的那篇主管機關是說最高速限已經不會堵塞囉!
herblee wrote:
這裏的錯誤和前面一...(恕刪)

錯囉!
法規沒提「持續」兩個字,也無「不可持續」行駛內車道,既然都沒提,也就無罰則可言!

進入超車道後,才有資格談超車道路權,
當車在「中線車道」,根本無法主張超車道路權!
當車進入「超車道」或「內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說法還是錯的路權解釋!
早已經「正在發生的最高速限」不會因爲由中線變成內線,就變成你說的取得內車道路權,變成進入「內車道」後才發生最高速限!你還是搞不懂正在進行的事,跟變換車道的事!

規則6或11等所提的車距,你還是喜歡自作主張拿來當路權!
但規則中完全沒提到的路權二字,你自己都「補上」了!這倒令人覺得奇怪!

並非車還在重慶北路交流道, 就可以宣稱"發現林口交流道有一台慢車?" 一定要超越它?
若兩個交流道間沒車,那就不是要超越他車,而是8-1-3的用路方式囉!

不是為了超越7公里外那台慢車? 所以可以一直行駛"內側車道"7公里去超越它?
而是不堵塞⋯⋯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這7公里都沒車,如何違反33-2的規定?根本沒有!

路權是有限制的!最高速限上的110速度的限制你裝傻沒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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