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herblee wrote:
又漏字了! 並不...(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還沒進內側車道!車不再這個車道上! 您所說的是"最高速限"? 當然是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然而, 路權是有範圍的,左右以車道為限! "路權"不可能跨兩個車道!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 跨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
…………以上是您的說法。

您是說以最高速限並開在中線的車不能跨到內車道使用嗎?路權不能跨越車道呀~那你是怎麼變換車道的?

請問,以最高速限行駛中線的車要怎麼進入內車道?
照你剛剛的解釋,您還是認為先進入內車道,才發生最高速限嗎?(您過去時間序的回答是這樣的哦)
所以以最高速限開在中線的車要不要先降速再進入內車道?

sk23746 wrote:
請問內線超車道前面...(恕刪)

只要你提到的”不管後車速度開多少,前車就一定要讓”有寫在法條內,嗯…我絕對會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於中...(恕刪)


H兄的高館規則是長成下面這樣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以速限、速度都不是行駛內側車道的重點,也打不到他邏輯的盲點
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都取決於是否要『超車』

所以之前我先舉出他把『但』的意思變成『且』的意思,是不合理
當然他也會死玩文字遊戲說就是法規就是『但』,不可以說成『且』(雖然在他心目中是"且"的意思)
然後就搬出羅教授的但書分類,說高館規則的但書是【附加補充性質】
因為是【附加補充性質】,所以是"且"的意思,但是還是只能說『但』,要符合法規

我也信問了羅教授,他本人也打槍H兄的說法,羅教授已經擺明說高館規則的但書是例外性質
當然他又開始回到自己的邏輯圈,繼續拿著羅教授的書奉為圭臬
因為只剩下那段話可以圓他自己的邏輯論述


所以我才說他跟k兄算是雙寶
羅教授課本的忠實粉絲~~

herblee wrote:
又漏字了! 並不...(恕刪)

又例如高管規則8-1-1 ,也是要整句看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90km以上之路段,行駛低於80km, 相對車速,速差 10km,有比較,比較80和90,80比90較慢 ,才會有○○之"較慢速小型車"
80km以上之路段,行駛低於70km,也是稱為 "較慢速小型車"

較慢速小型車 , 較慢速是形容詞, 形容這個小型車和該路段最高速限有10km速差!
當較慢速小型車超越時,車速超過70 或 80km, 身分還永遠是較慢速小型車嗎?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早以廢止!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必須是有前車可超, 才能進入中線車道暫時利用!
無車可超時, 不符這個條文,留在外側車道同樣可以110km行駛 
你回應的這一段話很長,很多,

但,跟我問的問題,以最高速限的中線車進入內車道的問題有何關係?

Gullit168 wrote:
H兄的高館規則是長...(恕刪)

那是因為我題目最先是,
”中線開最高速限110的後車遇到開100的中線前車,
要怎麼超車?”
是不是中線後車要進入內車道(即超車道)來超越中線開100的車,
他老兄就扯到要後車開110,與前車車距要55公尺。
我問他,難道中線後車在距中線前車100公尺就不能提前進入內車道嗎?
他老兄就說了,先進入內車道取得路權,才有最高速限的發生,是先後時間序的問題。
這個問題出在,中線車開最高速限110,進入內車道來超中線慢車,很平常的行車方式,也是合法用路方式,路權的取得那有甚麼時間先後問題。
法律不會要求中線開110的車降速進入內車道(先),再提速到110(後)來超中線開100的車,滿足先後時間序,這樣根本不符合道路最大使用效益。






Gullit168 wrote:
H兄的高館規則是長成下面這樣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又再把","變成句號,根本連符號都不會用,
且的前面居然是句號的啦。
Gullit168 wrote:

1.只要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就是合法
2.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要看車主的前方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加速
有足夠的空間加速(不堵塞行車)但卻未加速至法定最高速限,違法
無足夠的空間加速,可視為堵塞行車或是壅塞車流,適用高館規則第6『安全車距規定』及第8-2『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所以合法

整篇判決書都是在描述上面的邏輯
是否合法或違法就是以上條件,剩下的都不屬於高館規則8-1-3的但書範圍

完全看不到『堵塞後車』是否為違法的要件
『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就是這句話的意思

大笑大笑


要堵塞到後車的判決書,我前面也貼過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 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
檢舉人堵塞到後車,後車提告檢舉人
結果法官在認定檢舉人是否違規時,只『判斷車速是否達到法定最高速限』
也完全沒看到『堵塞後車』的判斷依據,即使已經實際發生堵塞後車之事實

因為『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大笑大笑



我找了那麼多篇判決書,證明我說的高館規則8-1-3的『堵塞行車』是指車主與前車是否有足夠的車距
而且同時也反證你錯誤的堵塞後車理論

那你呢,你的『堵塞行車』是指『車主堵塞後車』的官方資料呢??
如果找不到,那我只能視你的論述為嘴砲了 大笑大笑大笑


字海戰術?
你引言的言就回你了好嗎?
字都幫你反紅了,還看不懂,
我也沒辦法...

katana057 wrote: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159號
(三)原告雖以前開情詞作為辯解,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惟查:
1.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其中第1項
第3款及第2項即明定除交通壅塞外,內側車道僅供超車或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倘若未遵循上開規定,
即屬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並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是原告另辯以91公里已達該路段平均速限(70
至110公里),未以龜速行駛,未造成內側車道堵塞或影
響其他用路人情事,無任何違規云云,亦屬無據,無可採
信。


這段是指開罰好嗎,
代表的是,速度違法開罰,
並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跟法官同步?不是吧,
根本就是你在斷章取義,
你總是自己把逗號在腦中變成句號。

Gullit168 wrote:
整篇判決書中『不堵塞行車條件』都是在強調車主前方的是否有足夠空間,對後方是否堵塞行車隻字未提
且法官已經明確表明『是否阻礙後車』根本不是內側車道使用的違法要件之一


當然,因為他根本沒堵塞後方行車,
那是指違法認定,並不一定要以包含阻礙後車為要件好嗎,
速度違法就開罰的意思,就算你沒有堵塞行車,速度違法就罰。


即屬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並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你引言的言就說了這是整句的好嗎,
即屬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你的是,
即屬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並不以實際上有發生阻礙後車之情形為必要。
你根本把它拆開來看,且將後句套在你自己預設的立場上,完全斷章取義。

katana057 wrote:
字海戰術?
你引言的...(恕刪)


好好學著怎麼閱讀別人的文章吧
總共有兩篇判決書



你的『堵塞後車』的官方資料勒~~
Gullit168 wrote:
好好學著怎麼閱讀別人的文章吧
總共有兩篇判決書
大笑大笑


你的『堵塞後車』的官方資料勒~~ 大笑大笑


原來有必要學習"閱讀書寫錯誤"的文章啊,
且的前面居然可以是句號,你的老師在哭哭了,

有空在幫你找,你跟八萬一真的挺像的,
說真的不想再陪你瞎扯蛋了,隨便你講,
反正你的言論會助長龜方,等龜龜多到管不住的時候,
就跟大陸一樣修法把超車道拿掉吧,我只知道大陸有把超車道拿掉,
還沒有聽說有其他國這樣做。
katana057 wrote:
原來有必要學習"閱讀書寫錯誤"的文章啊,
且的前面居然可以是句號,你的老師在哭哭了,
有空在幫你找,你跟八萬一真的挺像的,
說真的不想再陪你瞎扯蛋了,隨便你講,
反正你的言論會助長龜方,等龜龜多到管不住的時候,
就跟大陸一樣修法把超車道拿掉吧,我只知道大陸有把超車道拿掉,
還沒有聽說有其他國這樣做。


原來你堵塞後車說了那麼久,手邊連一篇可以證明的官方文件都沒有???
從頭到尾都是口說無憑的嘴砲??
被堵到沒有資料了,辯輸了,開始準備腳底抹油了??

一開始我說『堵塞行車』是與前車的車距,你還說我在搞笑
判決書一出來,現在看起來你比較像在搞笑了

而且還愛擺老哩,你也不看看你跟我是什麼時候註冊的
我在跟H兄從台灣法律戰到美國法律、國外學術文獻不知戰了幾篇
你可能還在摸索怎麼使用01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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