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側車道的多功能性...(恕刪)

直行車、轉彎車、起步車都有路權,
但你知道路權有分優先順序嗎?
超車道誰有優先路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兩物體速度(110)相同,車距相同,
後車是無法超越前車的。
反而有逼車的法則!

您在說您自己"錯囉"?
無法超越前車
您這些都是廢話
(要不要找您想把藍圖變紅圖那段出來)


速度相同,您怎麼逼車的?
車距根本不會縮短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說的,跟主管機關說的一樣,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依法有據,你藍紅圖、自畫圖跟h兄的複製文多貼幾次也沒差!事實勝於雄辯!
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沒違規就是沒違規!

中央標準法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高公局的函釋,直接違反上面那條
拿一個已經廢止的法規命令
想說服誰啊
(騙騙您可以啦)
辨別官腔的核心要點就是:他說的話使對方聽不懂,讓自己不掉坑,給上級不添亂。

最高速限能不能造成堵塞?

是"位置"問題,不是"速度"問題

----
台灣跟日本超車道在平均速度110下
車道里程生產量剛好差了一倍
人家到每小時2000輛次
都還能開110....




把問題推給"虛無飄渺"的慢車
造成用路人"對立"
藉此掩蓋主管機關的"怠惰"
這套路還不明顯?
G-PLUS wrote:
直行車、轉彎車、起...(恕刪)

直行車,轉彎車,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

「超車道」,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權利,前提是「超車」的動作!
同處於「超車」的前後車,不論是否超「同一台車」或「不同車」,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至於車與車之間的安全車距,平面,國道均得保持!
8924132 wrote:
您在說您自己'錯囉...(恕刪)

最高速限不會造成堵塞,但會堵塞到開在速限以上的後車!

台灣與日本,不同的事,日本人守法者眾,台灣人守法性差!

我想,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會有超車道的法律後門吧!

你的圖證明,還是內車道速度還是比較快啊!

法律與規則講的是不同用路方式,相輔相成,無抵觸問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直行車,轉彎車,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

雖然不是回小弟的
但看到槽點,實在不吐不快

照您這麼說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條可以廢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不會造成堵塞,但會堵塞到開在速限以上的後車!

有哪隻眼睛看到有人超速
是不是堵的妥妥的?

比您快的都超速?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台灣與日本,不同的事,日本人守法者眾,台灣人守法性差

速限100公里
每小時2000台車還開到110
您說這叫"守法"?

台灣人是"好騙"
才會以為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
是"守法"的表現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想,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會有超車道的法律後門吧!

哪來的"後門"?
完全都是您自己的"幻覺"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應"在法律用語內,有強制性、必要性、義務性
就是沒有"選擇"性

路況允許還能有"瓶塞"的地方
連"道路"都稱不上了
更罔論快車道、超車道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圖證明,還是內車道速度還是比較快啊!

那叫"平均"速度
用右側超車刷出來的
您覺得很開心?


上九,亢龍有悔。

《象》曰: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高傲的龍,會有悔恨。

亢原指頸部或咽喉,後引申為高的意思,今言「高亢」即為此義。亢龍,意指居高位的龍,此有高傲之意。過猶不及,五位是飛龍在天,已至尊位。上位則過高,反而有危險。《文言》「貴而无位,高而无民」,意指上九雖高貴但無權位,且無人民之擁戴,以此而動,必有悔恨



用九,見群龍无首,吉。

《象》曰: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用九」為乾卦六爻皆變,也就是筮得「乾之坤」,則以「用九」為占斷。

六爻皆變,為六龍(群龍)無首之象。
乾龍為純陽之物,最忌剛上加剛,以適變、中庸為宜,若在物首則反而過亢
因此群龍而無一龍可為首,無首則吉。

盈不可久
您沒看到一下就"萎"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與規則講的是不同用路方式,相輔相成,無抵觸問題

法律是用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小弟直接複製道交條例第一條)

您說會讓人塞到不要不要的方法
沒有牴觸法律?
8924132 wrote:
雖然不是回小弟的但...(恕刪)

既然叫"平均"速度,
這跟用右側超車刷出來的就沒絕對管係了!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是指「慢速車行駛內車道」!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條最大的問題,
就是後車如何認為前車一定能「聞」到後車喇叭、顯示超車燈光!

跟超速問題一樣,如何認定超速?

堵塞罰則是一萬二,逼車可以罰到二萬四!

法律維持道路秩序,但也得要用路人守秩序!
昨晚從嘉義開回台南,
用115的速度開在內車道,中、外車道整條路沒什麼車,請問堵塞到誰?
115的速度只能跟上前車,「兩車速度相同、車距相同」,如何認定堵塞?
後車就是再加速來「製造堵塞」的假像而已!

法律要維持道路秩序就是要有規矩,車速再快,還是得遵守速限規定!

你的易經雖然跟複製文一樣,
貼來蓋這棟大樓,雖然文不對題,無妨!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法規沒提「持續」兩個字,也無「不可持續」行駛內車道,既然都沒提,也就無罰則可言!
...(恕刪)

高管規則是正面表述的規則, 又再度把規則講成反過來的罰則 ?

這個錯誤又是任意倒推法規 ! 『?講來過反是又 』不知道錯幾次了!
任意排列組合法規的文字,正面表述的規則講成負面解釋的罰則? 這是在玩弄法規
但書不得倒推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限制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走錯車道違反規則,此種錯誤行為→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走錯車道怎麼會沒有罰則??
不是把但書法規反過來講, 倒推成另外一種不是法規的"東西"?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進入超車道後,才有資格談超車道路權,
當車在「中線車道」,根本無法主張超車道路權!
...(恕刪)

毫無路權觀念
錯的超級離譜 , 以為是搶頭香? 是先搶先贏嗎? 不必受法規管制嗎?
怪不得交流道有這麼多螃蟹車
綠燈才有路權! 闖紅燈早於綠燈一方進入路口?還是沒有路權! 還是闖紅燈!不會變成有路權?
這種法規的管制/分配/排序才是"路權", 不是闖進去就是路權?

飛機都不受塔台管制, 先擠進跑道就取得起飛/落地權嗎?
火車都不受行控中心的管制, 先擠到轉轍器就取得路權嗎? 轉轍器不是你的方向,擠進去硬要過就出軌翻車了!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道路沒有平權這種事! 必須受到法規的管制!也就是路權的管制! 十字路口如果是平權? 四方一起通行!不撞在一起才怪?
就是毫無路權觀念, 不遵重別人的路權, 以為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硬擠別人的安全車距? 才有這麼多車禍!

沒有路權擠進超車道? 還是同樣沒有路權!
法規是『超車道』三個字 ! 不是"超車"二個字
法規說的是車道路權!『超車道』是那一條, 區分了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外側車道的不同! 法規不是在描述"超車"這種動作如何如何!說的是區分"車道"!
超車道的路權是超車,是"內側車道"要比"中線車道"快!
比中線快! 車在中線車道就會和前車有速差, 速差會造成車距縮小,小於55m無安全車距,為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才變換另一個有車距的車道
比中線快! 車在在內側車道上,會超越中線車, 而不會是和中線車併駛!
必須是這樣才是超車, 才擁有路權!
車在中線車道, 比其它中線車快會縮小車距 ! 因車距不足才換車道!(高管規則6/高管規則11)
車在內側車道,比中線車快就會超越中線車 !
(高管規則8-1-3本文/高管規則11)
必須符合"超車道"(車道路權)這個事實的認定
不是什麼叢林法則! 反過來說成佔地為王,坐地分贓, 不是搶進超車道?路權就是你的???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每一個步驟都要被管制, 受到使用限制!

看到小賢子 wrote:
當車進入「超車道」或「內車道」,才有最高速限的說法還是錯的路權解釋!
早已經「正在發生的最高速限」不會因爲由中線變成內線,就變成你說的取得內車道路權,變成進入「內車道」後才發生最高速限!你還是搞不懂正在進行的事,跟變換車道的事!
...(恕刪)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8-1-3但書在有55m車距的情況下,指定此一車道為此種速限行駛!
但書不得倒推, 不得把但書反過來負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這又不是罰則? 和用路人的車速有什麼關係? 無關!

車在中線車道? 卻能說自己在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還衍出一堆自稱的合法?
完全不知所云???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還是搞不懂正在進行的事,跟變換車道的事!
...(恕刪)

正在進行的事? 是這台車在中線車道上 , 這台車在跨行中/內車道
根本就不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法律事實根本不適用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條法規!
車在中線車道上? 要如何"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在說"車道路權",
還有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要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因"超越前車" 暫時利用 中/內車道
外/中車道一台車都沒有? 這台車是怎麼進來的?????

有依照法規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規則6或11等所提的車距,你還是喜歡自作主張拿來當路權!
但規則中完全沒提到的路權二字,你自己都「補上」了!這倒令人覺得奇怪!

毫無路權觀念, 路權就在法規當中,不必補上, 您不知道路權來自於法規 ?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並非車還在重慶北路交流道, 就可以宣稱"發現林口交流道有一台慢車?" 一定要超越它?
若兩個交流道間沒車,那就不是要超越他車,而是8-1-3的用路方式囉!

這裏的錯誤又是把法規倒過來推衍/類推 ?
高管規則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限制 為超車道! 限制為"最高速限"
是使用限制! 不是倒過來的"使用", 不是什麼完全相反的?"用路方式"????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是為了超越7公里外那台慢車? 所以可以一直行駛"內側車道"7公里去超越它?
而是不堵塞⋯⋯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這7公里都沒車,如何違反33-2的規定?根本沒有!

路權是有限制的!最高速限上的110速度的限制你裝傻沒看到嗎?
...(恕刪)

又亂扯不相關的法規
33-2 條文根本沒有"最高速限"的文字, 根本就和8-1-3但書扯不在一起
堵塞和車距有關(高管規則6), 和內側車道指定"最高速限"那面標誌(8-1-3但書)無關

這種說法是斷章取義 , 只看"堵塞"二個字, 卻不看上下文,也不看是規則(正面表述)還是罰則(負面表述)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規則,是正面表述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這個不堵塞指車流狀況為 F自由車流 這個狀況下 ,有55m車距
"致堵塞超車道行者"是罰則,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路! 若未回原車道, 是追究那個讓F自由車流 降等為 S同步流的人的罰則!
兩者時空完全不同, 在說不同時空的兩件事 ,也能混為一談 ???

您還是沒有回答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請問"最高速限"能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直行車,轉彎車,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
...(恕刪)

使用該道路的權利 是『通行權』 ! 根本就不是路權!
毫無路權觀念 ,對不起, 您完全弄錯"路權"了
路權來自於法規, 必須依照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誰能走,誰不能走,誰先走?誰後走?才是路權問題!

高速公路禁止牛車, 自行車, 三輪車進來,這些車不能進入是"通行權"的問題 ! 不是路權!
紅燈停,綠燈行, 綠燈擁有路權, 紅燈一方喪失路權 ,路口輪替使用, 這才是路權問題!
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道讓幹道, 路口輪替使用才是路權問題
"都可以通行"根本不是誰先走, 停等禮讓的問題 !
完全弄錯"路權"? 才會導致胡亂套用"路權"的誤解
"路權"所說的不是只有"爭自己的權利", 還有尊重他人路權的義務 !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權利,前提是「超車」的動作!
...(恕刪)

因為都有"通行權" ! 而不是都有路權! 沒這種事!都有路權會撞在一起!

奇怪? 是複製太多錯用到別人的文章嗎? 怎麼說法180度大轉變, 居然說出 "前提是「超車」的動作!"???
超車道本來就是輪替使用! 只要超車就能使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同處於「超車」的前後車,不論是否超「同一台車」或「不同車」,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至於車與車之間的安全車距,平面,國道均得保持!
...(恕刪)

根本就不存在 "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這種事!
又以為是先搶先贏的叢林法則???
如圖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後車保持安全車距行駛,永遠和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兩者根本沒有機會發生 『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的問題

但是不再超車,比中線慢,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非超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受路權保障了!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G-PLUS wrote:
直行車、轉彎車、起步車都有路權,
但你知道路權有分優先順序嗎?
超車道誰有優先路權?


超車者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最高速限者也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兩者相遇,前車有優先路權

最高速限者遇到前方未以最高速限超車者,前車有優先路權
超速超車者遇到最高速限者,前車有優先路權

高管規則8-1-3只提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未指定為『超車優先道』、『超車專用道』
所以並不存在超車者有內側車道的優先路權這回事...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是正面表述...(恕刪)

並非解釋成「車在中線車道卻能說自己在遵守內側車道速限」,你別胡扯!
而是早就已經發生最高速限的事實了,不論這台車是處於中線,還是內線,最高速限都已經是「現在式」,「變換車道是尚未發生」
而你的主張「取得內車道路權才發生最高速限」這句話是先後順序完全顛倒的說法!

你喜歡提的例子:
綠燈才有路權! 闖紅燈早於綠燈一方進入路口?還是沒有路權! 還是闖紅燈!不會變成有路權?
這種法規的管制/分配/排序才是"路權", 不是闖進去就是路權?
這是嚴重錯誤解讀路權!你果然搞不清什麼才是路權!

紅綠燈是管制「兩條道路」交叉、交會的「路口通行管制」,跟國道超車道「一個車道」根本不同!
硬要用國道比的話,應該是「國道主線與加速車道」的交會!
其正處於主線的車其路權優於加速車道!

這句也是錯的,
「兩者根本沒有機會發生 『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的問題 」
超車道的前車路權大於後車是事實!
說過幾百次了!
路權是路權,安全車距是安全車距,法規沒提的事還傻傻的扯在一起才是最奇怪的事!
超車道由南部到北部300多公里,只要保持安全車距,任何最高速限車均有權進入,這些前後車在發生事故而追撞時,你還能主張「兩者根本沒有機會發生 『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這種謬論喔!
你沒被追撞過嗎?被撞過你就知道囉!

超車道的使用方式本來 前提是「超車」的動作!
超車道本來就是輪替使用! 只要超車就能使用 !這是對的!

但是,
內側車道就是另外一種道路使用方式囉!
兩個交流道7公里,沒車時,就能以8-1-3的用路行駛內側車道,此時,並沒有違反33-2的「堵塞超車道」規定!

你這段話,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規則,是正面表述的,時空是正在超車!車在內側車道上,這個不堵塞指車流狀況為 F自由車流 這個狀況下 ,有55m車距
"致堵塞超車道行者"是罰則,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路! 若未回原車道, 是追究那個讓F自由車流 降等為 S同步流的人的罰則!」
你這段的複製文只有一個答案,就是「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只有慢速車才會導致車流降速!
Gullit168 wrote:
超車者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最高速限者也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兩者相遇,前車有優先路權

最高速限者遇到前方未以最高速限超車者,前車有優先路權
超速超車者遇到最高速限者,前車有優先路權

高管規則8-1-3只提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未指定為『超車優先道』、『超車專用道』
所以並不存在超車者有內側車道的優先路權這回事...


先提醒你,
你還沒提出任何能反對[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的證明呢!

進入你的正題,
「車種」專用車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1、拿「車種」來抵消「行為」做什麼?
且法規已經說了限行駛小型車了啊,「車種」已經表明在小型車上了,
他怎麼不叫「小型車」超車道?
同樣類比,救護車怎麼不叫救護專用車,救護車可不可以開去買便當?

2、機車專用道,是因應李前前前總統的大力推廣的禁行機車,
而另外規劃的機車(優先/專用)道,
那是為我國獨創,世界唯一的禁行機車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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