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katana057 wrote:
原來有必要學習"閱讀書寫錯誤"的文章啊,
且的前面居然可以是句號,你的老師在哭哭了,


而且你真的不會閱讀別人的文章
"且"前面哪個句號就是要凸顯H兄法條見解的不合理

這就是愛玩文字遊戲的結果,思考太過表面
更一步的隱喻都看不懂


就跟我去一次民意論壇問個問題,看到回覆內容就知道那邊負責回答人員的心態是什麼了
所以我才說去民意論壇問,只會有罐頭訊息,得不到答案
你閱讀真的要加強,看不懂我的隱喻,自己的問題最後還被別人踢皮球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是因為我題目最先是,
”中線開最高速限110的後車遇到開100的中線前車,
要怎麼超車?”
是不是中線後車要進入內車道(即超車道)來超越中線開100的車,
他老兄就扯到要後車開110,與前車車距要55公尺。
我問他,難道中線後車在距中線前車100公尺就不能提前進入內車道嗎?
他老兄就說了,先進入內車道取得路權,才有最高速限的發生,是先後時間序的問題。
這個問題出在,中線車開最高速限110,進入內車道來超中線慢車,很平常的行車方式,也是合法用路方式,路權的取得那有甚麼時間先後問題。
法律不會要求中線開110的車降速進入內車道(先),再提速到110(後)來超中線開100的車,滿足先後時間序,這樣根本不符合道路最大使用效益。


你跟他討論問題,要先將問題描敘的巨細靡遺
他只會看你的問題的『文字』,思考非常的狹窄
所以到後面跟他討論都是在推敲文字用法
只要陷進去,感覺就像文字獄
跟辯論強調『邏輯思考』差遠了,這也是我後來不想再跟他辯的原因
Gullit168 wrote:
而且你真的不會閱讀別人的文章
"且"前面哪個句號就是要凸顯H兄法條見解的不合理

這就是愛玩文字遊戲的結果,思考太過表面
更一步的隱喻都看不懂


就跟我去一次民意論壇問個問題,看到回覆內容就知道那邊負責回答人員的心態是什麼了
所以我才說去民意論壇問,只會有罐頭訊息,得不到答案
你閱讀真的要加強,看不懂我的隱喻,自己的問題最後還被別人踢皮球 幫不了你
大笑大笑


你的閱讀才要加強好嗎,
你根本亂套好嗎,
H兄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面判決書的逗號都能被你變句號,
且拆開來看,實在狂啊。
Gullit168 wrote:
原來你堵塞後車說了那麼久,手邊連一篇可以證明的官方文件都沒有???
從頭到尾都是口說無憑的嘴砲??
被堵到沒有資料了,辯輸了,開始準備腳底抹油了?? 大笑大笑大笑

一開始我說『堵塞行車』是與前車的車距,你還說我在搞笑
判決書一出來,現在看起來你比較像在搞笑了 大笑大笑

而且還愛擺老哩,你也不看看你跟我是什麼時候註冊的
我在跟H兄從台灣法律戰到美國法律、國外學術文獻不知戰了幾篇
你可能還在摸索怎麼使用01勒 大笑大笑


聽你在扯,
你要不要把你跳過的東西全部都回一回再來說?

你最後那段根本惡意抨擊+自我感覺良好。
這議題論了好幾年了好嗎。
katana057 wrote:
你的閱讀才要加強好嗎,
你根本亂套好嗎,
H兄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面判決書的逗號都能被你變句號,
且拆開來看,實在狂啊。



你漏了『堵塞行車』的部分
也少了指定對象『小型車』

法條涵義差很多
不是『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來超車』(不管超1台還是好幾台車)

現行法條就是
『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來行車』

你整天愛堵塞後車,堵塞到都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
就跟『內側車道為法定最高速限道』一樣
錯得離譜


katana057 wrote:
聽你在扯,
你要不要把你跳過的東西全部都回一回再來說?
你最後那段根本惡意抨擊+自我感覺良好。
這議題論了好幾年了好嗎。


是你自己先愛擺老哩,想偷罵人怕被告,打什麼馬賽克
你以為你擺出這樣的姿態,別人是會給你多好的臉色

而且還是沒有資料? 那就是嘴砲摟~
Gullit168 wrote:

你漏了『堵塞行車』的部分
也少了指定對象『小型車』

法條涵義差很多
不是『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來超車』(不管超1台還是好幾台車)

現行法條就是
『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來行車』

你整天愛堵塞後車,堵塞到都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
就跟『內側車道為法定最高速限道』一樣
錯得離譜


H兄的是沒超車即沒路權好嗎,
對沒路權的說什麼不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不是只用在形容車前狀況好嗎,
且超車就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型車道是真的我漏打了

Gullit168 wrote:
是你自己先愛擺老哩,想偷罵人怕被告,打什麼馬賽克
你以為你擺出這樣的姿態,別人是會給你多好的臉色
而且還是沒有資料? 那就是嘴砲摟~


你沒資料的東西更多好嗎,
偷罵人?
總比你直接惡意抨擊好,
跟那八萬一超像的啦,

你拚命為了【便利】說占用合理,
遲早有一天台灣會跟大陸一樣把超車道拿掉,
因為這詞彙根本沒意義,
明明是針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1訂立,
但此但書大過道處33-2,衍伸出沒有的東西,
什麼【相加論】【兩個原則論】【本人論】,
根本無中生有的東西,
且你的兩個原則論,根本徹頭徹尾錯誤,
因為你的其一原則讓另一原則消失且無法再次存在。
katana057 wrote:
H兄的是沒超車即沒路權好嗎,
對沒路權的說什麼不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不是只用在形容車前狀況好嗎,
且超車就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型車道是真的我漏打了


他的『不堵塞行車』也是單指與前車的車距
是你跟別人不一樣,你轉過不來才是你閱讀最大的問題

你自己去看他的回文,你以為他在那邊算安全車距是算好玩的喔~~
他的但書就是用羅教授那一套『附加補充』
先有有足夠的安全車距(不堵塞行車)
所以他附加一個超車時的條件,『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還是要保持安全車距,但是車距超過法定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距離時,還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實例上來說
就是當你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要看與前車的車距來決定自己的車速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40m,那就必須用時速8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50m,那就必須用時速10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超過55m,那就必須用時速110超車
他是連你超車時的車速都要管
全世界最嚴格的超車道使用規則


katana057 wrote:
你沒資料的東西更多好嗎,
偷罵人?
總比你直接惡意抨擊好,
跟那八萬一超像的啦,
你拚命為了【便利】說占用合理,
遲早有一天台灣會跟大陸一樣把超車道拿掉,
因為這詞彙根本沒意義,
明明是針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1訂立,
但此但書大過道處33-2,衍伸出沒有的東西,
什麼【相加論】【兩個原則論】【本人論】,
根本無中生有的東西,
且你的兩個原則論,根本徹頭徹尾錯誤,
因為你的其一原則讓另一原則消失且無法再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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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兩個選擇
1.繼續沒官方證明資料,那我繼續當你的話是口說無憑的嘴砲,我自然不會再回應其他的論述。
2.承認『不堵塞行車』就是單指與前車是否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我會告訴你為什麼我說你的論述全身都是破綻,從頭錯到尾。


Gullit168 wrote:
他的『不堵塞行車』也是單指與前車的車距
是你跟別人不一樣,你轉過不來才是你閱讀最大的問題

你自己去看他的回文,你以為他在那邊算安全車距是算好玩的喔~~
他的但書就是用羅教授那一套『附加補充』
先有有足夠的安全車距(不堵塞行車)
所以他附加一個超車時的條件,『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還是要保持安全車距,但是車距超過法定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距離時,還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實例上來說
就是當你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要看與前車的車距來決定自己的車速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40m,那就必須用時速8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50m,那就必須用時速10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超過55m,那就必須用時速110超車
他是連你超車時的車速都要管


那是你跟他認定的好嗎,
根本沒這回事好嗎,
可以用90超88好嗎。

Gullit168 wrote:
全世界最嚴格的超車道使用規則


你曲解後的結果。

Gullit168 wrote:
給你兩個選擇
1.繼續沒官方證明資料,那我繼續當你的話是口說無憑的嘴砲,我自然不會再回應其他的論述。
2.承認『不堵塞行車』就是單指與前車是否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我會告訴你為什麼我說你的論述全身都是破綻,從頭錯到尾。


前面就說過,但書中已說明最高速限行駛,還用說什麼『法定相對車速之安全車距』?
直接說『有安全距離』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夠了好嗎,
行駛 ≠ 超車,

看到出來你根本自我感覺良好,
前面跳過的東西,怎麼都不回一回,再次問了,你又跳過了,
然後直接叫我選擇已經回答過的東西,
這叫做溝通?
Gullit168 wrote:
而且還是沒有資料? 那就是嘴砲摟~

嘴砲

根據一條一文主義(沒看到k說的一文一條主義)

33-2的主義基本上要立法者才知(不是香港網友在那邊自以為)


因立法者又制定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子法用以補充母法之不足

據此可洞悉33-2之意義和精神

詭辯是沒路用的

katana057 wrote:
那是你跟他認定的好嗎,
根本沒這回事好嗎,
可以用90超88好嗎。
你曲解後的結果。



見鬼了,怎麼回個兩篇文,你對文章的前因後果都不見了

我在說『他的見解』跟『你對他的見解的差異』
什麼時候又變成『我的見解』??

你這樣還敢到處跟別人討論喔~~


katana057 wrote:
前面就說過,但書中已說明最高速限行駛,還用說什麼『法定相對車速之安全車距』?
直接說『有安全距離』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行駛 ≠ 超車,
看到出來你根本自我感覺良好,
前面跳過的東西,怎麼都不回一回,再次問了,你又跳過了,
然後直接叫我選擇已經回答過的東西,
這叫做溝通?


我要的是官方資料文件,像是判決書
或是警方有明確指出高管規則中的但書『不堵塞行車』是指堵塞到後車,然後堵塞到後車可作為判違法的依據

不是你個人的認知、或是文字遊戲、或是你自創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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