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原來有必要學習"閱讀書寫錯誤"的文章啊,
且的前面居然可以是句號,你的老師在哭哭了,
而且你真的不會閱讀別人的文章
"且"前面哪個句號就是要凸顯H兄法條見解的不合理
這就是愛玩文字遊戲的結果,思考太過表面
更一步的隱喻都看不懂
就跟我去一次民意論壇問個問題,看到回覆內容就知道那邊負責回答人員的心態是什麼了
所以我才說去民意論壇問,只會有罐頭訊息,得不到答案
你閱讀真的要加強,看不懂我的隱喻,自己的問題最後還被別人踢皮球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是因為我題目最先是,
”中線開最高速限110的後車遇到開100的中線前車,
要怎麼超車?”
是不是中線後車要進入內車道(即超車道)來超越中線開100的車,
他老兄就扯到要後車開110,與前車車距要55公尺。
我問他,難道中線後車在距中線前車100公尺就不能提前進入內車道嗎?
他老兄就說了,先進入內車道取得路權,才有最高速限的發生,是先後時間序的問題。
這個問題出在,中線車開最高速限110,進入內車道來超中線慢車,很平常的行車方式,也是合法用路方式,路權的取得那有甚麼時間先後問題。
法律不會要求中線開110的車降速進入內車道(先),再提速到110(後)來超中線開100的車,滿足先後時間序,這樣根本不符合道路最大使用效益。
katana057 wrote:
你的閱讀才要加強好嗎,
你根本亂套好嗎,
H兄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面判決書的逗號都能被你變句號,
且拆開來看,實在狂啊。
katana057 wrote:
聽你在扯,
你要不要把你跳過的東西全部都回一回再來說?
你最後那段根本惡意抨擊+自我感覺良好。
這議題論了好幾年了好嗎。

Gullit168 wrote:
錯
你漏了『堵塞行車』的部分
也少了指定對象『小型車』
法條涵義差很多
不是『連續超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來超車』(不管超1台還是好幾台車)
現行法條就是
『只要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來行車』
你整天愛堵塞後車,堵塞到都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
就跟『內側車道為法定最高速限道』一樣
錯得離譜

Gullit168 wrote:
是你自己先愛擺老哩,想偷罵人怕被告,打什麼馬賽克
你以為你擺出這樣的姿態,別人是會給你多好的臉色
而且還是沒有資料? 那就是嘴砲摟~
katana057 wrote:
H兄的是沒超車即沒路權好嗎,
對沒路權的說什麼不堵塞行車?
堵塞行車不是只用在形容車前狀況好嗎,
且超車就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小型車道是真的我漏打了
katana057 wrote:
你沒資料的東西更多好嗎,
偷罵人?
總比你直接惡意抨擊好,
跟那八萬一超像的啦,
你拚命為了【便利】說占用合理,
遲早有一天台灣會跟大陸一樣把超車道拿掉,
因為這詞彙根本沒意義,
明明是針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1訂立,
但此但書大過道處33-2,衍伸出沒有的東西,
什麼【相加論】【兩個原則論】【本人論】,
根本無中生有的東西,
且你的兩個原則論,根本徹頭徹尾錯誤,
因為你的其一原則讓另一原則消失且無法再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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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llit168 wrote:
他的『不堵塞行車』也是單指與前車的車距
是你跟別人不一樣,你轉過不來才是你閱讀最大的問題
你自己去看他的回文,你以為他在那邊算安全車距是算好玩的喔~~
他的但書就是用羅教授那一套『附加補充』
先有有足夠的安全車距(不堵塞行車)
所以他附加一個超車時的條件,『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還是要保持安全車距,但是車距超過法定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距離時,還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實例上來說
就是當你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要看與前車的車距來決定自己的車速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40m,那就必須用時速8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50m,那就必須用時速10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超過55m,那就必須用時速110超車
他是連你超車時的車速都要管
Gullit168 wrote:
全世界最嚴格的超車道使用規則
Gullit168 wrote:
給你兩個選擇
1.繼續沒官方證明資料,那我繼續當你的話是口說無憑的嘴砲,我自然不會再回應其他的論述。
2.承認『不堵塞行車』就是單指與前車是否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我會告訴你為什麼我說你的論述全身都是破綻,從頭錯到尾。
katana057 wrote:
那是你跟他認定的好嗎,
根本沒這回事好嗎,
可以用90超88好嗎。
你曲解後的結果。






katana057 wrote:
前面就說過,但書中已說明最高速限行駛,還用說什麼『法定相對車速之安全車距』?
直接說『有安全距離』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行駛 ≠ 超車,
看到出來你根本自我感覺良好,
前面跳過的東西,怎麼都不回一回,再次問了,你又跳過了,
然後直接叫我選擇已經回答過的東西,
這叫做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