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ingdrummer wrote:
這判決一段話
解釋了兩個討論老半天的疑問
小型車在不超車狀況下走超車道以及其條件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這件新衣已經出現很多年了 , 產生更多疑問
我國為大陸法系, 依slot-machine theory , 判決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上述說法完全套入公式, 卻不看實際條文內容??
將8-1-3 但書 視為 8-1-3 本文的例外
但是 這對得起來嗎 ?
這兩年前就說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10563&p=51#61657636
這根本就不是 原則 VS 例外 的關係
基本概念. 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英美法系)。 原則不許,例外許可(歐陸法系)。
該判決認為 8-1-3 本文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 (不許無路權而行駛) , 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問題是,此種說法完全和事實不符
理由1
原則不許,例外許可, 不許VS許可, 所以,原則和但書是相反的, 或一部分相反
然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最高速限"是車速最高的限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會不知不覺就超越中線車, 這就是在超車!
這完全和 本文"超車道"完全一樣,超車道完全沒變, 就仍然是超車道? 怎麼會是原則不許,例外許可?
例外和原則是同一件事? 怎麼會是例外? 那一點例外?
理由2
如果沒有8-1-3但書, 只看 8-1-3本文"超車道"
反過來說, 超車道當然有速限,原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包含有 最高速限 ?
本文被說成是原則? 但這個原則卻仍然包含了例外? 這樣的例外還稱為例外嗎??
變成原則許可,例外也許可?
超車道本來就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這是何種 原則VS例外???
理由3
原則和但書是相反的, 或一部分相反
但書必然和原則不同, 才稱為 例外
因為相反, 表示為 例外的但書會寫成『但...不得』以表示其對立和相反
然而, 8-1-3但書卻是寫為 『但...得』
這是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乃 載明於"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8頁的第五種但書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根本就不是超車道的例外!
理由4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指的是"相對車速"高於右邊車道的車。
這沒有度量單位, 用肉眼看比較車速 ! 比快慢的一種車速 ! 內快外慢的一種車速!
但書是『最高速限』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說不用本文 "相對車速"了, 要改為但書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 和 絕對車速要怎麼比???
這兩者可相同,也可能不同? 根本無法比較, 怎麼能說成 原則VS例外??
要拿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推翻 "相對車速"? 兩者標準完全不同,要如何放在同一個天平上?
張飛是不可能大戰岳飛的!
理由5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主體是"車道" ,若此為例外? 例外是原則之相反,或一部分相反,或排除原則,不受原則之規範。
"超車道"(Overtaking lane) 的相反"不必超車", 不必超車的車道是"行車道"(Traveling lane),才可定速行駛不離開。
法規有說○○狀況下,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嗎? 完全沒有?
但書沒有任何實質內容, 是另外一種車道???
怎麼能說成 原則VS例外??
理由6
"最高速限" 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也可以行駛於中線車道,亦可行駛於外側車道。所有車道都可以,並不存在"例外"?並沒有排除了什麼?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所有車道, "最高速限"並非例外 ! 而是常態 !
理由7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個"道"字",說明這是 "車道路權", 是使用車道的權利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本文規定 超車者擁有路權 , 但書規定有依速限行駛的義務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之"行駛" , 依高管規則5,就是"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要如何和超車道路權類比?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怎麼會將 權利和義務關係, 說成是 原則 和 例外 ?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怎麼會變成超車道的例外?那不依速限行駛 是原則嗎???? 什麼是什麼啊???
這在說什麼? 關公如何戰秦瓊 ?
workingdrummer wrote:
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嗎?
不堵塞之LOS A,B,C 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的條件!是常態!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本來就是最低-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根本沒有不同! 還稱為例外嗎?
(4)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得以之後 的文字,都已經得已"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 就已經是法律效果了!怎麼會說成這是條件????
("行駛" , 依高管規則5,就只是"依速限標誌指示", 此非路權!)
(5)從而得知,就是類推了才得知,但書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
這就是把但書類推解釋(倒過來講), 所以才產生錯誤!把(法律效果)說成(條件)???
違反法律但書規則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解釋!
(○○狀況下那一種速限?) : 最高速限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若解釋過寬, 就會連本文規定一併消失,現在就是犯了這種錯誤!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現在把但書倒過來講 , 違反但書規則 !
把但書倒過來講 , 違反但書規則 !
您覺得這些說法正確? 沒有前後矛盾嗎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只要說,這是國王的新衣, 就是漂亮絕頂設計????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如果你有最高速限 就是我超速 有問題嗎?
有大問題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要如何"有最高速限", 爬到標誌上? 取下"那面標誌"?
取下"那面標誌"? 您還是沒有路權 , 就是我超速??仍然沒有路權, 那只是義務, 和駕照一樣, 不會產生路權!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但你沒最高速限超車 擋我路 我也很不爽你啊 但你沒違規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有55m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車速能110km, 速限可以更改為"最高速限"!
在LOS A, B, C 的狀況下 , 有55m車距, 車速就必須符合最高速限標誌上所寫的數字
怎麼會沒有違規???
柯小希 郭采潔 嗑乃子 黃色小鸭 劉奕兒612 wrote:
擋我路 我也很不爽你啊
擋我路? 表示您不尊重別人的路權
還有, 這表示您沒有保持安全車距, 有安全車距, 各自在法規分配的55m長的車道內行駛, 不稱為"擋我路?
路權是有範圍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需要對比??? 路權是相對的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1車及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1車 及 A 車超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