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因為我實在很不喜歡蘆洲的環堤大道...
要不然,我應該早就去拍實際街景狀況給大家了!!!

事發地點 永平,永樂街這邊...我印象中,當年蘆洲重劃區,好像就是從這裡開始發展的 13~15萬/坪
因為當時很小,有跟家人去看房子過..

所以,應該是屬於蘆洲較老的社區了!!!!

~~~~~~~~~~~~~~

說實在的...這種道路設計真的很危險..



而且安全島上還種樹?~~~~這要怎麼確認對向有沒有車啊?

好不容易確認對向沒車【好幾秒過去了~】,前面幹道可能就又出現車子了...

你就是要依直反覆確認...確認......確認...確認....又確認
herblee wrote:
黑車取得路權是因為它是直行車/幹道車 , 根本和"速限"無關
無關 是 怎麼變成 "路權"的 ?
您這樣說 只表示 您毫無路權概念 , 完全看不懂 您在說什麼 ?
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 是法律分配的 !

你知道路權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 是法律分配的
你也知道路權不能無限上綱是有限制的

那你怎會連嚴重超速造成他人無法注意 不得主張路權這法律常識都不懂?

你不知路權的法律立論基礎是啥?
你不知法律有跟你講注意的正反義務嗎?

那你怎會認為嚴重超速大家都能注意到?
可見你毫無路權概念 毫無法律觀念
更不曉得你那些路權 通行權 路權範圍
啥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理論從哪來的...
jiunyiu wrote:
前面您說的,黑車到了路口,所以擁有路權。
(恕刪)

法律對於行至 路口的雙方, 都同時 授予使用權利 及 注意義務

在未設置號誌、標誌、標線區分幹支道之交岔路口,先行權(優先路權)之認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依法, 法律授權 黑車(多線道) 先於 銀車(少線道) 通過路口 , 法規以時間差錯開雙方
在這個路口, 黑車先擁有路權 , 銀車依法暫停(依法暫停於黃網區之外)是喪失路權(先行權) , 待黑車通過之後, 銀車才能取得路權 。

jiunyiu wrote:
但是,黑車怎麼到的,超速到的。所以是違法所獲得的。而他的路權也是基於法律所給予的,當然適用於法律的原則!(恕刪)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在這個路口, 路權的次序" 『黑車先行,銀車暫停 』 已經 依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認定 , 完全和 "超速"(注意義務) 無關
注意義務 根本不影響 『使用權利』 的取得 或 喪失 !
不知您一再拿無關 的東西 ,牽強附會 , 混淆"路權"的認定 , 可有任何法律依據 ?
違反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沒有的東西 , 不能 自行創造 !

jiunyiu wrote:
不然,呵呵,照您的路權理論我可以這樣玩:
當您開/騎車從支道車頭進入主幹道後,我可以故意找行人突然冒出來把您擋在路中間,然後從主幹道往您撞下去。我合法,因為你沒路權。
您開/騎車時故意找行人對您撞過去,行人合法,因為你沒有路權。對了,這好像叫碰瓷喔,沒關係啦,被碰瓷了也是您的錯,因為路權嘛~~~~~~
(恕刪)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不是 herblee 的理論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您高興怎麼玩是您的自由 , 但是不遵守路權 , 就是違反法律。 道路是公用的, 侵犯它人的路權, 搶先別人的路權時間,不只影響自身的安全 也會影響其它用路人

我可以故意找行人突然冒出來? 不! 你不可以 !
您鼓吹製造假車禍嗎 ?? 這是公開的論壇 , 請注意您的發言
herblee wrote:
注意義務 根本不影響 『使用權利』 的取得 或 喪失 !
不知您一再拿無關 的東西 , 混淆"路權"的認定 , 可有任何法律依據 ?

完全錯誤
路權是【準權利】概念 先後次序是低於法律【權利/義務】的基本原則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才會有以下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再者
路權範圍並非漫無限制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 對其他用路人侵入行為 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 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也就是說 在其他用路人【能注意】的時間或空間範圍內才能主張路權

這樣說只顯示您 "毫無路權概念""毫無法律素養"
個人見解...黑車已經在很遠的地方就看見銀車,應該是立即減速禮讓銀車
路權正常來說是同時間抵達這個路口,主幹道>支線,是沒錯
但是主幹道在遠處(定義多少M以上)已經看到路口有支線的車子,
這時候支線車才是擁有路權吧?
支線通常都是看多遠距離沒車才通過路口,
這時候會撞上是因為主線道超速+不減速+想繞過去,才導致車禍發生
正常人看到遠處有車,都是減慢速度
不然路上一堆主幹道都直接去撞支線車然後索取理賠??
這不是很奇怪?

而且這路口支線真的出來後看完左邊沒車開出去後要再減速
才能看到右邊有沒有車再左轉彎過去
因為往右邊看都被樹擋到....
你根本不可能一次看完左右然後一次轉彎
你有常跑這邊都知道這邊車速都....飛快
我開在這邊都必須要防衛駕駛
因為旁邊就是住宅,支線常常有機汽車或人出沒



當天11點多路過的人留...
當天路過塞車以為是修整路段,
後來看到拖吊車上的特斯拉前面凹了以為是自撞,
但沒想到會有人喪命...
馬路真的如虎口
你永遠不知道何時有意外發生
路權範圍 就在 這個 交岔路口 , 沒有超出這個路口


法規白紙黑字寫在那裏 , 就是沒有人要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路權 優位 : 標誌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支/幹道有標誌劃分)。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有標線);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上圖也適用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綠車 先 → 我車其次 →紅車最後

但是, 德國法規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 規定 , 不能堵塞到路口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我車和自行車"在路口"有路線上的衝突, 轉彎車讓直行車 , 因此自行車有先行權,
原本應該, 自行車(最右邊) 先 → 我車其次 →綠車最後
但是, 綠車旁有 停有 垃圾車 在收垃圾 , 我車轉過路口也無法進入, 會堵塞在路口中央, 因此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herblee wrote:
法規白紙黑字寫在那裏(恕刪)

H大師
下面這段有沒很眼熟?
要不要跟大家講是你最愛引用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哪位研究員的研究報告?

「路權」的範圍應自交通工程之觀點加以分析,並自合理之人類用路與駕駛
行為中,用路人「能注意」的能力範圍加以探討,對凡超越此範圍者,即不應再
課以注意義務,及預防危險之義務,始可使「路權」之概念,合於一般民刑法之
基本理論。
如果有標誌 , 標誌 就優先於 規則
雖然規則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德國 的優先道路標誌 vorfahrtstraße , 等同於我國的幹道標誌 , 因為有"標誌", 藍車雖然是右方車, 仍然沒有先行權

但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左讓右"
我車的位置是在"標誌"指示的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 上, 有先行權


我車和 和紅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紅車看似轉彎, 但是紅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我車將會穿越過紅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紅車)的"路權範圍" , 紅車前方的安全車距為其"路權範圍" , 我車不能侵入, 因此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紅車)先行。
路權次序為 紅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 藍色卡車 最後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是從屬於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標誌顯示, 前方左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右方為支道
綠色拖拉機看似 直行 , 我車看似轉彎 , 但我車沒離開幹道, 保有幹道先行權, 但綠色拖拉機 會穿越我車之行車路線, 才進入支線, 綠色拖拉機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我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綠色拖拉機是"喪失路權" , (綠色拖拉機)應暫停讓幹道車(我車)先行 ,
路權次序為 我車先行 →綠色拖拉機其次 → 右方支道 紅車 排最後 。


相反的, 在支道有"讓路"標誌, 下方以線條粗細標示 幹道和支道是那一條
機車一直行駛於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上, 擁有優先路權, 我車和藍車都在支道上, 因為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藍車優先於我車
路權次序為 機車先行 →藍車其次 → 我車 排最後 。


機車和我車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上 , 都優先於支道上的黃車
機車和我車 都要離開幹道進入支道 , 機車右轉,我車左轉, 在路權衝突點, 機車在我車右方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機車先行於我車
路權次序為 機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黃車 排最後
肇責不是警方判定的,警方是中立

負責記錄備案,像這種有出人命的

一般都會花錢做交通判定,打官司也都是參考這份

判定
herblee wrote:
路權範圍 就在 這個 交岔路口 , 沒有超出這個路口

如果Tesla沒嚴重超速,根本不會出現在這張照片裡面

herblee wrote: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肇事分析』在你眼中只"剩下"路權歸屬了嗎?

給你台灣案例你大概又要認定法官亂判
送你一個你最喜歡的德國的交通判例新聞(與本大樓的案例非常雷同,差在沒撞死人)
Alleinhaftung trotz Vorfahrt bei zu hoher Geschwindigkeit
用chrome的翻譯可以大略知道內容
=====
內文大意為
『駕駛員以超過100 km / h的速度在市區行駛。發生意外後,他因為在主要道路上而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成功嗎?

如果您開車太快,事故發生後,即使您有通行權,也必須對個別情況承擔責任。這是柏林高等法院的判決,在ADAC點(AZ:22ü33/18)。

一名司機想在市區左轉。他看著獲得通行權的雙向交通駛離了。然後第二輛車從前部升起,車輛相撞。

確定第二個駕駛員以104 km / h的速度行駛,是允許的速度的兩倍以上。但是,他向保險公司要求轉彎車需賠償三分之一。由於他的車速太快(原google翻譯為:步伐加快),他承擔了自己的過錯,佔三分之二。

對方保險公司因第二個駕駛員(原google翻譯為:付款)車速過快而拒絕付款。法院必須作出裁決。

轉彎本應更好地觀察迎面而來的交通

法官做出了一個明確的決定:保險公司不必付款。左轉彎會違反職責,在接近迎面駛來的交通時應格外小心。由於天很黑,他應該更仔細地觀察迎面而來的交通正在接近多快。

但是通行權(有通行權的第二個駕駛員)必須獨自在這裡承擔責任。因為如果您以允許的兩倍以上的速度行駛,那麼您將犯下特別嚴重的交通違規行為。通常情況下,拉,儘管方式中,唯一責任的傷亡自己。
=====

還有很多案例有優先路權的駕駛肇則是3/7、50:50
"路權"絕對不是一把尚方寶劍
不是有"路權"之後就完全可以規避肇則

甚至如果本案法官最後把肇則全推給Tesla,都不會讓人意外
(嚴重超速的是Tesla、撞死人的也是Tesla、銀色車有停等動作)

不過不負責猜測 Tesla:銀色車 肇則==> 8:2 或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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