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9520 wrote:今天當事人又不是我...(恕刪) 有天一隻獒犬在路上散步,看到一隻吉娃娃一直對著牠叫.獒犬不理會牠的繼續往前慢慢散步去,吉娃娃事後跟朋友說你看吧!!那麼大隻的獒犬這樣被我叫也不敢咬我勒~~朋友回說:不是獒犬不想咬你,是一咬你就死掉了.你在網路上公然引誘網友然後再告,有這種想法.不是你"異於常人"聰明,就是被你告的人太過於可愛.想要在網路上嘴砲可要多小心唷!!!這麼想要吃鐵板...人在江湖飄誰能不挨刀呢!
網路上討論區抒發自己的心情或是言論可以, 但是底線是請不要任意引用連自己可能都搞不清楚的法律條文出來. 而且請記得, 你是在公開的區域對不特定人發言.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被妨礙了路權並不代表你可以主張去損毀他人的車輛.剛好本版裡這幾天有個憂心似箭的Rav 4車主, 正愁賠不起撞上靜止在紅線上的Benz S63的重大損失.再看一下刑法第二十九條以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我突然開始替Rav 4 車主感到鬆了一口氣. 賠償責任可能瞬間轉移了.如果你願意把你的發言修正, 然後跟大家道個歉並且謹記這個原則, 我也同意將我這篇發言做修改.網路上的法律專家很多, 不提並不代表我們不懂, 而是我們相信在法律之前, 還有個東西叫做"道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