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台車大概是中邪了

E39520 wrote:
今天當事人又不是我...(恕刪)


有天一隻獒犬在路上散步,看到一隻吉娃娃一直對著牠叫.

獒犬不理會牠的繼續往前慢慢散步去,吉娃娃事後跟朋友說你看吧!!

那麼大隻的獒犬這樣被我叫也不敢咬我勒~~

朋友回說:不是獒犬不想咬你,是一咬你就死掉了.

你在網路上公然引誘網友然後再告,有這種想法.

不是你"異於常人"聰明,就是被你告的人太過於可愛.

想要在網路上嘴砲可要多小心唷!!!這麼想要吃鐵板...

人在江湖飄誰能不挨刀呢!
kedo小柚 wrote:
有天一隻獒犬在路上...(恕刪)


真的...
我連一句See You都可以被告恐嚇
不過上了簡易法庭後卻是對方同意我開條件和解的好笑場面!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E39520 wrote:
今天當事人又不是我,我又不是cc大,我PO什麼?
不過閣下大可以在這邊明確的恐嚇我啊
兩週後讓您確實收到法院傳票...(恕刪)



兩週後讓您確實收到法院傳票??

你在恐嚇嗎?


E39520 wrote:
只要不違規,何來因...(恕刪)


不需要特別私訊給我
跟你沒交情

然後你說"但是不犯法,國家會判你刑嗎?"
你看到對方違規還故意撞下去
這樣會沒有罪??
不要笑死我了
網路上討論區抒發自己的心情或是言論可以, 但是底線是請不要任意引用連自己可能都搞不清楚的法律條文出來. 而且請記得, 你是在公開的區域對不特定人發言.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被妨礙了路權並不代表你可以主張去損毀他人的車輛.

剛好本版裡這幾天有個憂心似箭的Rav 4車主, 正愁賠不起撞上靜止在紅線上的Benz S63的重大損失.

再看一下刑法第二十九條以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我突然開始替Rav 4 車主感到鬆了一口氣. 賠償責任可能瞬間轉移了.

如果你願意把你的發言修正, 然後跟大家道個歉並且謹記這個原則, 我也同意將我這篇發言做修改.

網路上的法律專家很多, 不提並不代表我們不懂, 而是我們相信在法律之前, 還有個東西叫做"道理"

以上.


superspell wrote:
網路上討論區抒發自...(恕刪)


我賭我的晚餐不會改.....

有句話怎麼說來著~但別說唷!!

會被告
搞到最後該不會XX72-U7車主出門搞得像媽祖出巡一樣。。後面一堆車跟著拍違規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 總會有人去治它的 惡馬自有惡人騎
話說 想請問各位台中鄉親
最近台中雞蛋價格貴不貴啊~?
J.C... wrote:
話說 想請問各位台中鄉親
最近台中雞蛋...(恕刪)


好 讚!

J.C... wrote:
話說 想請問各位台...(恕刪)


應該是不貴啦
太久沒買了
所以不清楚
蛋商1顆大概2-4塊吧

你需要嗎??
我可以提供你一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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