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Gullit168 wrote:
車道路權是由『法規』或是『標誌、標線、號誌』授予
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


是喔?
那腳踏車怎麼不能走快車道?
那機車怎麼不能上快速道路?
那大型車怎麼不能行駛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備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長的不一樣好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長這樣。

又跑去繞裁罰基準表?
那請拿出時速105公里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1-3的罰單給瞧瞧。
他們連自己訂的裁罰基準都不遵守了,

還貼他們自己都不遵守的東西,有什麼意義?
且子法可以衝突母法嗎?
簡單幾個中文字[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這麼難理解
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違法問題只有道德問題

像部份路段只有兩線道
難道要把內側車道空出來
全都擠在外側車道
多車道時
內側車道可為超車道
但並不是超速道
任何一個國家制定法規是不可能也不會鼓勵違法

還有人說嘴錶速多少.準碓與否
錶速準碓與否都有經檢定標準
另外限速100公里就是100公里
110公里以上是取締容許值
當用時速120公里超速被取締時
罰單是寫超速20公里還是10公里?
是20公里沒錯吧



8924132 wrote:
小弟是說'用右側超...(恕刪)



這張照片的內側車道平均車速還是高於外車道!
不知道你拿車流單一狀況要證明什麼?

你有看到救護車上那超大的閃爍燈與聽過超大的鳴笛聲嗎?
你的車也裝了這麼大的閃燈?你知道救護車的車型與顏色跟自家車差很多嗎?
拿救護車跟自家車比差太多了!
「法律還是沒辦法證明前車一定得看到後面的自家車,因為判別問題,但要分辨出有制式規定的救護車與自家車的差別應該不難」


易經貼再多也沒用,法律開了後門被鑚,就老拿著自畫圖或易經來解釋,還不如好好照顧家裡的妻小來得重要!


katana057 wrote:
是喔?
那腳踏車怎麼不能走快車道?
那機車怎麼不能上快速道路?
那大型車怎麼不能行駛超車道?


xx專用道 => 是道路的路權規定
xx車、xx專用車 =>是車種名稱

不相關的東西,亂類比一通


katana057 wrote:
長的不一樣好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長這樣。
又跑去繞裁罰基準表?
那請拿出時速105公里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1-3的罰單給瞧瞧。
他們連自己訂的裁罰基準都不遵守了,
還貼他們自己都不遵守的東西,有什麼意義?
且子法可以衝突母法嗎?


我引述『裁罰基準表』是官方文件
明定只有『低於最高速限的車輛』才有堵塞超車道的事實(符合裁罰標準)

你呢?
未依法行政、子法衝突母法
都是『一張嘴』
herblee wrote:
這個錯誤是又漏字又...(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之狀況為少於16車/公里(有車距55m)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時間局限於該車在內側車道之內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地點局限於該車位於內側車道之內,車在那一個車道上,才遵守那一個車道的速限
全部都是限制
不是只拿單一條件"最高速限"就隨便套用在任何狀況下,套用在任何時間地點!⋯。」

光是你這一段話就知道你根本搞不懂你寫了一堆自己解釋的「最高速限」差別在哪!
最高速限的生效時間在中線就能提早發生!之後再變換車道進入內車道,是進入內車道取得路權,中線車無法主張他有內車道路權!
地點與車道,規則8-1-3不是都寫在裡面了,「不堵塞時,允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車距跟最高速限沒絕對關係,但安全車距就有關係!你打了一堆廢話是什麼意思?
Gullit168 wrote:
xx專用道 => 是道路的路權規定
xx車、xx專用車 =>是車種名稱

不相關的東西,亂類比一通


亂類比?
要硬說沒有"專用"的是你,
不是我耶...
你說"路權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耶...
怎麼會不相關? 基於你的路權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提出的東西,完全符合你的問題,
快速道路根本沒有叫做"250cc以上汽車專用",
超車道也根本沒有叫做"小型車專用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我引述『裁罰基準表』是官方文件
明定只有『低於最高速限的車輛』才有堵塞超車道的事實(符合裁罰標準)


你呢?完全不正面回應。

Gullit168 wrote:
你呢?
未依法行政、子法衝突母法
都是『一張嘴』


你胡說八道,
我說的都是事實,
請提出反對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的證明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直行車,轉彎車,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
「超車道」,在該車道上的所有車均有使用權利,前提是「超車」的動作!
同處於「超車」的前後車,不論是否超「同一台車」或「不同車」,超車道中的前車路權會大於後車!
至於車與車之間的安全車距,平面,國道均得保持!

所以你同意在超車道的路權是基於「超車」,沒錯吧....

Gullit168 wrote:
超車者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最高速限者也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兩者相遇,前車有優先路權
最高速限者遇到前方未以最高速限超車者,前車有優先路權
超速超車者遇到最高速限者,前車有優先路權
高管規則8-1-3只提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未指定為『超車優先道』、『超車專用道』
所以並不存在超車者有內側車道的優先路權這回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看不懂嗎?
你可以試試在警察面前走直行車道左轉看看.....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張照片的內側車道平均車速還是高於外車道!
不知道你拿車流單一狀況要證明什麼?

那張圖看的很清楚
每小時600台車的密度時
就已經達不到速限了

小弟還有另一張日本的對照圖
您為何不貼出來呢?
人家可是到每小時2000台車的密度時
還妥妥的開到快120呢

車多?
呵呵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有看到救護車上那超大的閃爍燈與聽過超大的鳴笛聲嗎?
你的車也裝了這麼大的閃燈?你知道救護車的車型與顏色跟自家車差很多嗎?
拿救護車跟自家車比差太多了!
「法律還是沒辦法證明前車一定得看到後面的自家車,因為判別問題,但要分辨出有制式規定的救護車與自家車的差別應該不難」

一切都是您的"幻想"
法律明白的寫在那裡
您的"幻覺"無法推翻法律

看到小賢子 wrote:
易經貼再多也沒用,法律開了後門被鑚,就老拿著自畫圖或易經來解釋,還不如好好照顧家裡的妻小來得重要!

小弟前面貼的那段可不是易經啊
那本書可是很切合這主題的
開頭就寫著

可道
非常道

超車道
超車時可以走
它不是一般的行車道

法律沒有後門
一切都來自這個"幻覺"而已


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

不讓百性看到他們想要的
民心就不會混亂

所以,聖人掌管萬民,是使他們心裡謙卑,腹里飽足,血氣淡化,筋骨強壯

由此可知主管機關
管理的不怎麼樣
一大堆人"自稱"自己是"最高速限"
實際則像統計表一般呵呵

小弟不過是畫圖告訴大家
大家都想開"最高速限",結局就是大家都開不到

在這討論是要"找"立論點
不是像您一樣"想"立論點
被人戳破"幻想"
就像玩打"地鼠"一樣沉下去了
"想"到新的,又冒出頭來
結果....還是一樣

無理寸步難行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herblee說的是,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所以才說你這句話是錯的,
最高速限是進行式,變換車道是未來式,
並不是取得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而是進入內側車道來取得路權!
...(恕刪)

對不起,忘記了您是一維空間 ? 忘了您的維度只有線, 連面都沒有, 當然不了解是四維空間的時間軸
人類作為三維物體可以理解四維時空(三個空間維度和一個時間維度)但無法存在於四維空間

您是一維空間? 當然只能認定"最高速限"是一維空間
無法存在於二維空間, 當然無法區分不同方向的路權, 無法區分內/中/外車道? 對一維空間反而是正常的

四維空間的時間軸更是遙不可及
在一維空間看來, 所有 其它「n維Euclidean space歐幾里得空間」當然都是錯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管制規則無約束處不就是法律漏洞了!

這個錯誤是不了解法律之適用
規則和罰則相互混淆
管制規則之外不稱為" 無約束" , 而是違反管制
違反管制規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適用罰則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不稱為 法律漏洞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多會塞車,很正常!要不超出道路容量,要不出現龜車!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沒什麼車流,當然不會塞車!
C max(最大容量) ←→ C min(最小容量) 之間 ,車速並不是影響因子
——-車速若不是因子?國道取締龜速車、一堆網友po龜速車擋道造成後排大塞車是在取締心酸、po無聊的喔!

你的論文結果還是慢車造成車速降低啊!
解釋再多,複製再多,也是龜車造成堵塞而已!
...(恕刪)

根本就不知道 F → S 的相變為何?
完全違反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可以完全沒有任何理據基礎
只是一口咬定 "是龜車造成堵塞而已"
從頭到尾所說都只是 循環推理誤繆(循環推論;circular reasoning),不斷循環解釋(circular explanation),不過是陷入套套邏輯(tautology)而已

堵塞和任何車速都無關 ! 任何車速都會造成堵塞 ! 這種錯誤造成駕駛人壓縮安全車距去取得"最高速限",導致追撞

您果然還是聽不懂? 伽利略在宗教法庭的喃喃自語說些什麼?
他說, 但是地球依然在動啊!
就算羅馬教廷"地心說"宣稱大地不會動,處罰伽利略, 地球不會因羅馬教廷說不能轉就停住!地球依然在旋轉 !
就算您宣稱 "是龜車造成堵塞而已" , 高速公路上最高速限行駛,突然定點追撞從來沒有少過! 並不會因為您一口咬定就不存在!
壓縮安全車距去取得"最高速限", 就是會導致追撞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之狀況為少於16車/公里(有車距55m)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時間局限於該車在內側車道之內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生效地點局限於該車位於內側車道之內,車在那一個車道上,才遵守那一個車道的速限
全部都是限制
不是只拿單一條件"最高速限"就隨便套用在任何狀況下,套用在任何時間地點!⋯。」

光是你這一段話就知道你根本搞不懂你寫了一堆自己解釋的「最高速限」差別在哪!
...(恕刪)

差別就是這種速限「最高速限」無法執行!
16車/公里(有車距55m) 才能 「最高速限」行駛
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 此時「最高速限」行駛是無法執行的!

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無法執行「最高速限」! 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所以,在條件不允許之下,(法律效果)「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不成立了!
速限只好回到原始規定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車流量低,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適用的速限是"最高速限"
車流量高,無55m車距(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適用速限"最高速限", 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用路人的車速 是否符合速限 ?根本不是這條規則描述的範圍!
用路人的車速是否符合 "最高速限"(單一速限) ? 還是符合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同時二種速限)
要先看現在是那一種"速限"? 才能對遵守"何種速限"做出判斷
規則先正面表述是那一種速限之後, 用路人才有遵循的標準

現在卻跳過正面表述,沒有先確定速限是那一種 ?就把但書規則反過來做出"負面解釋"?
把"改變速限",變更為最高速限這件事,反過來跳躍成『用路人的車速』??
跳躍式思考掠過"那一種速限"? 這種『變更速限』的正面原始意義反而不見了?全都變成"用路人如何"反面說法?

造成1km內有17車, 車距 53.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在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的情況下, 用路人仍然堅信,就算車距不足? 只要壓縮車距去達到110km? 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 誤導這種違反但書規則的不實說法?
其實是,此時速限已經改變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了! 不必堅持最高速限行駛!
其實是,最高速限和能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的生效時間在中線就能提早發生!之後再變換車道進入內車道,是進入內車道取得路權,中線車無法主張他有內車道路權!
地點與車道,規則8-1-3不是都寫在裡面了,「不堵塞時,允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車距跟最高速限沒絕對關係,但安全車距就有關係!你打了一堆廢話是什麼意思?
...(恕刪)

這就是 一維空間 和 二維空間的差別

但是, 人類生活在三維空間, 能夠理解四維空間 , 對五維以上就很難理解
照理說, 生活在一維空間 , 應該能夠了解二維空間 才對??
katana057 wrote:
亂類比?
要硬說沒有"專用"的是你,
不是我耶...
你說"路權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耶...
怎麼會不相關? 基於你的路權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提出的東西,完全符合你的問題,
快速道路根本沒有叫做"250cc以上汽車專用",
超車道也根本沒有叫做"小型車專用超車道"。


左轉專用道 => 是道路的路權規定,只准左轉、其他行為皆禁止
類推只有『超車專用道』,才能宣稱只准超車、其他行為皆禁止

救護車、救護專用車 =>是車種名稱
跟路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相關的東西,亂類比一通


katana057 wrote:
超車道也根本沒有叫做"小型車專用超車道"。
你呢?完全不正面回應。
你胡說八道,
的都是事實,
請提出反對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的證明好嗎?


你跟其他只會出一張嘴的網友一樣
永遠只會說『自己說的事實』,又拿不出官方文件佐證

硬要指鹿為馬
在你眼中,這個動物是馬
在我眼中,這個動物是鹿

有什麼好回應??


G-PLUS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看不懂嗎?
你可以試試在警察面前走直行車道左轉看看.....


道處條例第 48 條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這跟『專用車道路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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