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車道路權是由『法規』或是『標誌、標線、號誌』授予
跟車種一點關係都沒有
是喔?
那腳踏車怎麼不能走快車道?
那機車怎麼不能上快速道路?
那大型車怎麼不能行駛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備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長的不一樣好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長這樣。
又跑去繞裁罰基準表?
那請拿出時速105公里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1-3的罰單給瞧瞧。
他們連自己訂的裁罰基準都不遵守了,
還貼他們自己都不遵守的東西,有什麼意義?
且子法可以衝突母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