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試乘車撞豐田 另一視角行車紀錄器


Z45978 wrote:
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不到喔!


自己把文字看清楚,
是交通安全"守"則,
第1001條。
笑死人了,還在那邊自嗚得意說查不到,看你就是一付見獵心喜的心態。

試問那些支持直行車有路權的人,不要超速會出事嗎?
第1001條是指你再怎麼說,還是逃不了要保持速限的鐵則。
而且並沒有交通安全守則這部法典,
而是有種東西叫做常識,
讀了萬卷書,不如人家行過萬里路。
叫人家三寶自已卻連基本常識都沒有,
叫人家重新考照自己怎麼不提早把人生砍掉重練比較快。

wessley wrote:
轉彎車如果有停下來確認再開
就不會有人砲轉彎車了....

這樣瞭解沒...

再加上轉彎車撞擊點在右前輪.....

請問除三寶外

誰會將車頭停那麼出去待轉嗎??

所以轉彎車想要一次左轉的機率大於 80%


先把路口狀況看清楚再發文。
該路段非直線,
請向當事人道歉,
喪妻之痛非旁人所以理解,
你不明就理就指稱他是三寶,應鄭重道歉。
直行車有轉方向盤會改變撞擊點。


Bowaa wrote:
我不挺T車不代表我就認同B車的飆車行為,看人別只剩二分法


因為你一直說是轉彎車的錯啊,還怪我們誤會你。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很嚴重的, 遠高於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罰責
幾點說明

第一
今天這場車禍面對嚴重超速的對向車是沒有任何僥倖的
堅持左彎車錯,只要嚴守規車手則一定沒事的人需要明白幾件事
兩秒的反應時間只要在你起步遇上就只有等著被撞的份,因為是完全盲角
不在說慢兩秒出發就沒事了,那只是事後諸葛,你怎知他不會在你起步通行時出現?差異只會是撞擊角度而以
聽聲辨位這個又不知道是哪招了...密閉空間聽的準的沒幾位

第二
關於法律,相信很多人都咬著這點不放
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95年的法律可以改,106年的法律也同樣可以修改
立法精神的初衷是什麼?公平正義
由此案例已經不難看出法條的漏洞令正義蒙上陰影
該法仍須多加修正,或許抄來的半套根本不適合台灣

第三
相信大家有段時間瘋棒球都多多少少都聽過先發投手此局無關勝負的話語
今天這場車禍就是這樣,正常轉彎肯定會被撞,反而拉轉高速盲彎還有機會過
遇到BMW這種試車法,TOYOTA無論有無違規或瑕疵並不影響被撞的結局

第四
到底還有多少人是靠嘴巴開車...
轉彎的車當然錯很大,
以Altis沒有暫停觀察清礎就直接轉彎的行為,
當天內線即使來臺速限內的車,
也要急煞或閃避才能避免碰撞.
Altis侵犯直行車路權是沒有疑慮的,
現在只能主張的對方嚴重超速來降低肇責比例.

網上有一堆人路權觀念錯的離譜,
酒駕無照綠燈車與有照未飲酒闖紅燈碰撞,闖紅燈車負100%肇責.
無路權車只要讓路權車必需煞車才能避免碰撞,就是侵犯路權,
例如巷道內車輛快速衝出轉彎到車頭對正車道,這時才被直行車追撞,仍是巷道彎出車負100%肇責.
轉彎車因為路樹,其他車輛遮擋沒看到直行車而碰撞,
責任仍是自己沒看到,而不是對方沒讓你看到.


完全錯誤,我記得不是從三月六日開始,法規已經是直行車裡讓轉彎車了嗎?
T車保持速度左轉,是次因,但是因為視線被路樹,變電箱檔住,所以路樹和變電箱是次因
B車直行車本來是七成,加上超速,變成100%肇責

T車完全無肇責的

es4241 wrote:
轉彎的車當然錯很大,
以Altis沒有暫停觀察清礎就直接轉彎的行為,
當天內線即使來台速限內的車,
也要急煞或閃避才能避免碰撞.
Altis侵犯直行車路權是沒有疑慮的,
現在只能主張的對方嚴重超速來降低肇責比例.
網上有一堆人路權觀念錯的離譜,
酒駕無照綠燈車與有照未飲酒闖紅燈碰撞,闖紅燈車負100%肇責.
無路權車只要讓路權車必需煞車才能避免碰撞,就是侵犯路權,
例如巷道內車輛快速衝出轉彎到車頭對正車道,這時才被直行車追撞,仍是巷道彎出車負100%肇責.
轉彎車因為路樹,其他車輛遮擋沒看到直行車而碰撞,
責任仍是自己沒看到,而不是對方沒讓你看到.
台灣人開車就是這樣 要轉彎 也不會停下來看清楚

一定是慢慢開慢慢前進 等到看到有車才要停下來讓

一開始根本沒想要停下來讓直行車 所以才會被撞

BMW當然有錯 但我覺得不是主因

今天是因為神車有死人 大家才會罵BMW 如果今天是BMW死人神車沒死人 那又不一樣了

我騎重機 常常被要轉彎的汽車嚇死 方向燈打了 就當作有提醒旁人一樣



+1
台灣社會風氣原來已經敗壞到這種「是非不分」的情況了嗎?
dennis10 wrote:
這種意外談路權根本無意義...
這種人
比三寶更可惡恕刪)

es4241 wrote:
Altis侵犯直行車路權是沒有疑慮的,
現在只能主張的對方嚴重超速來降低肇責比例....(恕刪)

你會假設那我也會
重點在於法官對"嚴重超速"怎麼看?
法條是死的, 很多時候判決並不會完全只遵照法條來判, 重要的是事件因果關係合理性
舉例來說
直行車有絕對路權沒錯, 但不需要考慮直行車車速嗎?
速限70km/hr, 那麼5秒鐘車子可以移動97公尺, 所以這段範圍內轉彎車要讓你過, 這還算合理不是嗎?
假設車速300km/hr, 那麼5秒鐘車子就能移動416公尺
因為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所以你可以聲稱400公尺外的轉彎車要讓你過, 否則撞到後果自負?
因為絕對路權, 所以開得越快可以聲稱擁有的馬路長度越長, 所以大家都來飆車好了是不是, 開什麼國際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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