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黃色小鸭 wrote:
你不知道這些都要送立法院嗎?只是不用三讀和總統公布

真是法律常識有夠不足...


阿不就說了有規則,沒對應罰則,
訂立規則,不一定有對應罰則,
通過就通過啊,

阿就以不是法條的基準表,
竄改了33-2的處罰內容啊。

你快去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8條 第二款 對應罰則找出來好嗎?
katana057 wrote:
阿不就說了有規則,沒對應罰則,
訂立規則,不一定有對應罰則,
通過就通過啊,

制定法條的主管機關說依法沒違規

啊沒違規怎會有罰則?
katana057 wrote:
阿就以不是法條的基準表,
竄改了33-2的處罰內容啊。

你不是立法者你怎會知道33-2的處罰內容之立法意義和精神?

katana057 wrote:
你快去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8條 第二款 對應罰則找出來好嗎?

都被我找出來打臉了

還在玩這招啊?玩不膩啊?

真是夠低級



katana057 wrote:
你的閱讀邏輯有很大問題好嗎,
又在曲解變魔術,"認定"就叫做你的見解?



每次被我戳到痛處,就開始玩起文字遊戲
屢試不爽,你對於我而言,只剩下這個娛樂了


katana057 wrote:
不就說了,有規則但沒罰則嗎?

我要法官或警方的文件紀錄
不是從你的嘴巴出來,要參考文獻



黃色小鸭 wrote:
制定法條的主管機關說依法沒違規
啊沒違規怎會有罰則?


沒有為罰則,當然說你沒違規,
只是不接受原則罷了,
跑馬拉松,你全程用走的,只要有報到,就算有參加好嗎。

黃色小鸭 wrote:
你不是立法者你怎會知道33-2的處罰內容之立法意義和精神?


阿不就是在談法源基礎嗎?

黃色小鸭 wrote:
都被我找出來打臉了
還在玩這招啊?玩不膩啊?
真是夠低級


你叫別人幫你回錯誤罰則,
然後就沒下文了好嗎。

Gullit168 wrote:
每次被我戳到痛處,就開始玩起文字遊戲
屢試不爽,你對於我而言,只剩下這個娛樂了


並不是文字遊戲好嗎,
根本是你語文不知道怎麼學的,
逗號自己把它變成句號,
詞彙又自己曲解,
每次都在幫我套立場,回的很累好嗎,

Gullit168 wrote:
我要法官或警方的文件紀錄
不是從你的嘴巴出來,要參考文獻


那你說的法源基礎我也要明文文件啊,
你自動把【成文法】變成只看判例的【不成文法】,
然後又一直惡意曲解抨擊,
真的是....天下無敵。
katana057 wrote:
沒有為罰則,當然說你沒違規,
只是不接受原則罷了,
跑馬拉松,你全程用走的,只要有報到,就算有參加好嗎。

明明主管機關最愛說:違規但無法可罰

8-1-3是規則
罰則不就是你說的33-2嗎?

幹嘛自己打自己臉?

全程用走的的違規了嗎?

上次問你不敢回答 又愛拿出來說嘴給人打臉

被虐症?
katana057 wrote:
阿不就是在談法源基礎嗎?

你不是立法者 你懂啥法源基礎?

katana057 wrote:
你叫別人幫你回錯誤罰則,
然後就沒下文了好嗎。

只會跳針嘴砲"錯誤"

然後呢?

證明呢?

程度那麼差...
黃色小鸭 wrote:
罰則不就是你說的33-2嗎?
幹嘛自己打自己臉?
全程用走的的違規了嗎?
上次問你不敢回答 又愛拿出來說嘴給人打臉
被虐症?


因為被竄改為以基準表開罰啊,
交通部長說照這表規開罰,你能不照做嗎?
不照做硬以33-2開單,明天就準備好被調職了好嗎。

黃色小鸭 wrote:
你不是立法者 你懂啥法源基礎?


法源基礎是人都可以學好嗎,還有課本呢。

黃色小鸭 wrote:
只會跳針嘴砲"錯誤"
然後呢?
證明呢?
程度那麼差...


你在說你自己嗎,
還有你很愛空一行,很占版面好嗎。
katana057 wrote:
因為被竄改為以基準表開罰啊,
交通部長說照這表規開罰,你能不照做嗎?
不照做硬以33-2開單,明天就準備好被調職了好嗎。

法都是交通部定的 何必竄改?竄改有啥好處?

立委會同意?

再來
以基準表開罰是道處授權的

關交通部長啥事?


竄改法條的明明是你啊


法源基礎是人都可以學

不過你學的四不像
黃色小鸭 wrote:
法都是交通部定的 何必竄改?
竄改法條的明明是你啊
法源基礎是人都可以學
不過你學的四不像大笑


空行真的超無敵占版面好嗎,
不予置評,前面都說光了,

你快去跟你的01後輩取暖吧,
反正台灣跟大陸本是同根生,
這種基因個性也是會傳承的,
唉,
快跟大陸一樣把超車道拿掉吧,
真的無所謂了。

-----------------
你補文,那我也補,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道處92-4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壓根沒講到可以更動道處罰則好嗎。

katana057 wrote:
空行真的超無敵占版...(恕刪)

要敗逃了嗎?

敗逃前幫我解惑一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是啥意思???
法規高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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