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壓根沒講到可以跟動道處罰則好嗎。
跟動是你講的
人家只是補充說明
katana057 wrote:
並不是文字遊戲好嗎,
根本是你語文不知道怎麼學的,
逗號自己把它變成句號,
詞彙又自己曲解,
每次都在幫我套立場,回的很累好嗎,


katana057 wrote:
那你說的法源基礎我也要明文文件啊,
你自動把【成文法】變成只看判例的【不成文法】,
然後又一直惡意曲解抨擊,
真的是....天下無敵。


Gullit168 wrote:
大笑大笑
又挑針會回到逗號、句號了~~
果然不該太認真回你,前面的文章你都隨便看一看
然後看了只想辯,根本不會認真思考對方在說什麼
(毛啦,根本只有高速公路好嗎)
(那麼一大篇你是能看多快),Gullit168 wrote:
我已經先舉證出『不堵塞行車』是單指與前車具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判決書都引用給你看了
應該輪到你舉證出『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可堵塞到後車的官方資料,資料勒??
資料勒?? 資料勒?? 資料勒??
給不出來,又想扯到法源基礎去??
你以為我會裡你嗎?
katana057 wrote:
是你在跳好嗎,
你不就說判例說堵塞行車是指前方狀況嗎?
我也一五一十的回你說的是指開罰並不以堵塞後車為要件,不是嗎?
katana057 wrote:
然後你回H兄說堵塞行車單指是指前方車況,
甚至說超車必須以最高速限超車,然後H的是超越後即喪失路權,
我回是你跟他的"認定"(單指前車),
且可以以90超越88好嗎,
katana057 wrote:Gullit168 wrote:
他的『不堵塞行車』也是單指與前車的車距
是你跟別人不一樣,你轉過不來才是你閱讀最大的問題
你自己去看他的回文,你以為他在那邊算安全車距是算好玩的喔~~
他的但書就是用羅教授那一套『附加補充』
先有有足夠的安全車距(不堵塞行車)
所以他附加一個超車時的條件,『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還是要保持安全車距,但是車距超過法定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距離時,還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實例上來說
就是當你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要看與前車的車距來決定自己的車速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40m,那就必須用時速8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50m,那就必須用時速10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超過55m,那就必須用時速110超車
他是連你超車時的車速都要管
那是你跟他認定的好嗎,
根本沒這回事好嗎,
可以用90超88好嗎。
katana057 wrote:
然後你變魔術+曲解說我在說你的見解,
根本是你不認真思考對方在說什麼好嗎,
像之前丟個美國高速公路死亡率為何比德國高,
你連看都沒看,就回我那是包含一般道路汗(毛啦)
然後扯什麼看太快鬼,
你連辭意與符號都有問題,卻在這邊說是我有問題,
真的是無言以對,你真的天下無敵。
你只看判例就是【不成文法】好嗎,自己去goo一下好嗎,
前面都幫你先把不成文法框起來了。
Gullit168 wrote:
你找不到資料了,大笑大笑大笑
所以『堵塞行車』是『堵塞後車』的理論是嘴砲無誤 大笑大笑大笑
katana057 wrote: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在其前方車流量未壅塞且非超車情況下
,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致後方來車堵塞,仍不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亦即其駕駛
小型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行為,事證
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3 款、第63條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
點數1 點,並無違誤。從而,原審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
,依法並無不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katana057 wrote:
連找都還沒找就我嘴砲無誤?
當然你會辯是他未以最高速,
但ARTC規定的表速好準啊,
且法條說的是單一數字,
前面你跳過的一堆東西要不要證明一下?
還有我的不是只有堵塞後車喔,
我的是不堵塞行車。
Gullit168 wrote:
那這篇法官說法更直白
以內側車道超車或有堵塞行車時,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行駛時,始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