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katana057 wrote:
壓根沒講到可以跟動道處罰則好嗎。

跟動是你講的

人家只是補充說明
黃色小鸭 wrote:
要敗逃了嗎?

敗逃前幫我解惑一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是啥意思???
法規高手幫幫忙


單車道,未畫線的單一車道,
所以一般雙線道以上是可以同車道並行的,
不然機車天天被抓,抓不完了好嗎,
但還是要遵循左右行車安全距離半公尺,也不能逾越雙實線。
katana057 wrote:
並不是文字遊戲好嗎,
根本是你語文不知道怎麼學的,
逗號自己把它變成句號,
詞彙又自己曲解,
每次都在幫我套立場,回的很累好嗎,



又挑針會回到逗號、句號了~~

果然不該太認真回你,前面的文章你都隨便看一看
然後看了只想辯,根本不會認真思考對方在說什麼




katana057 wrote:
那你說的法源基礎我也要明文文件啊,
你自動把【成文法】變成只看判例的【不成文法】,
然後又一直惡意曲解抨擊,
真的是....天下無敵。


我已經先舉證出『不堵塞行車』是單指與前車具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判決書都引用給你看了
應該輪到你舉證出『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可堵塞到後車的官方資料,資料勒??

資料勒?? 資料勒?? 資料勒??
給不出來,又想扯到法源基礎去??
你以為我會裡你嗎?


Gullit168 wrote:
大笑大笑
又挑針會回到逗號、句號了~~

果然不該太認真回你,前面的文章你都隨便看一看
然後看了只想辯,根本不會認真思考對方在說什麼


是你在跳好嗎,
你不就說判例說堵塞行車是指前方狀況嗎?
我也一五一十的回你說的是指開罰並不以堵塞後車為要件,不是嗎?(速度違法即開罰)
然後你回H兄說堵塞行車單指是指前方車況,
甚至說超車必須以最高速限超車,然後H的是超越後即喪失路權,

我回是你跟他的"認定"(單指前車),
且可以以90超88好嗎,

然後你曲解說我在說你的見解,

根本是你不認真思考對方在說什麼好嗎,
像之前丟個美國高速公路死亡率為何比德國高,
你連看都沒看,就回我那是包含一般道路(毛啦,根本只有高速公路好嗎)
然後扯什麼看太快(那麼一大篇你是能看多快),

你連辭意與符號都有問題,卻在這邊說是我有問題,
真的是無言以對,你真的天下無敵。

Gullit168 wrote:
我已經先舉證出『不堵塞行車』是單指與前車具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判決書都引用給你看了
應該輪到你舉證出『不堵塞行車』是指不可堵塞到後車的官方資料,資料勒??
資料勒?? 資料勒?? 資料勒??
給不出來,又想扯到法源基礎去??
你以為我會裡你嗎?


你只看判例就是【不成文法】好嗎,自己去goo一下好嗎,
前面都幫你先把不成文法框起來了。
katana057 wrote:
是你在跳好嗎,
你不就說判例說堵塞行車是指前方狀況嗎?
我也一五一十的回你說的是指開罰並不以堵塞後車為要件,不是嗎?


你要證明『堵塞行車』有包含『堵塞後車』
要引用官方說法

同時可以合理化解釋法官的下面這段話:
【以內側車道超車或有堵塞行車時,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行駛時,始為合法。】

記得,字要長得一樣



katana057 wrote:
然後你回H兄說堵塞行車單指是指前方車況,
甚至說超車必須以最高速限超車,然後H的是超越後即喪失路權,
我回是你跟他的"認定"(單指前車),
且可以以90超越88好嗎,


你不說要整段嗎? 這麼又變第一句了,還自己加了括號
katana057 wrote:
Gullit168 wrote:
他的『不堵塞行車』也是單指與前車的車距
是你跟別人不一樣,你轉過不來才是你閱讀最大的問題

你自己去看他的回文,你以為他在那邊算安全車距是算好玩的喔~~
他的但書就是用羅教授那一套『附加補充』
先有有足夠的安全車距(不堵塞行車)
所以他附加一個超車時的條件,『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還是要保持安全車距,但是車距超過法定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距離時,還必須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實例上來說
就是當你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要看與前車的車距來決定自己的車速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40m,那就必須用時速8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只有50m,那就必須用時速100超車
當與前車車距超過55m,那就必須用時速110超車
他是連你超車時的車速都要管

那是你跟他認定的好嗎,
根本沒這回事好嗎,
可以用90超88好嗎。


我的認知是90可以超88阿
然後呢??
我對著我說做什麼???

全世界最嚴格的超車道規則我是批評H兄的超車道觀念
我曲解了什麼?




katana057 wrote:
然後你變魔術+曲解說我在說你的見解,
根本是你不認真思考對方在說什麼好嗎,
像之前丟個美國高速公路死亡率為何比德國高,
你連看都沒看,就回我那是包含一般道路汗(毛啦)
然後扯什麼看太快鬼,

你連辭意與符號都有問題,卻在這邊說是我有問題,
真的是無言以對,你真的天下無敵。

你只看判例就是【不成文法】好嗎,自己去goo一下好嗎,
前面都幫你先把不成文法框起來了。


噗噗,有時間打那麼多字,何不去找點資料
說再多看起來都是口說無憑的嘴砲

Gullit168 wrote:
噗噗,有時間打那麼多字,何不去找點資料
說再多看起來都是口說無憑的嘴砲


原來談法源基礎是口說無憑的嘴砲啊,
我國成文法被你評的一文不值,且根本變成不成文法,

你此段上面,想繞圈圈自己去繞,
你引言的言說得很清楚了。
katana057 wrote:
原來談法源基礎是口說...(恕刪)


你找不到資料了,
所以『堵塞行車』是『堵塞後車』的理論是嘴砲無誤
Gullit168 wrote:
你找不到資料了,大笑大笑大笑
所以『堵塞行車』是『堵塞後車』的理論是嘴砲無誤 大笑大笑大笑


連找都還沒找就我嘴砲無誤?
當然你會辯是他未以最高速,
但ARTC規定的表速好準啊,
且法條說的是單一數字,
前面你跳過的一堆東西要不要證明一下?
還有我的不是只有堵塞後車喔,
我的是不堵塞行車。

【裁判字號】 99,交抗,359
【裁判日期】 991001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前略
3.原裁定所載攝影鏡頭編號1 部分(即自受處分人行駛之車道
前方直接往受處分人行駛之車道拍攝,其鏡頭正前方即可看
出受處分人行駛之實況):顯示於99年1 月14日7 時27分10
秒許,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車輛行駛於北向內側車道,前方並
無其他車輛或車陣回堵之情形,後方則緊隨多輛自小客車,
時速為每小時97公里,中間車道則有一藍色貨車與其平行前
進,且中間車道之車陣較內側車道為長,另在受處分人右前
方外側車道則有一輛大貨車(或聯結車),足見因內側車道
遭被告佔用,使道後方車輛產生壅塞,導致其他車輛無法自
內側車道超前行駛,並連帶使後方車輛因前方壅塞(因受處
分人不當佔用內側車道無法超前)而形成車陣,復造成中間
車道亦因而形成車陣(原審卷第22頁之監視翻拍照片);
另同日7 時27分13秒許,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車輛仍行駛於北向
內側車道,前方並無其他車輛或壅塞之情形,後方則緊跟其
他自小客車,並沿續上述車陣,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中間
車道之藍色貨車則略超前受處分人駕駛之自小客車,受處分
人仍未變換至其他車道閃避或禮讓其他內側車道之車輛超車
(原審卷第23頁之監視翻拍照片)。
4.依上所述,可知受處分人行經
該路段內側車道,路況正常,且前方車流量順暢,並無發生
交通事故或交通壅塞之情,佐以受處分人並無超車之舉,此
時受處分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
行駛於內側車道或變換至中、外車道行駛,避免防礙其他車
輛之通行及造成交通壅塞、回堵,然受處分人竟捨此不為,
無視當時其前方車流量順暢,且其又非處於超車之狀況,在
未提高行車速度之情況下(速限110 公里),繼續以時速約
90公里之速度佔用內側車道行駛,造成其後方車輛壅塞及回
堵,至為灼然。
(三)、又內政部警政署為推動高速公路「慢速小型車應行外側車道
」及「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與小行車最高速限行駛車道」等
路權觀念,於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沿線設置有警告性質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車種最高速限每小時110 公里
,最低速限每小時60公里」、「時速低於80公里,應行駛外
側車道」之告示牌、標誌、宣導標語,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
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導正用路人對
於高速公路車道路權之正確使用觀念。依告示牌、標誌所示
,係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至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最低速
限固為每小時60公里,然若時速低於80公里而為慢速小型車
時,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非謂內側車道之最低速限即為80公
里,此與受處分人在其前方未壅塞及非超車情形下行駛於內
側車道,致其後方來車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以該路段容許
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當佔用
內側車道行駛之情截然有別,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受處分人
據此認其未低於最低速限80公里而無違規情節云云,容有誤
會。
(四)、略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在其前方車流量未壅塞且非超車情況下
,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致後方來車堵塞,仍不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亦即其駕駛
小型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行為,事證
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3 款、第63條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
點數1 點,並無違誤。從而,原審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
,依法並無不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katana057 wrote: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在其前方車流量未壅塞且非超車情況下
,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致後方來車堵塞,仍不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亦即其駕駛
小型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行為,事證
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3 款、第63條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
點數1 點,並無違誤。從而,原審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
,依法並無不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我知道你會凹後面那段,『致後方來車堵塞』
所以下面直接用邏輯來判斷


katana057 wrote:
連找都還沒找就我嘴砲無誤?
當然你會辯是他未以最高速,
但ARTC規定的表速好準啊,
且法條說的是單一數字,
前面你跳過的一堆東西要不要證明一下?
還有我的不是只有堵塞後車喔,
我的是不堵塞行車。


這篇我之前就看過拉,早就知道你會拿這一篇
只是你怎麼會覺得隨便貼個判決書就沒事了...

--
你也好歹敘述一下,以高館規則8-1-3的但書而言
(這邊只單純針對但書的『不堵塞行車』定義)
該車主是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而受罰?
2.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而受罰?


怕你前面的文章又忘記了,提醒一下
Gullit168 wrote:
那這篇法官說法更直白
以內側車道超車或有堵塞行車時,不以該路段容許最高速度行駛時,始為合法。

法官幫你把選項2剔除了,所以其實只剩下選項1

那就奇怪了,已經堵塞後車了,還可以算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嗎??




--
再一個問題好了
該車主,前方無堵塞、後方有堵塞
以高館規則8-1-3的但書法條而言
他算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還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
怕你亂凹,給你自己定義好了
你的『不堵塞行車』是指
A.前方無堵塞、後方無堵塞
B.前方無堵塞、後方有堵塞
C.前方有堵塞、後方無堵塞
三選一
--

包你一題都答不出來
然後又準備開始玩文字遊戲

Gullit168 wrote:
包你一題都答不出來 大笑大笑
然後又準備開始玩文字遊戲

你好狠

有人狗急跳牆 病急亂投醫 隨便找一篇亂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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