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Gullit168 wrote:
左轉專用道 => 是道路的路權規定,只准左轉、其他行為皆禁止
類推只有『超車專用道』,才能宣稱只准超車、其他行為皆禁止

救護車、救護專用車 =>是車種名稱
跟路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相關的東西,亂類比一通


完全斷章取義呢你,
前面已經完整回你,
機車不是因為車種原因,而不能上快速道路?
快速道路並不叫做250CC以上汽車專用快速道路,
"救護車" 我說的是"救護車"可不可以開去買便當,
你在回答什麼?

Gullit168 wrote:
你跟其他只會出一張嘴的網友一樣
永遠只會說『自己說的事實』,又拿不出官方文件佐證

硬要指鹿為馬
在你眼中,這個動物是馬
在我眼中,這個動物是鹿

有什麼好回應??


還在胡說八道
原來"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不是官方文件啊,
原來"立法程序與技術",不能說是我國的官方文件,
照你的說詞,那我國的律師法官,不應依這本作為準則。


katana057 wrote:
完全斷章取義呢你,
前面已經完整回你,
機車不是因為車種原因,而不能上快速道路?
快速道路並不叫做250CC以上汽車專用快速道路,
"救護車" 我說的是"救護車"可不可以開去買便當,
你在回答什麼?


我對著其他人在說路權規定(超車道與超車專用道的差異,如同法規有明定左轉"專用"道)
你上面說提到的『救護車』車種名稱差異跟車種功能的相關內容跟路權有任何關係??

當然是說你提到的救護車"車種"跟我提到的小型車內側車道"路權"無關
亂比喻一通,根本不值得回答


katana057 wrote:
原來"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不是官方文件啊,

不是
我國哪條法律、或是官方準則等文件把高管規則8-1-3的但書跟"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連結再一起??


katana057 wrote:
原來"立法程序與技術",不能說是我國的官方文件,

不是
他只是一本民間的法學相關書籍

katana057 wrote:
照你的說詞,那我國的律師法官,不應依這本作為準則。

我國哪的判決書或是起訴書把高管規則8-1-3的但書跟"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連結再一起??

目前只有你跟H複製大神兩個人會整天把"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掛在嘴邊而已
你跟H複製大神是律師或法官嗎?

我以前也說過,我已經求證過作者
高管規則8-1-3的但書是『例外加限制』的組合
例外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限制是『速限』的限制(縮限)

你有求證過作者嗎?
你有引證過官方文件嗎?
你去國道論壇問了半天,官方說法沒有一個是你想看到的答案
因為先創造一個目前不存在的法則(超車優先,某些人是超車專用),然後才來說警方未依法(01自創的法)行政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難道你不知道距離除以時間就是速度了?

同樣位置畫分下來,答案還是很清楚,內車道還是比較快啊!

您看不懂"時間軸"的意思?
您可是說"同時"呢


內側車道在每小時600台時
中線車道也會在每小時600台?

看到小賢子 wrote:
「您不懂"生生變化、源源不絕之道"
人家才會說"易經"

您不懂"道德"
人家才有機會嘴"道德經"」

說我沒道德、也說主管機關不依法行政?
還有嗎?
我還是內車道爽爽開啊!

您怎麼爽爽開的?
用"最高速限"在統計圖看起來
完全是個"茶几",上面滿滿都是"杯具"啊

這情況屢見不鮮



上九,亢龍有悔。

《象》曰: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高傲的龍,會有悔恨。

亢原指頸部或咽喉,後引申為高的意思,今言「高亢」即為此義。亢龍,意指居高位的龍,此有高傲之意。過猶不及,五位是飛龍在天,已至尊位。上位則過高,反而有危險。《文言》「貴而无位,高而无民」,意指上九雖高貴但無權位,且無人民之擁戴,以此而動,必有悔恨

易經說的,很"符合"您的心境啊

實際上,您只能用"祈禱"的
才能讓您爽爽開


小弟有說您"沒有"?
您只是"不懂"又愛"冒頭"罷了

需要小弟再貼出來主管機關違反哪些
才能造就這種"台灣奇蹟"嗎?

路況許可還允許有瓶塞
說"無法可罰"的地方
連"道路"都稱不上
更別罔論是快車道、超車道了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犯人又再抄佛經了吧!

這句話有許多邏輯錯誤
小弟不是"犯人"
小弟是"引述"不是全篇照貼
小弟貼的不是"佛經"

"抄經"的也不一定都是"犯人"
您這"詆毀"了許多抄經的人

看到小賢子 wrote:
顧妻小會比在01指責他人沒道德,說主管機關不依法行政來得有意義囉!

小弟覺得"打地鼠"也是一件很有意義的娛樂活動
各有道理,假日除了實施單雙號車牌分流,不可能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解決塞車的問題了.

tony1838 wrote:
各有道理,假日除了實施單雙號車牌分流,不可能有更好的方法可以解決塞車的問題了.


這樣只是累死警察而已
直接拉高過路費就好了



8924132 wrote:
您看不懂'時間軸'...(恕刪)

速度判讀在同一個位置畫分下來的點也看不懂就沒辦法囉!

為何內車道不能爽爽開?
每天國道上開,總不能為了超中線車而一下子中線一下子內線開,太累囉!

也只有你們認為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啊!
現在連「不堵塞時,允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些中文字都看不懂的人還蠻好奇的,都能來01打字了,還老是把子母法抵觸掛在嘴邊的應該不算文盲吧!

是打地鼠還是打自己的臉?
拿出子母法抵觸的法院判決做例子吧!

不然一味的躲在01高喊着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卻無法提供任何法院資料佐證的行為,也只能貼與主題不相關的經文豈不是更像躲在水溝的地鼠!


Gullit168 wrote:
但書是『例外加限制』的組合
例外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限制是『速限』的限制(縮限)

例外與限縮

而例外是指 不堵塞行車(時)可不限定作為超車道之用途

明明..多數用路人慣以誤用下..堵塞各方行車之機率提升增大很多


所以 現已推行 非超車 勿占用內側超車道啊~

問題之癥結點仍源自於///長時間占用內側的歸車///他們並不認為確以堵塞行車

即使您車速GPS119
(您當下..真的沒辦法證明您的車速)
(我也沒辦法..證明我車時速)
所以 請您 超完車 利用內側超車後
安全適時地駛離內車道

自己不過 硬要佔據堵住交通要道
又不讓人過

也許我行車速率是120~121

我超速其實 是想遠離該路段~車群~ 走為上策

大家都同一起 並沒有比較安全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距不足,自然無法變換車道!
不管是要進入內側車道還是駛離,都得有安全車距!


所以啊
進入內側前 可先評估 當下是否適當進入內側超車

若時機不適合 請將機會保留給其他用路人使用喔

最好不要誤入超車道 謝謝您!

承讓 該路段其他相對位置
較恰當之車輛
能超的車輛
去跑內側~ 大家都跑光光..自車也會較安全


講難聽點兒..佔著茅坑 不拉駛
卻在裡面瀏覽雜誌..
這樣是不對的行為

所以請您儘量 不要在內側裡面拉大久嘿

拉速完後 請您離開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速度判讀在同一個位置畫分下來的點也看不懂就沒辦法囉!

是誰看不懂呢?


內側車道在每小時600台時
中線車道也會在每小時600台?

看到小賢子 wrote:
為何內車道不能爽爽開?
每天國道上開,總不能為了超中線車而一下子中線一下子內線開,太累囉!

大家都怕麻煩往內側車道擠
能爽爽開?
啊!
忘了您統計圖看不懂

您繼續自嗨吧
小弟憐憫
嘴上"最高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也只有你們認為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啊!
現在連「不堵塞時,允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些中文字都看不懂的人還蠻好奇的,都能來01打字了,還老是把子母法抵觸掛在嘴邊的應該不算文盲吧!

當後面有車出現時就已經是堵塞了
只是主管機關把您唬得妥妥的

您看,都出現這種幻覺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是打地鼠還是打自己的臉?
拿出子母法抵觸的法院判決做例子吧!

都拿出證據了
為甚麼還要法院背書?
法院判決只對訴訟當事人有效
您忘了嗎?
(只有最高法院除外)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然一味的躲在01高喊着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卻無法提供任何法院資料佐證的行為,也只能貼與主題不相關的經文豈不是更像躲在水溝的地鼠!

都拿出實際統計圖了
還幻想"大哥是對的"

問他哪對了,就又沉下去了的
是哪隻"地鼠"呢?
即使晚上在車少的國3
不管我開110還是130,我也不會長時佔用內車道
這樣不用一直注意後方有沒有車輛接近
在台灣是左方超車,內車道是給比我快的車走的
至於對方有沒有超速,這是警察管的事
不是用自己的車速錶做為準則

看過最扯的......
一排車開在內線,然而中,外線卻空無一車,台灣奇蹟啊...........
8924132 wrote:
是誰看不懂呢?內側...(恕刪)

你眼睛有問題嗎?
「外車道連100的速度都達不到」,這句話你是怎麼聯想到「600」這個數字的?

兩車速度相同、車距相同,如何堵塞?
你還是在談慢速車堵塞內車道的問題呢!

統計圖還是內車道速度比中外車道快嘿!
統計圖也不能當法律的證據啊!提統計圖論法,沒意義!

錯囉!還是拿易經當做主管機關的未依法行政的證據?所以台灣法官未採信吧!

躲在01當地鼠來指責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也不犯法,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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