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左轉專用道 => 是道路的路權規定,只准左轉、其他行為皆禁止
類推只有『超車專用道』,才能宣稱只准超車、其他行為皆禁止
救護車、救護專用車 =>是車種名稱
跟路權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相關的東西,亂類比一通
完全斷章取義呢你,
前面已經完整回你,
機車不是因為車種原因,而不能上快速道路?
快速道路並不叫做250CC以上汽車專用快速道路,
"救護車" 我說的是"救護車"可不可以開去買便當,
你在回答什麼?
Gullit168 wrote:
你跟其他只會出一張嘴的網友一樣
永遠只會說『自己說的事實』,又拿不出官方文件佐證
硬要指鹿為馬
在你眼中,這個動物是馬
在我眼中,這個動物是鹿
有什麼好回應??
還在胡說八道

原來"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不是官方文件啊,
原來"立法程序與技術",不能說是我國的官方文件,
照你的說詞,那我國的律師法官,不應依這本作為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