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重點在發生率與傷亡率的差異;如果轉彎車多尊重路權,自然不會發生事故,也就不會有傷亡的發生;當然如果沒有嚴重超速,就算發生碰撞,傷亡也不致如此慘重。所以沒有「因」那有「果」?
中原兄,你今天這句話敗筆。而且沒意義。
跟你之前提醒大家尊重路權的苦口婆心背道而馳。
這兩個都是因,只是剛好遇到了。別再繼續那3/7,0/10的肇責比率了(警方都要把這從宣導上拿掉了,你也不過就是你的經驗法則在撐著),兩個都公訴罪,等宣判吧。
別一直想要說服轉彎車而忽略超速車,等判決出來B車要是危險駕駛,你請不請雞排珍奶又如何?
不就一直在幫危險駕駛背書? 你是B車業代的親戚嗎?
另外T車駕駛的哥哥也在別的標題上發文,你要過去指責他全都是因為他弟的錯,B車只是倒楣遇到他兄弟?
你自己也常違規上法院,只是沒敗訴而已(舉發你的警員沒出庭),現在又一直宣導路權,說實在的完全沒有說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