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ven5428 wrote:被懲罰的人民 包括 ...(恕刪) 我剛看了一下用人民並無不當原文「取締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非做為懲罰人民的手段。」如欲改為懲罰僥倖心態的違規者修正文「取締的目的是要順暢交通,而非做為懲罰僥倖心態的違規者的手段。」有點.......不知所云
既然有規定某些地方某些條件不可停車車被拖走了 是你的錯還是法條的錯??法條有不合時宜或是不合理的 立法委員怎麼不會修改??只會在那邊搞一堆例外叫警察不應該開單 不應該怎樣 不能怎樣規定就是如此 警察也不過是執行規定的勤務而已搞到最後黑臉都是警察 白臉都是領高薪不做事的立委要就修改法條 規定清楚怎樣算違規 怎樣不算違規不要有這麼多例外 然後一堆人再說警察太機車 連這邊也要開單 連那邊也要照相
感覺有些人內容沒看清楚自已一個勁的在提危安例子修法中不是就說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外才有那個彈性嗎?所以會有危安的情形表系仍該拖吊,與舊規並無不同...它的彈性是在別的情形,不是這種情況而又有些人是在看"對象"說話,而不是看"事情"說話新聞另外還有一個重點,就是比例原則...又不知道有多少人注意到民間拖吊業者多只拖吊距離近的違規車輛,所以真的是為了交通要道的通暢還是為了撈錢做績效?沒有法一開始就是完美盡善的,而是一步一步趨於完美盡善交通號誌、行車動線的規畫也是一樣啊難道畫了白線就永遠是白線,劃了黃線就不會變紅線嗎路口的紅綠燈永遠都能在紅燈時左右轉嗎?或這遠不能轉?而且道路上的有些規劃本就很奇怪,好像是外地來的在劃一樣這本來就都是有彈性...但有些人觀念已成刻版,總以為違規一定要罰單+拖吊才是一整套方法是人想的人定的,不好就該修正採計時累罰或駕照扣點甚至更簡單的提高罰額...等等,來取代非必要的拖吊也許也能有點改善效果這個修正提案重點不在於「不拖」,而是視情況而拖違規的人這麼多,拖出空位可不是要給另一個違規的人再去停
lincolnwang wrote:既然有規定某些地方某...(恕刪) 不知道大大知道為何修法?不知您是否為條子?不知您是否知道那些罰單有部份是進了相關人員的口袋也就是你繳的罰鍰部份是繳給那些開你單與相關人員所以為何開單不手軟拖吊不留情?不知您是否住台北這個地狹人稠車輛超過合法停車位的地方?不知您是否每天上班下班都得找停車位?不知您因為經濟因素或所處環境並無免費適當的停車位而不得不停在黃紅線?不知您是否請過相關單位或條子反應處理路霸然而路霸確依然故我搶佔馬路?不知您是否還在睡夢中一早就被叫醒移車?不知您是否因遍尋停車位確依然找不到但只為了便利店暫停2~3分鐘於外黃線然而出來確發現車子被拖走了?不知您是否遇過小年夜晚上拖吊車還跑來你住的巷弄不致影響交通與安全的地方準備把你車子拖走,但你確看到交通幹道店家前亂停車或併排停車確不見拖吊車拖吊或條處理?不知你知不知道為何條子那麼積極的配合拖吊車濫拖?是為了交通嗎?不知你是否知道在夠寬的巷弄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劃紅黃線是為什麼?為何修法?民怨已深就在上述原因點點低低的累積.這法的修定就是"苦民所苦"真正瞭解問題的根源並具體的解決民怨.違規停車本來就不對,就需有認知被罰的準備,然而拖吊並不是處理違規的唯一手段,舉証,開單告發也都是手段之一除非重大違規違停如影響公共安全,消防栓,公車站,出入口,併排停車車輛頻繁的交通幹道.....否則實不宜濫拖吊,今天何以造成那麼大的民怨就在於並非所有拖吊都能改善交通而違規無論是否輕重一律拖吊,這就是濫拖這就是為何為人垢病.那些基層公務員到底懂不懂"苦民所苦"的意函?另外我也支持考試院已更積極嚴謹的考績的作法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