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2000tw wrote:
專心爬文吧重機路權比...(恕刪)
不對喔..
99-1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所以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是原則...
一般機慢車專用道和停等區照法令上來說是不可以的~~
但是執法有裁量權...
那篇交通大隊也只是他們那群自己的共識,不代表其他執法人員會有同樣的共識~
台灣這條比照真的搞的很糟糕... 但我也懶的數落了...
一般人常說的鑽車...
我只能說要看時機點...
塞車時鑽車其實也無妨...
順暢時則否...
其實大多國家除了基本的路權外,都還給機車特殊權利...
而不是我們喜愛的齊頭式平等...